雞西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為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省相關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21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雞西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簡稱用人單位,下同)及其職工。
(二)具有雞西市城鎮戶籍或取得雞西市居住證的城鎮常住人口,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自由職業者(簡稱靈活就業人員,下同)。
第三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原則。逐步建立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多種補充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等相結合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第四條 雞西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上級有明確規定除外),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章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第六條 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待遇支付、定點醫藥機構協定管理、及時準確解讀政策等工作。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局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第七條 財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審計、民政、公安、編辦、宣傳等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職責承擔有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監督和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醫療質量及藥品質量監管等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全程監督;醫療保障服務中心應及時向市場監管、民政和編辦等部門了解、掌握用人單位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向醫療保障服務中心通報個人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宣傳部門負責加強媒體宣傳和輿論引導,積極回應公眾關注。
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
第八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救助費。
(二)基金利息收入。
(三)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九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存入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和單位印章,向當地醫療保障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醫療保障服務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和本單位退休、退職人員上年度養老金總額的7%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退休、退職人員個人不繳納。
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高於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出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隨著經濟發展、職工個人收入增加、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的增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可作相應調整。
無法認定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以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工資基數。
(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由個人在每年3月31日前按時足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救助費,標準為: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9%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大額醫療救助費為120元/年。
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年限為男25年、女2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個人不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時起至法定退休年齡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以參保時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補繳基數,按照7%比例一次性補足應參保年限費用。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發生改制、並軌、關閉、破產、停產等情況時,按照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7%一次性為退休人員繳納10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時需計算我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
用人單位一次性裁員超過原單位職工人數10%的,超過部分按照原繳費辦法測算核定3年基本醫療保險費交於醫療保障服務中心,用於彌補大量裁員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造成的缺口。
第十三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救助制度,參保單位和個人在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個人應在每年3月31日前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120元,大額醫療救助期為1個自然年度,市醫療保障部門可根據大額醫療救助費基金收支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醫療保障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人員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到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辦理變更手續,並重新核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繳數額。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在每月25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按時足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國家機關和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由財政撥付到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局繳納。職工應當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局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用人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醫療保障服務中心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為本單位參保人員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從職工福利費列支。福利費列支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補充醫療保險不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範圍。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
(一)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劃入個人賬戶後餘額部分,以及大額醫療救助費全部作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二)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基金的構成包括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為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比例劃入的部分、個人賬戶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月繳費額的20%按月劃入個人賬戶:
(一)在職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按照本單位計算基數的1%劃入。
(二)退休及退職人員個人賬戶金額按照本單位計算基數的4%劃入。
用人單位欠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在職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個人賬戶停止劃入。用人單位補繳後,按照規定劃入。
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前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2%劃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1%劃入個人賬戶。
以下類別人員按照400元/年劃入個人賬戶:
(一)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
(二)改制企業為退休職工一次性預留10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
(三)原屬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於2009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
第二十三條 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門診慢性病待遇、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及大額醫療救助費用。個人賬戶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和定點藥店發生的醫療、購藥費用及住院醫療費用的個人支付部分。
第二十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死亡、離境定居人員可以到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辦理返還或繼承手續。
第二十五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原則上隨其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我市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辦理登記手續,參加新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後的3個月內到我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辦理登記手續,統籌區域外轉入我市的,本地實際繳費年限應不低於10年。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的,應補繳中斷繳費期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大額醫療救助費,但不享受中斷繳費期間除個人賬戶以外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漏報、少報職工人數、繳費工資總額,導致職工不能享受或不能完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原單位、原渠道、原辦法解決。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首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自繳費之日起30日後,根據本辦法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在規定的繳費屬期外續費(含大額醫療救助費)的或中斷繳費90日及90日以上續費的,自續費之日起30日後,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跨年度住院的參保人員,醫療費用按照出院日期所在年度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新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在等待期期間死亡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全額退費。
第二十八條 符合《黑龍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黑龍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發生以下費用,應先按照以下比例個人自付,再按照規定比例進行報銷。
(一)使用乙類藥品,個人需先行自付15%。
(二)急(搶)救期間的全血或血製品個人自付30%。
(三)乙類診療項目單價100元(含100元)至1000元的個人自付20%、1000元(含1000元)至1萬元的個人自付25%、1萬元(含1萬元)至3萬元的個人自付30%、3萬元(含3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個人自付40%,5萬元以上的個人自付80%;進口醫用材料個人自付比例按照上述自付比例2倍執行。
第二十九條 設立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大額醫療救助費最高救助標準。
起付標準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含專科三級醫療機構,下同)800元/次;二級定點醫療機構500元/次;一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次;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00元/次;省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1000元/次;省外定點醫療機構1500元/次。起付標準以內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
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大額醫療救助費支付,大額醫療救助費年度內累計最高救助標準為25萬元。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等級,由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救助費按照一定比例報銷。
(一)在職人員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報銷比例為:
1.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單次醫療費1萬元(含1萬元)以下報銷80%、1萬元至3萬元(含3萬元)報銷75%、3萬元以上報銷70%。
2.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單次醫療費1萬元(含1萬元)以下報銷85%、1萬元至3萬元(含3萬元)報銷80%、3萬元以上報銷75%。
3.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單次醫療費1萬元(含1萬元)以下報銷90%、1萬元至3萬元(含3萬元)報銷85%、3萬元以上報銷80%。
(二)退休、退職人員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報銷比例為:
1.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單次醫療費1萬元(含1萬元)以下報銷82%、1萬元至3萬元(含3萬元)報銷77%、3萬元以上報銷72%。
2.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單次醫療費1萬元(含1萬元)以下報銷87%、1萬元至3萬元(含3萬元)報銷82%、3萬元以上報銷77%。
3.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單次醫療費1萬元(含1萬元)以下報銷92%、1萬元至3萬元(含3萬元)報銷87%、3萬元以上報銷82%。
(三)在職人員住院醫療費大額醫療救助費報銷比例為:
單次醫療費1萬元(含1萬元)以下報銷92%、1萬元至3萬元(含3萬元)報銷87%、3萬元以上報銷82%。
(四)退休、退職人員住院醫療費大額醫療救助費報銷比例為:
單次醫療費1萬元(含1萬元)以下報銷95%、1萬元至3萬元(含3萬元)報銷90%、3萬元以上報銷85%。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按照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執行就醫地支付範圍及有關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執行我市政策。
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住院醫療費按照以下標準結算:
(一)跨市異地就醫在省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及大額醫療救助費報銷比例比照我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報銷比例再降低10%。
(二)跨省異地就醫在省外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及大額醫療救助費報銷比例比照我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報銷比例再降低15%。
異地就醫人員住院時,必須持社會保障卡結算,如特殊原因回本市手工結算,執行參保地“三項目錄”支付範圍及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辦理異地安置手續的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常駐異地工作人員,自醫療保障服務中心登記備案之日起,60日內在備案統籌地區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住院醫療費,按照辦理轉診轉院手續規定報銷;60日後在備案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住院醫療費,執行就醫地支付範圍及有關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執行我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結算政策。異地就醫人員住院時,必須持社會保障卡結算,如特殊原因回本市手工結算,執行參保地“三項目錄”支付範圍及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辦理異地安置的參保人員,在備案統籌地區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或因急診搶救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按照我市轉診轉院政策執行。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鑑定通過的,可按照規定享受慢性病待遇。
第三十五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違法犯罪、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發生醫療費用的。
(五)在境外就醫的。
第六章 其他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救助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第三十七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優撫對象、無軍籍的退(離)休退職等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參保繳費,享受相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發生的一般診療費(10元/人·次),由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報銷8元/人·次。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急(搶)救中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醫療費,不設起付線,按照75%比例報銷。
第四十條 凡在我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計畫生育特別扶助家庭成員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在原有基礎上提高5%,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時可持市、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證書》和其他報銷手續,到當地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員經確定為以下門診大病的,在門診治療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患有白血病、惡性腫瘤的參保人員在門診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放、化療費用,每年扣1次起付標準,按照對應住院標準結算。
(二)患有尿毒症的參保人員在門診治療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透析費、定期化驗、升血針、血液濾過、血液灌流、左卡尼丁用藥費用,不設起付標準,統籌基金報銷比例為90%。
(三)參保人員器官移植術後在門診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定期血藥濃度化驗、抗排斥用藥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統籌基金報銷比例為85%,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8萬元。
(四)患血友病的參保人員在門診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起付標準800元,統籌基金報銷比例70%,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6萬元,每年扣1次起付標準。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員經醫療保障部門確定為18種門診慢性病(詳見附屬檔案)的,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或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按照“三項目錄”有關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待遇,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報銷70%,定點零售藥店報銷50%。
慢性病醫藥費補助醫學檢查鑑定每年進行4次。申報和檢查認定每季度進行1次。被確定為享受慢性病醫藥費補助待遇人員自下一年1月1日起享受相應待遇。年度內未支付部分不累計、不結轉。對同時患有多種慢性病病種人員的最高支付限額,按照待遇水平較高的疾病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最高支付限額3200元。
具體病種準入標準及有關規定由市醫療保障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在門(急)診治療的,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的門(急)診醫療費報銷比例50%,起付標準按照該醫院住院起付標準核算,最高支付限額1000元。
第四十四條 參保人員有期徒刑服刑期間,暫停其參保繳費,封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停止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繼續按照規定參保繳費的,從本次參保繳費之日起開啟原封存個人賬戶,30日後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章 醫療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四十五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實行協定管理,執行省級管理機構制定的定點醫藥機構準入原則和管理方法,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定點醫藥機構準入、退出和監管,負責與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定,明確各自責任、權力和義務,規範服務行為。
第四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統籌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醫療費用應持社會保障卡即時結算,已領取社會保障卡不持卡結算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在總額控制下實行以按病種付費為主,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等多種支付方式相結合的複合支付方式。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規定付費方式結算醫療費用,市醫療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調整付費方式。
第四十七條 參保人員應當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但因急診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入院治療的,應當在入院治療5個工作日內報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備案,其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住院醫療費,可比照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相關政策予以報銷。未到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備案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第四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國內因公出差或探親期間,因急診搶救發生符合規定範圍內住院醫療費,按照辦理轉診轉院手續規定報銷醫療費用。需轉院治療的,必須要有首次就診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證明,否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第四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市醫療保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與定點醫藥機構、藥品供應商建立談判工作機制,合理控制醫療服務價格和成本,切實為參保人員提供高效、廉價醫療服務,同時按照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醫療診治技術規範進行治療。
第五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建立醫療費用告知制度,凡未經患者本人或親屬簽屬同意使用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患者有權拒付。
第八章 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財政預算。
第五十二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由醫療保障服務中心編制,經市醫療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五十三條 醫療保障服務中心應建立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五十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應當編制基金預算調整方案。基金預算調整由醫療保障服務中心提出調整方案,經市醫療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五十五條 醫療保障服務中心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決算草案,經市醫療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十六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做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複製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有權核查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目等有關資料及個人醫療保險賬戶,有權檢查定點醫藥機構執行醫療保險法規情況,審驗醫療保險醫療處方、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請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行政執法部門予以協助。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實施監督。
第六十條 建立實行定點醫藥機構的監督考核制度。醫療保障服務中心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定點醫藥機構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履行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工會代表、醫藥機構及專家等組成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情況,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第九章 罰則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由醫療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稅務局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醫療保障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所在地稅務局可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醫療保險費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所在地稅務局可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定。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用人單位所在地稅務局可以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醫療保險費。
第六十四條 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及定點醫藥機構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定;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六十五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醫療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記錄等醫療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 醫療保障服務中心擅自更改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違反社會保險法律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由醫療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醫療保障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可以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征繳比例、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等提出調整意見,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不一致,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雞政規〔2017〕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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