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行政區域:齊齊哈爾
- 發文號:齊勞社發〔2003〕57號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頒布日期:2003-11-20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就醫問題,提高異地安置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國家勞動保障部、省勞動保障廳指示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異地安置人員是指我市駐外機構(連續1年以上)學習、工作人員和異地定居的退休人員。
第三條
申請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須持單位證明、異地居住街道辦事處證明或異地居住派出所簽發的戶口證明或暫住證明每年初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辦理異地安置手續。
第四條
異地安置人員所在單位每年須向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提供1次異地安置人員生存證明,否則按照自然減員處理。
第五條
異地安置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每年年末返還1次,由其所在單位到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統一辦理。
第六條
異地安置人員在居住地可自行選擇1-2家公辦三級或二級醫療機構,並經異地醫療保險管理機構、醫療機構和我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認定後作為本人看病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在認定的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予以報銷,否則不予報銷(急診除外)。
第七條
異地安置人員在門診和藥店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自行負擔,但在住院前24小時內發生的特殊檢查費用(一次性收費在百元以上的大型儀器檢查項目,並與本次住院有因果關係)可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報銷,具體比例為:三級醫療機構的報銷比例為70%,二級醫療機構的報銷比例為80%。
第八條
異地安置人員在居住地因病住院和因病轉往外地住院治療,須向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報告,在3日內沒有報告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九條
異地安置人員在居住地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轉往外地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均按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單病種定額結算標準》結算。
第十條
異地安置人員在居住地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本人承擔一定數額的醫療費(即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和異地安置人員本人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標準: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500元,二級以下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
(二)自付比例:定點醫療機構
在職人員負擔比例(%)退休人員負擔比例(%)
三級醫院1816二級醫院108
(三)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含起付標準和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以外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四)異地安置人員轉往外地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市內轉診比例報銷,其自付比例在三級醫療機構自付比例基礎上增加8%。
第十一條
異地安置人員須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設施服務範圍》就醫購藥,超出規定的費用,統籌基金不予報銷。
第十二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1年以上的異地安置人員每年可以申請特殊慢性疾病門診治療待遇(沒有建立個人賬戶的參保職工除外),由所在單位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在規定的時間到我市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合格的可享受特殊慢性疾病門診治療待遇。
第十三條
享受特殊慢性疾病門診治療待遇的異地安置人員須按照《齊齊哈爾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慢性疾病醫療用藥範圍手冊》,在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認定的當地醫療機構購藥,符合規定的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具體規定如下:病種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一年計)起付標準在職退休腦血管意外後遺症25%20%4500元400元糖尿病6000元肝硬化8000元各種惡性腫瘤9000元尿毒症30000元腎移植術後30000元
第十四條
異地安置人員在住院醫療終結後1年內,須持本次住院相關的病歷複印件、用藥明細、費用清單、特殊檢查報告單、有效票據、身份證複印件、醫療保險手冊以及經治醫院的有效證明材料等到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五條
異地安置人員發生的特殊慢性疾病門診醫療費用每年可申請報銷兩次,於每年10月30日前將本年度特殊慢性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包括相關材料)交至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六條
異地安置人員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年最高支付限額以外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大額補助醫療保險的按大額補助醫療保險規定報銷,未參加的不予報銷。具體規定如下:
(一)大額補助醫療保險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用於異地安置人員發生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30001元至130000元的醫療費用。
(二)異地安置人員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轉往外地住院治療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增加8%。
(三)異地安置人員發生大額醫療費用須在3日內向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報告,以便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派人前去核查,未在3日內報告的,其大額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異地安置人員須按照本辦法及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看病就醫,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將定期和不定期對異地安置人員住院情況進行稽查。如發現異地安置人員弄虛作假、掛床住院和冒名頂替現象,取消其終生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