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由政府主辦,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的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方案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由政府主辦,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的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籌資水平、繳費年限與待遇水平相適應原則,以大病統籌為主。
第四條 市、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市、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財政、民政、衛生、教育、殘聯、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門應當協同勞動保障部門和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局,街道辦事處、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應當按照市政府相關分工規定,具體辦理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登記、數據錄入、醫療保險費代收代繳、醫療保險證和醫療保險卡發放以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和諮詢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教育局負責組織所屬學校,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到當地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為在校學生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第二章 參保範圍和籌資標準
第七條 凡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下列居民均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18周歲以上非從業人員;
(二)各類中國小、職業高中、技校、中專在校學生;
(三)18周歲以下非在校人員。
第八條 高等院校在校學生醫療保險按照原有辦法執行。
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來源:
(一)城鎮居民個人繳費;
(二)財政補助。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標準:
城鎮居民每人每年按照210元標準籌集;各類中國小、職業高中、技校、中專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人員每人每年按照90元標準籌集。其中:
(一)低保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由中央財政補助50元,省級財政補助50元,市財政補助70元,個人繳納40元。
(二)各類中國小、職業高中、技校、中專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人員,由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財政補助20元,個人繳納30元;屬於低保家庭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由中央財政補助25元,省級財政補助25元,市財政補助25元,個人繳納15元。
(三)其他參保人員,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財政補助20元,個人繳納150元。
第十一條 本市低收入家庭暫定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標準以上至低保標準150%的家庭,待省政府標準頒布後按照省政府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當以戶口簿內所有成員為一個參保單位,持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和資料,到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其中的低保人員、低收入家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分別由民政部門和殘聯認定。
已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成員、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出國定居人員等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對參保的城鎮居民,由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核發基本醫療保險證和IC卡。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參保後中斷繳費,中斷繳費期未超過3個月的,在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繼續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辦理繳費手續的,設立6個月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滿後繼續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城鎮居民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核銷。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後,在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內,因故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暫不享受異地安置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2.5萬元。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鎮居民個人按比例支付。
(一)住院起付標準:三級醫院為每次500元;二級醫院為每次300元;一級醫院及基層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每次200元。
(二)住院報銷標準:三級醫院報銷55%;二級醫院報銷60%;一級醫院及基層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報銷65%。住院期間使用乙類藥品的,參保居民應首先自負10%,再按上述比例報銷;住院期間實施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報銷50%;轉往市外上級醫院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標準在本市三級醫院基礎上減少8%。
(三)門診大病報銷標準:經鑑定患有尿毒症的參保居民實施血液透析的,報銷50%;腎(肝)移植術後參保居民服用抗排異藥物的,報銷50%;其他門診大病暫不在報銷範圍。
第四章 醫療保險管理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管理和醫療服務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和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市內住院醫療終結後,除按照規定標準和比例自負部分醫療費用外,其餘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準、起付標準、自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額等政策將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由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單獨列賬,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不足支付的部分,可由低保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以及其他資金拆借解決,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餘時予以歸還。
第二十一條 因突發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急、危、重病人劇增,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難以支付時,由同級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審計。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定期公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情況以及相關政策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所需人員編制由編委、人事部門核定,配齊人員。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和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各縣(市)人民政府可視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自行確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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