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公布的辦法。

2019年11月29日,《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公布,該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 公布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
  • 公布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發布通知,辦法正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解讀三,

發布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令
第 41號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國家醫療保障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張紀南
國家醫療保障局局長 胡靜林
2019年11月29日

辦法正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港澳台居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保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內地(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與內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應當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證件,以及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等證明材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靈活就業的港澳台居民,按照註冊地(居住地)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已經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且符合在內地(大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在居住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 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應當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社會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辦理居住證時取得的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沒有公民身份號碼的港澳居民的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編制。
第五條 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延長繳費或者補繳。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台居民按照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鄉居民同等標準繳費,並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七條 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已獲得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的原內地(大陸)居民,離開內地(大陸)時選擇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返回內地(大陸)就業、居住並繼續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離開內地(大陸)時已經選擇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原繳費年限不再合併計算,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八條 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跨統籌地區流動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港澳台居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不適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相關規定。已經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已經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不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動就業的,應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在各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由其繳費年限最長的參保地負責歸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並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有多個繳費年限相同的最長參保地,則由其最後一個繳費年限最長的參保地負責歸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並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本條第二款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辦理。
第九條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的港澳台居民,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辦理領取待遇資格認證。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待遇的港澳台居民喪失領取資格條件後,本人或者其親屬應當於1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報告情況。因未主動報告而多領取的待遇應當及時退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條 各級財政對在內地(大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港澳台大學生除外)的港澳台居民,按照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鄉居民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
各級財政對港澳台大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第十二條 內地(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作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港澳台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辦法所稱“港澳台居民有效證件”,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辦法規定,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辦法提出,在內地(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與內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辦法稱,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應當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證件,以及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等證明材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靈活就業的港澳台居民,按照註冊地(居住地)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辦法明確,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應當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社會保障卡。
辦法提出,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已獲得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的原內地(大陸)居民,離開內地(大陸)時選擇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返回內地(大陸)就業、居住並繼續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離開內地(大陸)時已經選擇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原繳費年限不再合併計算,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辦法要求,各級財政對在內地(大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港澳台大學生除外)的港澳台居民,按照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鄉居民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各級財政對港澳台大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解讀二

問:請介紹《暫行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有關情況。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的權益。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支持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要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台灣同胞福祉。
隨著內地(大陸)經濟迅速發展、港澳與內地交流合作不斷深化、兩岸人員往來日益密切,到內地(大陸)發展的港澳台居民人數規模也越來越大。對於其中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的港澳台居民而言,能否同內地(大陸)居民一樣參加社會保險,成為他們關心關注的問題。近年來,港澳台相關人員通過多種渠道提出訴求。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回應港澳台居民關切,進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生活,保障其社會保險權益,我們啟動了《暫行辦法》的制定工作。制定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充分調查研究,反覆聽取各方建議,特別是多次聽取港澳台有關機構和組織、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人員及港澳台資企業意見,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不斷修改完善《暫行辦法》草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國家醫療保障局局務會審議通過,於近日頒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對維護在內地(大陸)居住、就業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依法參加內地(大陸)的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其生活便利化,進一步推動內地(大陸)與港澳台交流融合具有重要意義。
問:《暫行辦法》對港澳台居民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進行規範,核心的原則和精神是怎樣的?
答:《暫行辦法》依據《社會保險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原則。在政策設計方面,明確港澳台居民與內地(大陸)居民享受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使其受到內地(大陸)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在經辦服務方面,針對港澳台居民實際情況,作出便利性安排,以更好地維護其社會保險權益。
問:《暫行辦法》涉及五項社會保險,包含參保及待遇領取多個環節,內容豐富,為便於港澳台居民了解,請簡要介紹一下主要內容?
答:《暫行辦法》共十五條。概括而言,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於適用人員範圍。《暫行辦法》將兩類港澳台人員納入適用範圍。第一類是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單位就業、靈活就業、個體經營等各種形式的就業人員;第二類是非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居住但未就業的人員及在校大學生等。
二是關於適用險種。《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在內地(大陸)居住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三是關於待遇享受。《暫行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同時,《暫行辦法》對參加養老保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退休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等幾類特殊情況進行了明確。
四是關於經辦程式。《暫行辦法》規定,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同時,《暫行辦法》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發放社會保障卡、離開內地(大陸)社會保險關係處理、跨省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五是關於雙重繳費問題。為切實保護港澳台居民社會保險權益,同時充分考慮其實際情況和訴求,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六是關於政策銜接。為給未來的銜接安排留出空間,《暫行辦法》規定,內地(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作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問:《暫行辦法》為實現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和生活便利化,釋放了諸多利好政策。請重點介紹下哪些新政策尤其值得港澳台居民了解和關注?
答: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和險種範圍進一步明晰。一是被內地(大陸)各類用人單位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並依法享有各類社會保險權益。二是在內地(大陸)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靈活就業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是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級財政按照統籌地區城鄉居民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四是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與內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由各級財政按照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二,參加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或領取養老金年齡時,適用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的延繳、補繳政策。《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或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允許其延長繳費或補繳,保障其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的社會保險關係可以實現跨統籌地區轉移。《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並明確了在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港澳台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確定方式。
第四,港澳台居民離開內地(大陸),社會保險關係可以得到妥善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或者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問:來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居民,如果已在原居住地參加了社會保險,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有可能出現雙重參保的情況。針對這個問題,《暫行辦法》有怎樣的考慮?
答:通過前期調研我們了解到,港澳台居民到內地(大陸)就業時,具有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意願,也有承擔雙重繳費義務的擔憂。充分考慮到這一實際情況,《暫行辦法》在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權益的同時,對可能出現的雙重參保問題作出了合理安排。《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對於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主要考慮是上述三個險種均為應對即期風險事件的險種。遵循屬地參保原則,有利於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及時享受服務及相關待遇,較之在原住地參保而言,更為經濟、便捷,更有利於有效保障其權益。而且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均規定用人單位繳費,個人不繳費,參保不會加重個人負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其中個人繳費的全部及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計入個人賬戶,歸個人就醫使用,參保人死亡時個人賬戶可以依法繼承。
問:《暫行辦法》明確了港澳台人員如何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待遇的問題。從長遠來看,實現兩岸四地社會保險制度的合理銜接是便利人員往來、保障社會保險權益的必然選擇。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有怎樣的考慮?
答:我們對內地(大陸)與港澳台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高度關注。在《暫行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已組織相關專家學者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並與港澳台有關機構交流研討。考慮到內地(大陸)與港澳台社會保險制度差異明顯,情況複雜,《暫行辦法》規定,內地(大陸)與港澳台有關機構就社會保險事宜作出具體安排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為未來政策銜接留出了空間。
下一步,我們將在前期研究基礎上,視情建立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協商機制,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儘快確定具體解決方案,更好地增進內地(大陸)與港澳台人員流動和社會保險權益保障。
問:《暫行辦法》明確台灣同胞可憑台灣居民居住證在大陸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暫行辦法》作出此規定,主要是基於什麼考慮?對於已經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台灣居民,相關社會保險權益是否會受到影響?
答:為切實解決台胞在大陸學習、工作、生活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推動落實同等待遇,去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凡符合條件的台灣居民可申領居住證,享受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辦法》明確規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基於上述規定,《暫行辦法》明確了台灣居民可憑居住證在大陸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並就此作出相關安排,以更好地保障台灣居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胞證”)是台灣同胞來往大陸的旅行證件,不承載持證人享有參加社會保險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功能。因此,台灣居民居住證系台灣居民參加大陸社會保險的唯一有效證件。考慮到在居住證政策出台之前,已有部分台灣居民憑台胞證在大陸參保,我們將對此作出妥善安排,保證平穩銜接過渡,確保台胞相關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問:《暫行辦法》出台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醫保局對下一步工作哪些打算?
答:《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後,我們計畫開展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做好相關的宣傳解釋工作,擴大政策知曉度,深化共識,消弭誤解,將黨中央、國務院對港澳台居民的關懷傳遞到位。二是積極穩妥推動貫徹實施。加強對各地的指導、調度和培訓,持續跟蹤進展情況,及時解決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保障政策真正落地,實實在在造福港澳台居民。三是視情建立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協商機制,確保政策發揮積極效應。四是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指導各地經辦機構,針對港澳台居民特點,主動開展服務,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提升港澳台居民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滿意度。

解讀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根據《暫行辦法》,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和險種範圍進一步明晰。一是被內地(大陸)各類用人單位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並依法享有各類社會保險權益。二是在內地(大陸)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靈活就業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是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級財政按照統籌地區城鄉居民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四是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與內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由各級財政按照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
參加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或領取養老金年齡時,適用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的延繳、補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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