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台灣香港澳門居民辦理失業登記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台灣香港澳門居民辦理失業登記的通知發布文號是人社廳發〔2013〕117號,發布單位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屬於:社會保障廳
人社廳發〔2013〕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完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的管理制度,現就台灣、香港、澳門居民辦理失業登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參照上述規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失業後如本人自願,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具體程式:
一、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註銷手續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終止就業後,應到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發證機關辦理證件註銷手續,發證機關為其出具失業證明檔案。
二、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憑失業證明檔案及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解聘的證明,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台灣、香港、澳門居民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失業登記證明檔案,享受就業服務和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另行規定。
各地應將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人數統計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情況中(表號:人社統EP2),列入表下欄“報告期內符合規定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登記失業人數”中並單獨註明,作為表後補充數據,不計入表內統計數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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