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條例

人社廳發〔2013〕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以下簡稱國辦發18號檔案)實施以來,各地高度重視,認真抓好廠辦大集體改革中職工安置、勞動關係處理和各項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等相關政策的落實,取得了積極進展。但也有部分地區反映,在相關政策理解和把握上還存在一些實際問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辦發18號檔案精神,統一把握相關政策,做好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積極開展廠辦大集體職工再就業工作
各地要深入企業宣傳各項就業政策,著力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與培訓,幫助他們儘快實現再就業。對符合條件的廠辦大集體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納入就業扶持範圍,簡化工作流程,暢通政策落實渠道。對自主創業的,及時提供創業服務,落實好小額擔保貸款、場地安排等優惠政策。對招用符合規定條件人員就業的企業,及時落實稅收優惠、社保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要加大就業援助力度,多種渠道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及時兌現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等扶持政策。
二、妥善處理廠辦大集體職工的勞動關係
各地要根據勞動契約法及國辦發18號檔案要求,加強對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勞動關係處理工作的指導,幫助廠辦大集體企業制定完善職工安置方案,明確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人員範圍、民主程式、勞動關係處理和經濟補償支付辦法等內容。
要指導改制、關閉或破產的廠辦大集體依法妥善處理企業與在職集體職工的勞動關係。與集體職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契約繼續履行的,改制前後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改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的測算和計發標準按照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要指導廠辦大集體做好檔案移交等工作,跟蹤掌握本地區改制後企業勞動用工情況,加強對改制後的指導和服務,切實維護廠辦大集體職工合法權益。
三、切實解決廠辦大集體職工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問題
廠辦大集體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要按規定接續各項社會保險關係,符合條件的,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對於已按統一政策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廠辦大集體職工,要結合本地實際,採取補繳、核銷等多種措施,妥善解決他們的養老保障問題。其中,依法實施關閉、破產的廠辦大集體確實無法通過資產變現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外,持依法關閉、破產手續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或採取其他辦法妥善解決。要嚴格掌握核銷的範圍、界定條件及核銷程式,確保基金安全和應收盡收,並妥善解決彌補資金來源問題。對於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廠辦大集體職工和退休人員,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及時將他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範圍。
對於廠辦大集體職工的醫療保障問題,要通過促進其實現再就業,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就業等形式再就業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為廠辦大集體職工參保繳費、接續關係、享受相關待遇提供便捷的服務,將廠辦大集體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政策真正落實到位。
廠辦大集體改革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政策性強,事關廠辦大集體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有關部門及企業的溝通協調。要建立應急工作預案,完善重大情況報告制度,最大限度消除矛盾隱患,確保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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