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違規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

《浙江省違規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是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浙江省醫療保障局擬定的舉報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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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浙江省違規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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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違規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醫保辦發〔2022〕2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稱舉報人)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涉嫌違法違規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並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委託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等組織開展舉報處理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違法違規使用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的舉報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舉報人可實名舉報,也可匿名舉報。
第四條 舉報獎勵遵循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願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
第五條 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涉及本統籌地區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
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跨地區舉報,由兩個或以上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相應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就涉及本統籌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六條 舉報獎勵所需資金納入縣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預算。舉報獎勵資金支付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七條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並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被舉報行為已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或因舉報避免醫保基金損失;
(四)舉報人願意得到舉報獎勵,並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為醫療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受醫療保障部門委託履行基金監管職責的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
(二)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人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
(四)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繫;
(五)舉報前,相關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已進入訴訟、仲裁等法定程式;
(六)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九條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給予資金獎勵,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最低不少於200元。
第十條 辦法所稱案值是指舉報事項涉及的應當追回的醫療保障基金損失金額。除舉報事項外,查實的其他違法違規金額不納入案值計算。
第十一條 對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舉報,根據違法違規行為人及其不同違法違規行為表現,分步分類確定獎勵標準:
(一)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經查證舉報內容屬實的,給予200元獎勵。
(二)舉報事項經查證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根據舉報證據與事實查證結果,在獎勵200元基礎上,再次進行獎勵:
提供與案件有關的直接證據,按案值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萬元的,給予1萬元獎勵。
提供部分證據的,按案值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提供有一定價值線索的,按案值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三)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但不得超過20萬元。
第十二條 多人、多次舉報的,獎勵按照以下規則發放:
(一)同一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獎勵不重複發放;
(二)兩名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且舉報內容、提供線索基本相同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名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視為同一舉報人發放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處理舉報的縣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十四條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依法查處後將獎勵通知書書面告知舉報人(詳見附屬檔案)。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在收到領取獎勵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主動放棄。
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對推舉一名代表領取獎勵,自行內部分配。
第十六條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闢便捷的兌付渠道,便於舉報人領取獎勵資金。舉報獎勵資金使用非現金的方式兌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核,防止騙取冒領。每項舉報獎勵應當建立檔案,並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十八條 發現通過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查實後有權收回舉報獎勵,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嚴格執行保密相關規定,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因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損害舉報人利益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設區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獎勵的標準、發放程式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欺詐欺取醫療保障資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1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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