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0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醫療保障局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
第十一條 醫療、生育保險支付環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一)將身份證明、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就醫,使用統籌基金結算的。(二)偽造、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或者社會保障卡就醫,使用統籌基金結算的。(三)隱瞞、編造病史,偽造、變造...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負責解釋,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18〕22號)同時廢止。辦法解讀 一、《獎勵...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八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
《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是山西省醫療保障局、山西省財政廳聯合制定印發的檔案。《實施細則》包含舉報獎勵原則、範圍、途徑、標準、審批發放程式等內容,共六章二十一條,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印發 2023年7月...
2018年11月,國家醫保局會同財政部聯合印發了《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建立起對舉報欺詐騙保進行獎勵的制度。2019年4月11日,國家醫保局在官網正式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下半年,國家醫保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了打擊欺詐欺保專項行動和“回頭看”工作。舉報電話公布後,民眾投訴踴躍,充分反映了民眾參與醫保基金監管的積極性和主人翁精神。2021年2月19日,首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發布!騙保將...
為完善珠海市內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方式,持續推進按病種分值付費改革, 2021 年 8 月,我局 印發了 《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市內住院醫療費用按病種分值付費( DIP )實施細則》 。三、什麼是按病種分值付費?答:按病種...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渝醫保發〔2019〕...
同時,對於舉報人通過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的情形,明確醫保行政部門有權收回違法違規領取的獎勵,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辦法》明確,舉報人可以直接向涉嫌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發生地或機構(人員)所在地醫療保障...
5.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三)涉及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1.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一)偽造、變造或提供...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醫療保障局、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欺詐欺取醫保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皖醫保發〔2021〕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醫療保障局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閩醫保〔2019〕37號...
《細則》規定,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等社會保險數據,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等12類違法行為的舉報,均...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
第二十八條 經查實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舉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重慶市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經查實且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典型案例,應當向社會公布;但涉及...
(三)與定點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串通,用以藥易藥、以藥易物或者套取現金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參保人員超量配藥,明顯超過醫學常規治療需求量,且涉及金額較大的; (五)參保人員喪失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資格後,其家屬...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挪用貪占或多領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一)偽造、變造或提供...
制定實施細則,對獎勵的標準、發放程式等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欺詐欺取醫療保障資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19〕4號)同時廢止。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的,納入受理範圍;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一)偽造、...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一)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