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是為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人社部令第48號)、《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人社部令第49號)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2〕45號)等規定,制定的細則。

2023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
  • 文號:桂人社規〔2023〕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桂人社規〔2023〕1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自治區社保中心,自治區林業社保中心: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並就貫徹落實要求通知如下:
一、請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及時將此文轉發至各自對應的下一級部門。
二、請在各自部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廣大民眾做好宣傳工作。
三、請做好舉報網路平台、電話、信箱、地址、郵編等信息公開,方便民眾舉報。
四、請嚴格按照層級管理許可權和部門職責,依法依規做好民眾舉報事項受理、查處和獎勵兌現工作,確保舉報事項件件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五、請嚴格落實預算法規,將舉報獎勵所需資金納入部門支出預算管理,確保舉報獎勵資金保障到位,確保應獎盡獎、及時兌付到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3年5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人社部令第48號)、《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人社部令第49號)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2〕45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涉嫌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且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舉報獎勵由查處舉報事項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徵收稽查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舉報獎勵工作。
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由負責查處的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分別就管轄區域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分別列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的部門預算。
舉報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舉報獎勵資金的支出及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五條  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四)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  舉報用人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範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式的;
(四)舉報事項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五)不屬於本細則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受理舉報線索後,應當根據職責範圍確定舉報查處主體:
(一)屬於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由本級查處;
(二)屬於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職責範圍的,原則上轉交下級查處;涉及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線索的,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可直接查處;
(三)屬於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職責範圍且涉及其他地區的,應會同相關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作為獎勵依據。受理的舉報線索涉及財政部門職責的,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查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應建立舉報獎勵溝通機制,實現舉報獎勵數據共享,具體溝通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需求自行制定。
第十一條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獎勵範圍;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並結案。
第十二條  舉報人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並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未提供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三條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後順序確定。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額度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照10%比例確定,按此計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予以獎勵,但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違法違規行為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給予500元獎勵。
舉報人所獲得的獎勵按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承辦機構應在辦結舉報事項10個工作日內完成舉報獎勵審核,並向舉報人送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以下簡稱《舉報獎勵通知書》)。
舉報獎勵承辦機構應在確保舉報人及舉報事項信息不泄露前提下,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送達《舉報獎勵通知書》。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自收到《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社會保障卡或本人其他銀行卡和《舉報獎勵通知書》,到舉報獎勵承辦機構辦理領取獎金手續,同時提供本人的開戶銀行名稱、賬號等信息。
舉報人不能到舉報獎勵承辦機構辦理的,應當自收到《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本人的開戶銀行名稱、賬號、有效證件複印件和簽名(並捺印)確認的《舉報獎勵通知書》,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準)或傳真(以確認收到時間為準)至舉報獎勵承辦機構。
聯名舉報的,由全體舉報人員協商指定一名人員辦理領取獎金手續,提供全體舉報人員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其他相關證件及銀行賬戶信息。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放棄領取獎金的權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人按規定提交、確認獎金兌現信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不含財政部門年底封賬結算用時)完成獎金兌付。
辦理獎金兌付中遇到財政部門年底封賬結算的,應當自封賬結算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應獎勵的舉報人。
第十八條  《舉報獎勵支付確認表》、《舉報獎勵通知書》以及與獎勵相關的資料由舉報獎勵承辦機構按檔案管理規定統一歸檔管理。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者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銷毀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桂人社規〔2020〕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廣西壯族自治區××廳(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支付確認表
2.廣西壯族自治區××廳(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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