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2024年,江西省人社廳印發《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社廳
內容解讀
《細則》規定,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等社會保險數據,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等12類違法行為的舉報,均可獲獎勵。
《細則》明確了獎勵細則: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獎勵2%,100萬至300萬元(含)的獎勵1.5%,300萬元以上的獎勵1%,不足200元的補足200元。舉報人為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內部人員或原內部人員的,各分段獎勵比例提高0.5個百分點。
《細則》要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攔、壓制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細則》特彆強調,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責令退回獎金,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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