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
  • 發文對象:九江市市政府
  • 發文對象:社會保險基金
  • 發文性質:政府檔案
說明,內容,

說明

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規範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部令第3號)、省勞動保障廳《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實施細則》(贛勞社規〔2003〕10號)、財政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財社字〔1998〕6號)、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社字〔1999〕20號)、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九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內容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範圍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專項資金包括參保單位變更或終止以及結構調整中資產變現所清償的社會保險費,各級財政撥入的社會保險補助金、省級調劑金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二、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的內容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的情況;
(2)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管理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3)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統計、財務、會計、核算資料和憑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4)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狀況及安全可靠性。
2、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1)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情況;
(2)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執行和完成情況;
(3)社會保險基金年終決算的真實準確性、內容完整性和報送及時性情況。
3、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出及結餘情況。
(1)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上解、下撥、儲存、調劑按規定標準和程式的執行情況;
(2)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社會化發放中介機構的開戶和管理情況;
(3)社會保險專項資金的撥入、分配、使用、管理情況;
(4)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及社保基金收入戶、支出戶的檢查監督,督促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
4、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糾正、處理和基金的回收情況。
5、定期向政府報告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畫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6、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項。
三、相關部門職責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行政區域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支付情況的監督。定期不定期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等各類社會保險基金銀行帳戶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審核社保經辦機構編報的社保基金收支計畫和決算草案。
2、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負責社保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工作;負責覆核社保經辦機構提出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基金支出用款計畫和對結餘基金按國家規定保值增值;負責審核社保經辦機構編制的社保基金決算。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落實,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進行檢查 。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
3、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社保基金收支計畫和決算;負責社保基金的籌集和發放工作;負責基金收支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個人賬戶記錄、管理等;每月終了和8日內報送會計報表給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4、審計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5、監察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查處。
6、人民銀行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餘管理
1、社保經辦機構於每月5日(含第5日)前將上月基金收入戶征繳金額全額繳存同級財政專戶(附上月銀行對賬單)。繳存時,須填寫《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繳款書》。
2、各類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嚴禁違規動用社會保險基金。
3、經辦機構要填寫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並附送相關會計報表,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送達同級財政部門覆核。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5個工作日(含第5日)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
4、基金結餘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審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以及定期存款。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餘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與檢查
1、各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報告並備案。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主動牽頭,聯合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政府報告。
3、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4、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1)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2)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3)不按時、按規定標準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4)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5)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6)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5、有第五條第4款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賬務處理。
(1)即時追回基金;
(2)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3)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4)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5)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6)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6、對有第五條第4款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其他
1、政府各工作部門應當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工作責任制,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工作責任制。對失職瀆職、違法違紀等問題,應依法追究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2、監督機構及其監督人員要熟悉財會、審計、金融、法律等方面知識,清正廉潔、忠於職守、保守秘密。在享有監督權力的同時要承擔有關法律義務。實施監督時,應當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進行,監督社會保障基金實行迴避制度,被監督單位也有權要求迴避。
3、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4、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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