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由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規範有關舉報管理工作,維護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1號令)、《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關於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案件處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2002〕270號)等法律、規章、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現印發《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內容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本市養老保險基金(含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農轉居人員養老保險基金、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管理和運營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條舉報範圍包括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餘管理和運營等環節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參保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參保人員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以下事項的舉報: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三)不按規定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
(四)違反基金運營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不按規定審核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六)濫用職權偽造、篡改被保險人社會保險檔案的;
(七)擅自提增或減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
(八)以欺詐、偽造、變造的證明材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九)以欺詐、偽造、變造的證明材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為單位和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提供便利條件的;
(十)以冒名頂替等欺詐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以違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和有關規定、規範的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或參保人權益損害的;
(十二)其他違反社保基金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受理有關舉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如收到有關舉報事項,應指引有關人員逕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舉報。
內容涉及本市人民政府、或省級社會保險基金的舉報案件,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受理。
第五條舉報人可通過來電、來訪、郵寄、傳真、網際網路五種方式進行舉報。舉報提倡實名制,通過來訪、郵寄、傳真三種方式進行舉報時,舉報人須填寫《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案件登記表》(附屬檔案1),列明舉報內容和有關聯繫方式以便基金監督機構進一步聯繫。
第六條基金監督機構在處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案件時,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受理並登記舉報人提交的舉報。對通過來訪、郵寄、傳真三種方式進行舉報的舉報人出具舉報回執。對內容不詳的舉報,應在15個工作日內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補充材料(舉報人姓名及聯繫方式不清的除外)。
(二)基金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編制《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案件季度統計表》(附屬檔案2)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如當季未接到舉報案件則不報送)。
(三)對收到的書面形式舉報案件,如不屬於本市應受理的舉報範圍內事項,基金監督機構應在接到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發出《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移送告知書》(附屬檔案3),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舉報人姓名及聯繫方式不清的除外),指引舉報人徑向有權受理該項舉報的單位進行舉報。
(四)對屬於本市受理範圍,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部門職責,不屬於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調查的舉報案件、須交由本市政府其他部門或機構立案調查的,基金監督機構應在接到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填寫《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案件移送函》(附屬檔案4),連同《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案件登記表》及有關證據材料一併移送,並將移送情況以《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移送告知書》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姓名及聯繫方式不清的除外)。移送後的查處情況由被移送單位向舉報人答覆。
(五)承辦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舉報案件。
(六)對屬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能範圍內立案調查的舉報事項,牽頭組織立案調查並自收到舉報之日起30日內辦結有關事項(情況特別複雜的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日),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被舉報人發出《廣州市社保基金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附屬檔案5)。
第七條對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八條基金監督機構立案調查舉報案件時,應由兩名或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與被舉報單位或者被舉報個人之間有親屬關係、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調查工作公正實施的人員,應予迴避。
第九條對舉報材料以及辦理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應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基金監督機構、被移送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受理、立案調查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每辦結一個案件都應建立一個完整的檔案卷宗;
(二)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三)嚴禁向移送部門(機構)以外的單位、個人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四)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