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陝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舉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 發布部門:陝西省其他機構
- 發文字號:陝勞社發[2009]2號
- 發布日期:2009.01.04
陝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法規標題】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陝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實施日期】2009.0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檔案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保險
【唯一標誌】17052060
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陝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陝勞社發〔2009〕2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
現將《陝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陝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稱舉報人)舉報參保單位或個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被舉報人)違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等各種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稱社會保險基金)有關規定的事項,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獲得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
1、參保單位或個人虛構、隱瞞事實,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
2、參保單位或個人虛構、隱瞞事實,騙取、冒領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參保單位協同個人、其他機構違規獲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社會保險服務機構虛構、隱瞞事實、違反相關規定、協定,騙取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協同參保單位、個人或其他機構違規獲取社會保險基金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政策規定,降低繳費比例、減免社會保險費,或與繳費單位串通,默許繳費單位以虛假資料少繳社會保險費,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偽造、篡改社會保險檔案,或與相關單位、個人串通,默許以虛假資料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7、個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可採用當面、電話和電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及其他書面方式舉報。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具體承辦社會保險基金舉報受理和查處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情況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專業中介機構對舉報事項進行核查。
第六條 對於舉報事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凡符合受理範圍的舉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舉報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獎勵:
1、實名舉報;
2、有明確的被舉報主體;
3、舉報的內容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4、舉報人提供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勞動保障部門掌握的;
5、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
對同一事實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的,以第一舉報人為獎勵對象;對同一事實聯名舉報的,視為一位舉報人進行獎勵。
舉報的違法、違規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權益或者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等法定職責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符合獎勵情形的,舉報查證屬實金額在10萬元以內的,獎勵金額按3%予以獎勵。不足200元的補足200元,一般不超過3000元。
對舉報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會保險基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後,對舉報人增發一定數額的獎金。
對足以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因舉報人舉報而被有效制止的獎勵200元。
第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在舉報案件結案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填寫《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審批表》,並按照有關程式審批後,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當攜帶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舉報人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舉報獎勵遵循統籌層次與經辦相結合、分級負責的原則。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省本級經辦的社會保險基金的舉報獎勵;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辦市級統籌的社會保險基金和市本級經辦的社會保險基金的舉報獎勵;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辦區、縣經辦的社會保險基金的舉報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所需資金由舉報獎勵承辦主體的同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獎勵資金不得從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離休幹部醫療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補助醫療保險基金等涉及社會保險的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妥善保管舉報獎勵有關材料及憑證。對舉報人的宣傳報導,須徵得舉報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