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積極性,防範和制止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山東省發布了《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積極性,防範和制止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在征繳、管理、支付等環節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適用本辦法。
舉報人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等法定職責的,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根據情況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對舉報事項進行核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電話、電子信箱,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行為的舉報範圍包括:
(一)單位或個人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
1.單位採取塗改、偽造、藏匿、變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方式,瞞報、少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2.單位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單位協同個人、其它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單位通過其它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個人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協同他人、單位或其它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4.弄虛作假辦理勞動能力鑑定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5.其他違反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
1.將非參保人員的醫藥費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
2.採用串換項目等方式,將非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
3.將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發生的不符合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
4.違反規定提高收費標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等不合理增加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5.分解收費、多計多收醫藥費用,偽造病歷、處方,掛床住院虛計費用等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6.採用刷卡退付現金等手段,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7.其他違反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違紀行為之一的:
1.未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政策規定,違規降低繳費比例、減免社會保險費,或與繳費單位串通,以虛假資料逃繳、少繳社會保險費,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流失的;
2.未嚴格審查和核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資格和標準,或利用職權偽造、篡改社會保險檔案,或與相關單位、個人串通,以虛假資料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流失的;
3.與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串通,非法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4.為未取得定點服務資格的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提供社會保險資金結算服務的;
5.貪污、截留、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6.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7.其他違反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並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1.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退休的;
2.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認定工傷的;
3.其他違反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第五條舉報人可採用來訪、信函、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事項應當事實清楚。
第六條下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按要求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和處理結果。
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下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不適當或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第七條凡符合受理範圍的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八條舉報人要求答覆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舉報人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追回違法違規基金,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舉報人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有明確被舉報主體的;
(二)實名舉報的;
(三)舉報的內容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且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四)舉報人提供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證據事先未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掌握的;
(五)舉報反映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第十一條 給予獎勵單位在案件查結後30日內,通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領取獎金。
舉報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案件舉報獎勵通知書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領取獎金。聯名舉報的,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託的其他署名者領取。同一事項向多個受理單位舉報,只能獲得一次獎勵,由負責直接查處的單位給予獎勵。
舉報人不能親自領取的,可由代理人代為領取。由代理人代為領取的,必須出具舉報人的書面委託書、舉報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案件舉報獎勵通知書。
舉報人自接到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案件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領取獎金,30日內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對舉報人的獎勵金額按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金額的1%予以獎勵,最多不超過5000元。對舉報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會保險基金超過50萬的,對舉報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發獎金,最多不超過10000元。
第十三條對編造事實、惡意舉報的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追究舉報人的責任;舉報事項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規定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列入年度預算。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應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妥善保管舉報獎勵有關材料及憑證。對舉報人宣傳報導,須徵得舉報人同意。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