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提高監管效能,維護基金安全,根據《社會保險法》《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重慶市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獎勵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1月10日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以渝人社發〔2011〕288號印發。《辦法》共16條,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原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舉報獎勵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信息,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1〕28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現將《重慶市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重慶市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提高監管效能,維護基金安全,根據《社會保險法》、《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社會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對涉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進行實名舉報,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舉報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權益或者舉報人對社會保險基金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等法定職責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負責本級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案件的獎勵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獎勵工作。
第四條 設立市、區縣(自治縣)兩級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實名舉報;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
(三)舉報內容符合《社會保險法》、《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和《〈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
(四)舉報人提供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掌握;
(五)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六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對同一事實進行舉報的,按舉報時間以第一舉報人為獎勵對象;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案件,經過查證核實,根據舉報人貢獻大小和查證屬實金額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為:
(一)查實金額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舉報獎金200元;
(二)查實金額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舉報獎金500元;
(三)查實金額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舉報獎金1000元;
(四)查實金額在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含70000元),舉報獎金2000元;
(五)查實金額在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舉報獎金3000元;
(六)對舉報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會保險基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對舉報人增發一定數額的獎金,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八條 對可能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因舉報人舉報而被有效制止的獎勵100元。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舉報案件辦結後的5個工作日內,由案件承辦部門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審批表》(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審批表》),經負責人簽字,附舉報案件相關材料(包括立案審批表、調查報告、結案審批表、處罰(處理)決定書等),送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並在審批完成後的5個工作日內製作《重慶市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通知書》(以下簡稱《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舉報人。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通知書》後兩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發放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一條 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的,應當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以下簡稱《付款專用憑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應認真核驗領取人身份,並為其保密。
舉報人不能直接領取的,應及時將本人的開戶銀行名稱、銀行存款賬號和身份證複印件郵寄或傳真給發放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核對無誤後,根據舉報人提供的賬戶信息將獎金匯入其指定的賬戶。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審批表》、《舉報獎勵通知書》、《付款專用憑證》以及獎勵付款原始憑證複印件由市和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作為保密件統一歸檔。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支付舉報獎金時,應當嚴格審核,防止獎金被騙取。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獎金被騙取的,除追繳獎金外,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承辦部門是指市和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相關舉報獎勵業務文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發。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原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各級財政已安排的舉報獎勵獎金結餘,全部劃入本辦法設立的本級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中統籌使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