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促進勞動關係和諧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頒布文號: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年9月25日
  • 生效日期:2015年1月1日
人大公告,頒布文號,生效日期,監察條例,修改情況的說明,條例草案,修改情況,媒體解讀,討加班費,拖欠違法,經濟賠償,勞資糾紛,執法部門,各方反應,五大亮點解讀,

人大公告

頒布文號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4〕第23號
《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已於2014年9月25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

2015年1月1日

監察條例

條例目錄
(2014年9月25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三章管轄與受理
第四章監察方式與程式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促進勞動關係和諧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堅持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勞動保障監察監管體系,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將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處理勞動保障違法事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拒絕和阻礙勞動保障監察。
第八條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行業協會依法指導、幫助用人單位規範用工,配合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二章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扣押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專業技術資格證、職業資格證、社會保障卡等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財物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建立用工檔案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契約,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證明,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以及執行集體契約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以及遵守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遵守職業培訓和招用技術工種規定的情況;
(九)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十)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十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等遵守有關專門規定的情況;
(十二)有關組織和人員遵守和執行社會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事項。
第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工信息採集制度,完善勞動保障監察信息檔案,建立全市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
用人單位應當真實、準確地建立以下用工檔案:
(一)職工名冊。包括勞動者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以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契約期限等內容。
(二)錄用檔案。包括入職登記表、勞動者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工資檔案。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以及其他勞動報酬的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四)勞動密集型企業還應當建立職工工時檔案。工時檔案包括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用工檔案應當以紙質或者電子形式至少保存兩年。職工名冊、錄用檔案和工資檔案應當至少保存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兩年。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完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和公示制度,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記錄的用人單位實行重點監控,加強日常監管。
有關行政部門審查用人單位承接投資、參加政府採購等申請時,應當將用人單位三年內是否存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記錄作為參考。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所屬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監察業務,取得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資格。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管轄與受理
第十五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管轄。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對下列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
(一)住所地在主城區的中央和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
(二)住所地在主城區的中央直屬和市直屬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十七條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管轄;需要吊銷許可證的,應當提請核發許可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處理。
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或者就業專項資金行為的勞動保障監察,由支出基金、核發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受理就業專項資金申請事項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管轄。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用工中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對一方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一併處理。
第十八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調查處理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指定給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辦理。
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辦理的案件,可以提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辦理。
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發生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九條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發現受理案件屬於其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受移送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認為移送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確定管轄部門。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設定舉報投訴專門場所、舉報投訴信箱和電子信箱,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指定專人受理舉報投訴和依法告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提供被舉報單位的名稱、住所和違法事實。舉報可以採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實名舉報人有明確有效的聯繫方式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和投訴文書。以口頭、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投訴的,投訴人應當自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身份和投訴內容確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補正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
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以推選投訴代表,推選的代表最多不超過五人。
第二十三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信息、文書指定送達地址和聯繫電話;
(二)被投訴單位的名稱、住所和聯繫電話;
(三)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明確具體的投訴請求。
投訴文書還可以載明證據、證據來源、證明目的、證人姓名及其聯繫方式等。
第二十四條投訴人應當提供反映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存在、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證據材料。
有關證據材料屬於被投訴單位管理的,由被投訴單位提供。被投訴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查處。
需要補正證據材料的,補正完畢之日為收到投訴之日。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不予立案:
(一)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
(二)投訴事項正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或者已經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基於同一事實或者理由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處理的行政部門投訴,有關行政部門已受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四)原投訴事項已按規定處理完畢,投訴人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投訴的;
(五)投訴人在指定期限內拒不確認投訴內容的;
(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在發生之日或者連續、繼續狀態終了之日起兩年內未被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並書面告知投訴人。逾期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視為立案。
第四章監察方式與程式
第二十七條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巡視檢查;
(二)專項執法檢查;
(三)接受舉報、投訴;
(四)書面審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二)進入與監察事項相關的場所進行檢查、調查;
(三)以文字記錄、錄音、錄像、照相、複製等方式收集與監察事項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詢問與監察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和解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者檔案資料,必要時可以發出詢問通知書;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或者物品依法予以登記保存或者查封,並作出處理;
(六)委託專業機構對監察事項或者專業性問題進行審計或者鑑定;
(七)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八)建議有關行政部門、單位依法吊銷相關責任單位或者人員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或者責令責任單位停業整頓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員共同進行;
(二)佩戴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標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表明身份;
(三)依法告知監察內容、要求和方式;
(四)勞動保障監察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五)保守被監察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有關人員的個人隱私;
(六)法律、法規關於勞動保障行政執法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情況複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中止調查:
(一)案件涉及法律、法規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二)被調查人或者主要關係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宣告失蹤或者下落不明的;
(三)被調查的用人單位或者組織因撤銷、解散、宣告破產等,暫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以仲裁、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有關行政部門、組織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
(五)投訴人無法聯繫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調查取證無法進行的;
(六)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
(七)案件所涉及材料需要進行鑑定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中止調查的其他情形。
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中止情形消除後,應當恢復調查。調查處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三十二條立案後,發現用人單位違法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撤銷案件。
立案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撤銷案件:
(一)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二)被調查人死亡或者被調查的用人單位或者組織依法宣告破產、解散,無權利義務承受人,且無財產可以分配的;
(三)投訴事項正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或者已經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四)基於同一事實或者理由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處理的行政部門投訴,有關行政部門已受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五)原投訴事項已按規定處理完畢,投訴人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投訴的;
(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在發生之日或連續、繼續狀態終了之日起兩年內未被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
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十三條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當事人自收到權利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或者三個工作日內未申請聽證的,視為放棄。
以口頭形式陳述申辯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如實記錄,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或者要求聽證加重處罰。
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撤銷案件。
第三十五條對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或者返還財物等涉及勞動者財產性權益的監察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一方當事人申請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組織調解。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調解應當終止:
(一)一方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未按規定參加調解活動的;
(三)經調解,在十個工作日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認為應當終止調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達成調解協定或者終止調解後,仍需調查處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達成調解協定且當場全部履行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達成調解協定,用人單位在協定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定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結案: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決定撤銷案件的;
(二)已履行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終結執行的;
(四)自願撤回投訴申請、調解協定已履行完畢、投訴人死亡並無繼承人且不需要繼續調查處理的;
(五)責令改正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投訴人無法聯繫、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或者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等致使被投訴單位無法改正違法行為,對被投訴單位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製作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因拖欠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可以在用人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張貼執法公告,並以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公告期為十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第四十條中止、公告、委託審計或者鑑定、補正材料、指定管轄等期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時限。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保存用工檔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用工單位違法延長被派遣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受侵害被派遣勞動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未按照契約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組織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以發包、分包、轉包、掛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經營的,該組織或者個人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準予掛靠的單位先予支付。
第四十四條未經批准,擅自處理被登記保存或者查封的資料或者物品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依法處理舉報、投訴,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程式調查處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應當糾正和處罰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糾正、處罰,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泄露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商業秘密、信息或者舉報人有關情況的;
(五)索取、收受財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參與有礙公正執法活動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的組織和個人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的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2014年9月23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二次審議稿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14年9月24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有審議意見認為,應當將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第二條中“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組織”可以涵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用人單位。因此,未對此作修改。同時,有審議意見認為,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內容在附則中規定更為適宜。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移至附則,作為第四十六條。
二、關於用人單位建立用工檔案
有審議意見認為,要求用人單位建立工時檔案,記錄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在實踐中的可行性不強。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要求所有用人單位建立工時檔案的可行性不強,但是,有必要要求勞動密集型企業建立工時檔案。因此,表決稿對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進行了修改,並調整為該款第四項,表述為:“勞動密集型企業還應當建立職工工時檔案。工時檔案包括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有審議意見認為,二次審議稿規定用工檔案至少保存兩年的時間太短,應當按照檔案法的相關規定延長保存期限。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用工檔案至少保存兩年的規定可以滿足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需要。同時,如果其他法律、法規對保管期限有更長的強制要求的,至少保存兩年的規定也不會與之衝突。
三、關於法律責任
有審議意見認為,法律責任中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較大,建議予以細化。法制委員會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人社局研究後認為,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市政府於2010年出台了《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要求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本條例通過後,由市人社局根據條例的新規定更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比由法規作具體規定更有可行性。因此,表決稿未對此作修改。
四、其他修改
有審議意見認為,為了體現優先保護勞動者權益,立法目的應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置於“規範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之前。表決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對第一條進行了修改。
有審議意見認為,對上位法已有的規定,地方性法規一般不作重複規定。根據這一意見,表決稿刪除了二次審議稿第九條和第四十五條中與上位法重複的相關內容。
有審議意見認為,為了加強勞動保障的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為勞動保障監察提供線索,應當規定對舉報屬實的予以獎勵。表決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在第二十一條增加了相關規定。
為了和行政強制法的表述一致,表決稿將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五條中的“封存”修改為“查封”。
此外,表決稿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部分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表決稿如獲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建議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勞動保障監察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項基本制度,既關係民生,也涉及發展。國務院2004年出台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長期以來,我市各級政府認真貫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改革開放和保障經濟建設奠定了重要基礎。
當前,我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和任務。一是隨著勞動契約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頒布,以及原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合併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監察職能範圍需要調整,監察對象需要擴大。二是現有監察程式還不夠全面、具體,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監察程式進行完善。三是我市部分用人單位仍然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一些問題還比較突出,勞動保障監察力度還需要加強並從制度上作進一步完善。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爭議調解仲裁,構建和諧勞動關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目前,全國已有28個省(區、市)出台了勞動保障監察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我市作為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直轄市,根據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實踐,將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原則性規定進一步補充、細化,制定一部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市人力社保局於2009年啟動了草案的調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市政府法制辦提前介入,參與調研起草,並廣泛聽取了企業、工會、職工代表、企業家聯合會、工商聯、法律專家以及市、區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對初稿進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送審稿)》。報市政府審查後,市政府法制辦又先後組織召開了部門論證會和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徵求了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各級人民法院的意見,在市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廣泛徵求公眾的意見。經反覆修改,形成本草案。
草案對《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已明確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不再重複,著重在監察範圍、管轄、監察程式、監察措施、工資支付、勞動糾紛行政調解與訴訟對接等方面進行了補充和細化。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監察職責、管轄與受理、監察方式與程式、法律責任、附則六個部分。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勞動保障監察的範圍
由於《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出台早於《勞動契約法》、《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監察範圍沒有涉及用工備案、勞務派遣、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和違法扣押證件等事項。草案依據相關上位法並結合我市具體實際,對勞動保障監察範圍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第十一條)
(二)關於舉報投訴的規定
建立和完善勞動保障監察的舉報投訴制度,是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草案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設定舉報投訴專門場所、舉報投訴信箱和電子信箱,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指定專人受理舉報投訴和依法告知舉報投訴處理結果。同時,還對舉報投訴的有關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條件和要求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
(三)關於勞動保障監察的程式
監察程式是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由於《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程式性規定少,且較為原則,導致在辦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時常常缺乏相應依據。為了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保證依法行政,草案在總結我市多年來勞動保障監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不予受理、調查中止、撤銷案件、告知與送達、結案等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四)關於工資支付的特別規定
工資權益是勞動者最重要的權益。為切實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工資支付不規範以及因違法轉包、分包等導致勞動者工資得不到保障等情形,草案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4號)的有關規定,並借鑑外地立法經驗,明確了建設單位未按照契約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有關單位或組織將工程或者經營權以發包、分包、轉包、掛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經營的,發生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情況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發包人先予支付。(第四十五條)
(五)關於行政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規定
在勞動保障監察中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作用,做好訴訟與行政調解的相互銜接,有利於及時化解勞資雙方的矛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草案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明確對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或返還財物等涉及勞動者財產性權益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達成行政調解協定的,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協定,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定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第三十九條)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的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2014年9月23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二次審議稿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14年9月24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有審議意見認為,應當將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第二條中“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組織”可以涵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用人單位。因此,未對此作修改。同時,有審議意見認為,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內容在附則中規定更為適宜。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移至附則,作為第四十六條。
二、關於用人單位建立用工檔案
有審議意見認為,要求用人單位建立工時檔案,記錄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在實踐中的可行性不強。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要求所有用人單位建立工時檔案的可行性不強,但是,有必要要求勞動密集型企業建立工時檔案。因此,表決稿對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進行了修改,並調整為該款第四項,表述為:“勞動密集型企業還應當建立職工工時檔案。工時檔案包括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有審議意見認為,二次審議稿規定用工檔案至少保存兩年的時間太短,應當按照檔案法的相關規定延長保存期限。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用工檔案至少保存兩年的規定可以滿足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需要。同時,如果其他法律、法規對保管期限有更長的強制要求的,至少保存兩年的規定也不會與之衝突。
三、關於法律責任
有審議意見認為,法律責任中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較大,建議予以細化。法制委員會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人社局研究後認為,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市政府於2010年出台了《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要求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本條例通過後,由市人社局根據條例的新規定更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比由法規作具體規定更有可行性。因此,表決稿未對此作修改。
四、其他修改
有審議意見認為,為了體現優先保護勞動者權益,立法目的應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置於“規範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之前。表決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對第一條進行了修改。
有審議意見認為,對上位法已有的規定,地方性法規一般不作重複規定。根據這一意見,表決稿刪除了二次審議稿第九條和第四十五條中與上位法重複的相關內容。
有審議意見認為,為了加強勞動保障的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為勞動保障監察提供線索,應當規定對舉報屬實的予以獎勵。表決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在第二十一條增加了相關規定。
為了和行政強制法的表述一致,表決稿將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五條中的“封存”修改為“查封”。
此外,表決稿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部分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表決稿如獲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建議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媒體解讀

討加班費

員工加了班,老闆不給加班費怎么辦?
企業須做好員工上下班及加班時間記錄
根據現行規定,勞動者如果到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加班待遇沒有兌現,首先需要拿出加班的證據,而勞動者單方面出據的證據又不能被認定為加班證據,需要員工所在企業提供。因此,造成大量勞動者對加班工資的投訴不能得到有效處理。
然而,明年元旦起實施的《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首先,《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完善用人制度,真實、準確地記錄、保存相關信息,建立包括職工名冊、錄用檔案、工資檔案、工時檔案在內的用工檔案。
有了用工檔案,勞動者的工時、工資等將被記錄在案,為勞動者維護合法權益奠定了基礎。
當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發生勞資糾紛時,《條例》規定,相關證據材料屬於被投訴單位管理的,由被投訴單位提供。被投訴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這樣一來,用工各單位即使不想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資料,也無可奈何,必須拿出員工檔案。員工正常上班、加班數據清晰記錄在案,相關部門將據此對糾紛作出裁決,員工將不再因工資待遇說不清而煩惱。
“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工時檔案要做好記錄,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要做好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說,對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勞動保障監察將責令其改正,停止違法行為,同時責令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情節嚴重的,依據《條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拖欠違法

農民工工資被拖欠怎么辦?
違法發包工程要為農民工工資兜底
近些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備受社會關注,究其根源,無非是工程層層轉包,一些沒有資質甚至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往往只滿足自身利益,拿了錢卻不發農民工工資。
《條例》對工資支付作出了明確規定,可通過法律手段責令有關單位支付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對於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資行為,《條例》規定,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建設單位先行墊付。
對於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準予掛靠,俗稱“包工頭”造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準予掛靠的單位先予支付。
因拖欠勞動報酬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勞動保障部門將在用人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張貼執法公告,公告期為十日,期滿可申請強制執行。

經濟賠償

企業拒不支付賠償怎么辦?
“支付令”將行政調解與訴訟相銜接
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發生勞資糾紛後,經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行政調解,如果雙方達成了補償勞動者的協定,然而企業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賠償怎么辦?
《條例》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明確對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或返還財物等涉及勞動者財產性權益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達成行政調解協定的,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協定,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定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據了解,《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這一規定,是目前28個類似省級法規中首次提出的。這一規定實現了行政調解與訴訟相銜接,是該條例的一大創新。這一規定將大大縮短相關勞資糾紛案件的辦案時間,有利於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快速、及時、有效的幫助。”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院長王學輝評價說。
王學輝認為,該規定也是利用法律手段倡導社會誠信的具體體現,用法律手段對失信行為予以嚴懲,維護公平正義,符合法治精神。

勞資糾紛

勞資糾紛發生時,勞動者該怎么辦?
可用口頭、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投訴
在勞資糾紛中,普通勞動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為此,《條例》更加側重於保護普通勞動者的權益。《條例》實施後,勞動者的維權路徑更加清晰。當發生勞資糾紛時,勞動者可用口頭、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投訴。此外,《條例》對設定舉報投訴專門場所、舉報投訴信箱和電子信箱,公布舉報投訴電話進行了規範,並要求指定專人受理舉報投訴。
勞動者在投訴時,《條例》也規定勞動者應當提交的資料,包括投訴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和投訴文書、反映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材料等。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告知義務——需要投訴者補正相關證據材料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投訴人補正;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並書面告知投訴人;對勞動者的投訴應當依法告知處理結果。

執法部門

市人社局:勞動監察對象中沒有“強勢單位”
本報訊(記者楊冰)在日常生活中,當勞動者遭遇事業單位等“強勢單位”,新實施的《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否也能順利執行,為勞動者維權?
在勞動監察對象中沒有“強勢單位”。《條例》規定,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事業單位等只要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存在用工行為,就應當平等地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平等地履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義務、平等地承擔違反法律法規的責任。
“我們只針對行為,不因監察對象身份、地位不同而異,在我們眼裡只有監察對象沒有強勢單位。”王安石說。
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通過加強舉報投訴專查以及日常巡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等方式,監督事業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查處糾正事業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同時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確保《條例》不成為一紙空文。

各方反應

《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實施後勞資雙方權責更明確
《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後,企業和勞動者會作何反應?《條例》為企業規範用工行為提出了標準,有利於企業進一步做好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汪瀾認為,勞動者和用工單位是相互依賴的雙方,企業建立用工檔案等新規定,一方面為勞動者維權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企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日常生活中,少數勞動者因不了解政策等原因,在離職時對企業提出種種無理要求的現象並不鮮見。
對《條例》的實施,隆鑫通用動力股份公司裝配線班長何治平說,《條例》不僅對勞動者的維權行為進行了規範,也對勞動保障監察主管部門職責作出了要求。這一方面使勞動者可以有序爭取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杜絕了相關主管部門的推諉、拖延行為,讓勞動者維權更加便捷。

五大亮點解讀

擴大了關於勞動保障監察的範圍
2004年出台的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其監察範圍僅限於用人單位以及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等職業服務機構,而與勞動保障監察密切相關的社會保障金、就業專項資金等事項沒有納入。因此條例依據相關上位法並結合我市具體實際,對勞動保障監察範圍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一是擴大了用人單位的範圍,由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擴大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組織;二是將社保基金、就業資金納入監察範圍,即對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職業服務機構騙取社會保障基金、就業專項資金的行為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建立了用工檔案制度
建立和完善用工檔案,是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工信息採集制度,完善勞動保障監察信息檔案,建立全市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並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真實、準確地建立職工名冊、錄用檔案、工資檔案、工時檔案等用工檔案且至少保存兩年。第十二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完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和公示制度,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規範了勞動保障監察的程式
監察程式是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由於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程式性規定少,且較為原則,導致在辦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時常常缺乏相應依據。為了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保證依法行政,條例在總結我市多年勞動保障監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不予受理、調查中止、撤銷案件、告知與送達、結案等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工資支付進行了特別規定
工資權益是勞動者最重要的權益。為切實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工資支付不規範以及因違法轉包、分包等導致勞動者工資得不到保障等情形,條例第四十三條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4號)的有關規定,並借鑑外地立法經驗,設立了欠薪先行墊付制度和先予支付制度,即建設單位未按照契約約定拔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有關單位或組織將工程或者經營權以發包、分包、轉包、掛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經營的,發生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情況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發包人先予支付。
對行政調解與訴訟的相互銜接進行了規定
在勞動保障監察中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作用,做好訴訟與行政調解的相互銜接,有利於及時化解勞資雙方的矛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明確對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或返還財物等涉及勞動者財產性權益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達成行政調解協定的,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協定,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定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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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下午,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一是擴大了勞動保障監察的適用範圍,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等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組織可以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二是強調了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的領導和組織管理,重新劃分了兩級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範圍。三是完善了勞動保障監察的啟動、受理立案、中止、銷案、調解,結案等程式。為便於在勞資雙方產生糾紛的過程中及時查找證據,設定了企業對勞動者資料的保管義務,規定勞動密集型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工時檔案,工時檔案包括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為鼓勵市民為勞動保障監察提供線索。對於舉報屬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給予獎勵。四是創設了三條處罰條款。針對勞動保障監察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對用人單位未真實準確記錄用工信息和保存勞動者資料義務的行為設定了罰則,對被監察單位和人員不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行為設定了罰則,對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時間按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至500元處罰標準,對用工單位也設定了罰則。
2015年1月1日該《條例》實施後,將會為勞動者權益保護提供更強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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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閉幕。記者從會上獲悉,《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草案)》通過大會表決,該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指出,遭遇用人單位侵犯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如故意拖薪、經常加班不發加班費、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醫保等,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條例特別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若實名舉報人有明確有效的聯繫方式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且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給予獎勵。
為保護舉報人,條例還規定,如果勞動監察部門泄露舉報者信息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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