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是山西省醫療保障局、山西省財政廳聯合制定印發的檔案。《實施細則》包含舉報獎勵原則、範圍、途徑、標準、審批發放程式等內容,共六章二十一條,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山西省醫療保障局、山西省財政廳
制定印發,內容解讀,

制定印發

2023年7月,山西省醫療保障局、山西省財政廳聯合制定印發了山西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我省醫療保障領域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監督行為,發揮社會共治作用,切實守護人民民眾“看病錢”“救命錢”。

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依據國家檔案精神對原有規定進行了多項修訂,將既往的騙保行為舉報擴展為將所有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的舉報納入獎勵範圍,並規定違法違規使用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的舉報獎勵參照執行。
《實施細則》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案值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按3%給予獎勵,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獎勵;案值金額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部分,按2%給予獎勵;案值金額在100萬元以上部分,按1%給予獎勵;舉報人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內部人員或原內部人員的,在舉報獎勵金額基礎上增加20%;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
《實施細則》要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闢便捷的兌付渠道,便於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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