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是山西省醫療保障局、山西省財政廳聯合制定印發的檔案。《實施細則》包含舉報獎勵原則、範圍、途徑、標準、審批發放程式等內容,共六章二十一條,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山西省醫療保障局、山西省財政廳
《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是山西省醫療保障局、山西省財政廳聯合制定印發的檔案。《實施細則》包含舉報獎勵原則、範圍、途徑、標準、審批發放程式等內容,共六章二十一條,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是山西省醫療保障局、山西省財政廳聯合制定印發的檔案。《實施細則》包含舉報獎勵原則、範圍、途徑、標準、審批發放程式等內容,共六章二十一條,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印發20...
2022年11月,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聯合制定了《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該辦法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鼓勵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維護醫療保障基金...
《重慶市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獎勵實施細則》是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鼓勵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
第二十八條 經查實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舉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重慶市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經查實且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典型案例,應當向社會公布;但涉及...
《四川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是為建立和完善舉報獎勵制度,促進大眾和社會各方積極參與監督,為醫保基金監管提供有效線索是打擊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維護基金安全的有力保障。由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四川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
對舉報事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所涉欺詐欺保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 第二章 舉報內容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主要包括:(一)涉及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欺保行為 1. 虛構醫藥服務,偽造...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三)其他...
《細則》明確了獎勵細則: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獎勵2%,100萬至300萬元(含)的獎勵1.5%,300萬元以上的獎勵1%,不足200元的補足200元。舉報人為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勞動能力鑑定機構...
2022年11月,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聯合制定了《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欺詐欺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18〕22...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三)其他...
5.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三)涉及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1.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八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
4.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5.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三)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在征繳、管理、支付等環節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四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考核評價體系,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違反規定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第十五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藥品、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的規定,規範藥品、醫用耗材...
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監督職責的除外)(以下簡稱舉報人)舉報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並提供相關線索,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給予舉報人一定數額的資金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及時轉交有權部門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藥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第十三條 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定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定,按照服務協定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
《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是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於2023年聯合印發的辦法。內容解讀 《獎勵辦法》明確,公民...
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委託具體實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工作,按照協定的約定落實對定點服務機構的監管措施,對監管工作中發現有本辦法所規定的違規行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提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二十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開展日常巡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等,依法查處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健康、...
2021年1月,李克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發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11月17日,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印發《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監管條例 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