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上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是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財政局發布《上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有效引導社會各界力量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防範和制止各類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我們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3月3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給予獎勵。
  本細則所稱的社會保險基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
  舉報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權益以及舉報人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等職責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為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工作的主管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部門依照職責範圍具體承辦市級層面查處舉報事項的舉報獎勵工作,相關部門(單位)根據“誰查辦,誰負責”的原則協助做好舉報獎勵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部門預算。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本細則規定的舉報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1.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2.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3.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4.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二)涉及參保單位、個人及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2.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4.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5.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三)涉及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1.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2.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 本細則規定的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範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五)不屬於本辦法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七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並希望獲得獎勵的,應在遞交舉報一年內主動提供能夠辨認確為匿名舉報者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獎勵範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並結案。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按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後順序確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同一事項不重複獎勵。
  第九條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採用分段累計的方法,按照以下比例進行計算:
  (一)查實損失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按1.5%給予獎勵;
  (二)查實損失金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部分,按1%給予獎勵;
  (三)查實損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5%給予獎勵;
  (四)最高獎勵數額合計不得超過10萬元。
  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違規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對查證屬實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對基金產生影響的,可根據違法違規行為性質、可能造成的基金損失等因素,給予200元獎勵。
  第十條 負責查處舉報事項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承辦部門(單位)應當在舉報事項辦結後10個工作日內與舉報人聯繫,並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送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
  對於市級層面查處舉報事項,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承辦部門(單位)根據職責範圍接受舉報並負責查處,並將符合本細則規定獎勵條件的舉報獎勵審核相關材料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基金監督部門。審核通過後,承辦部門(單位)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舉報人。
  第十一條 舉報人在接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通知書到指定地址辦理確認手續,當場簽署本人真實姓名,填寫身份證號碼,提供本人開戶銀行名稱和銀行賬號。本人不能現場確認的,可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還應當同時提供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通知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確認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獎金通過非現金方式進行發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支付舉報獎金時,應當嚴格審核,根據舉報人或者受託人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予以確定,防止騙取冒領。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宣傳報導涉及舉報人信息的,須徵得舉報人的同意。
  第十三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十五條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參照本細則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及機構職責範圍內,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工作制度,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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