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是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財政局發布的檔案。

發布通知,試行檔案,

發布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機關各處室、執法總隊、機場分局:
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要求,進一步支持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共治、創新社會治理,進一步指導本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舉報獎勵、提升市場監管效能,現將《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6月26日

試行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市場監管領域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市場監管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接收社會公眾(應當為自然人,以下稱舉報人)舉報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後給予相應的資金獎勵,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違法行為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較大數額罰沒款,是指對自然人處以一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或者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總額達到前述數額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舉報經查證屬實結案後屬於重大違法行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相應獎勵:
(一)違反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
(三)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的;
(四)經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認定,需要給予舉報獎勵的。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接收舉報的網際網路、電話、傳真、郵寄地址、視窗等渠道,向本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
實名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繫方式。
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確定舉報密碼和有效的聯繫方式,並承諾不屬於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上海市財政局制定本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協調指導區級市場監管部門、財政部門開展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權利告知、申請受理、標準認定、決定告知和資金髮放等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預算安排、資金撥付並對預算執行進行監控。
第八條 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接收的跨地區的舉報,指派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就本部門查證屬實部分實施獎勵。
舉報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移送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按照本辦法對照刑事判決實施獎勵。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九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並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管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結案,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複獎勵;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三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四)有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於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二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三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三條 對於實施行政處罰且有罰沒款的案件,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並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最終獎勵金額: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於5000元、3000元、1000元。
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按照前款規定的獎勵標準的2倍計算獎勵金額。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以法院刑事判決書中確認的罰金、沒收財產總額為基礎,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獎勵標準上浮1%計算獎勵金額。刑事判決書中未處罰金、沒收財產的,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於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十四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
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管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五章 獎勵程式
第十五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查處結案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後,負責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舉報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進行審查,對應當予以獎勵的,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第十六條 舉報人有獲得獎勵意願的,應當在舉報獎勵告知書送達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書、有效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的,視為主動放棄。
匿名舉報人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於市場監管部門驗明身份。
違法主體內部人舉報的,還應提供與被舉報人存在勞動僱傭等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
舉報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獎勵的,受託人應當提供舉報人的授權委託證明、舉報人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收到舉報獎勵申請材料後,應當審查舉報獎勵申請材料,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予以認定,作出獎勵決定並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舉報獎勵資金。
獎勵資金應當採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獎勵決定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獎勵資金覆核工作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執行,並告知舉報人獎勵資金覆核決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責任制度,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設立舉報獎勵工作檯賬,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舉報獎勵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單獨裝訂歸入案件卷宗。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管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接收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同時符合本辦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獎勵範圍的,按照更有利於舉報人的原則予以獎勵。已經適用《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簡易程式等規定先行予以獎勵,但根據本辦法標準可以取得更高獎勵金額的,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扣除簡易程式先予獎勵的金額後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後,國家出台獎勵標準對舉報人更有利的,執行國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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