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務領域違法行為線索移交與執法協作辦法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於2023年2月23日印發《上海市商務領域違法行為線索移交與執法協作辦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商務領域違法行為線索移交與執法協作辦法
  • 印發時間:2023年2月23日
發布時間,辦法全文,

發布時間

2023年2月23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印發《上海市商務領域違法行為線索移交與執法協作辦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商務領域違法行為線索移交與執法協作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將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職責由市場監管部門集中行使的決定,實現本市商務部門的行業日常監管與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有效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等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商務部門將發現的屬於市場監管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事項目錄中的商務領域違法行為線索移交市場監管部門處理並開展執法協作,以及市場監管部門自行發現上述商務領域違法行為線索直接進行處理並需要商務部門協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違法行為線索,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涉嫌違反商務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據市場監管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事項目錄應當由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事實信息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條(工作原則)
在違法行為線索移交和執法協作過程中,商務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協作,互相配合,共享信息,共同做好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職責集中行使工作。
第五條(線索移交)
商務部門通過行業日常監管、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交、上級交辦等途徑獲取違法行為線索。
商務部門在獲取違法行為線索後,應當及時進行初步核查。經初步核查,認為存在涉嫌違法行為且屬於市場監管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職責的,應當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移交違法行為線索。
第六條(特殊線索移交)
對經商務部門責令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商務部門應當在當事人拒不改正行為發生後將違法行為線索移交市場監管部門。
對需要撤銷行政許可(備案)並進行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商務部門應當在撤銷行政許可(備案)後將違法行為線索移交市場監管部門。
第七條(移交要求)
商務部門向市場監管部門移交違法行為線索時應當出具《線索移交函》,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和法律依據。
符合移交要求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進行處理。不符合移交要求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線索移交函》後3個工作日內函告商務部門予以補充,商務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補充,如因特殊情況無法補充的,應當及時函告市場監管部門並說明原因,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協助核查)
市場監管部門在處理自行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時,認為需要商務部門提供協助的,應當向同級商務部門出具協助核查函,商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協助核查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反饋。
第九條(案件管轄)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市場監管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事項目錄中有關行政處罰權行使層級的規定,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務領域違法行為。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均有權查處的事項,由區市場監管局管轄;案情重大複雜的,由市市場監管局管轄。
第十條(協助調查)
案件調查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需要查詢商務領域許可、備案、監管等信息,商務部門應當提供便利;需要商務部門就許可、備案、監管以及相關專業事項等予以說明、確認或者提供相關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應當函告商務部門,商務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
市場監管部門需要商務部門派員協助案件調查或對相關問題進行會商的,商務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商務部門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行業日常監管,或者市場監管部門需會同有關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商務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相關溝通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案件審核)
案件調查終結,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案情複雜的,可以函告商務部門對案件進行會審。
商務部門收到會審函件後,應當及時就案件的事實、定性及處罰等提出會審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函復市場監管部門。
案件涉及聽證、覆核的,商務部門應當給予配合,必要時派員提供協助。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
經過調查,市場監管部門對於屬於本部門管轄且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市場監管部門決定吊銷許可證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函告發證的商務部門,發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發證機關應當函告作出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三條(信息互通)
本市商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完善日常監管信息共享、行政處罰案件情況通報等信息互通機制。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在每年7月15日之前向市商務委通報上半年度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辦商務領域行政處罰案件情況,在每年1月15日之前通報上一年度案件查辦情況。案件重大複雜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在做出處理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商務委通報。
市商務委應當結合行業日常監管實際,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與商務領域行政處罰的取證、定性、裁量有關的操作口徑和意見建議,做好相關業務培訓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日常協助)
商務部門在行業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監管對象可能存在涉嫌違法行為,在獲取違法行為線索時存在困難,認為需要市場監管部門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函告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行刑銜接)
商務部門發現商務領域違法行為線索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有關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商務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和公安部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最佳化完善商務領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交標準和程式,共同加強對商務領域違法行為和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
第十六條(複議訴訟)
當事人不服市場監管部門做出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同級商務部門予以協助,商務部門應當協助做好複議和應訴的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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