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實施辦法》是為規範本市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2022年11月15日,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上海市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規範本市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委、市市場監督局等單位聯合制定了《上海市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炒婆寒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上海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推動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本市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在檔譽汽妹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商務部門負責實施本市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組織實施本市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相關監督管理;區商務部門對本區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依據職責指導、協調汽車零部件再製造工作,並配合商背詢捉務部門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向再製造環節交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據職責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實施規範管理,配合指導汽車零部件再製造工作。
市、區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治安狀況、買賣偽造票證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處置。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依據職責對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市、區交通運輸部門依據職責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相關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市政府有關規定,承擔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職責。
第五條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浦東新區一批行政審批的決定》(滬府發〔2015〕56號)恥店,市商務部門委託浦東新區商務部門在浦東新區實施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
第芝嫌己六條 本市報廢車回收拆解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提供信息諮詢、培訓、糾紛調解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提升服務質量,最佳化服務環境。
第二章 資質認定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第八條 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幾辯辣內;
(三)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範,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拆解企業的經營面積不得低於12000㎡,且存貯和拆解場地應在同一地塊範圍內;
(四)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第九條 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和擔循櫻應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拆解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者土地租賃契約或者土地使用權出租契約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契約等所有權證明檔案;
(七)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檔案;
(八)申請企業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操作規範、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台獲取的,審核機關不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
企業應當如實提交材料,並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資質認定申請流程:
(一)申請提出。申請企業應當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提出申請,並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區的商務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屬地受理。區商務部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由申請企業補正。
(三)材料上報。區商務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商務部門上報,並在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給予初審通過。
(四)專家評審。市商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成立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的專家組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由市商務部門從本市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專家組根據資質認定條件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申報材料,進行現場驗收評審,如實填寫驗收評審意見,並對驗收評審意見負責。
市商務部門應當建立由報廢機動車拆解、生態環境保護、財務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於20人。
(五)公示。市商務部門經審查資質認定申請材料、專家組現場驗收評審意見等,認為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市商務部門網站及“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認為申請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公示期間,對申請有異議的,市商務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通過組織聽證、專家複評複審等對異議進行核實。經核實認為申請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市商務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六)核發資質認定證書。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公示期間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商務部門應當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對企業申請予以通過,創建企業賬號,並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書》)。
第十一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自資質認定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內完成審查並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商務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組織開展現場驗收評審、聽證或專家複審複評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市商務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二條 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資質認定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
第十三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後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向分支機構註冊登記所在地的區商務部門備案,並上傳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檔: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拆解報廢機動車。
第十四條 回收拆解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上傳變更說明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經市商務部門核准後換髮《資質認定書》。
第十五條 回收拆解企業經營場地發生遷建、改建、擴建的,應當依據本實施辦法重新申請資質認定。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市商務部門予以換髮《資質認定書》;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由市商務部門依法註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十六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及時將本市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市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設本市機動車報廢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加強與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的數據對接,推動《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全流程信息共享及無紙化辦理。
第十八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信息,並收回下列證牌: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三)機動車號牌。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核對報廢機動車的車輛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等實車信息是否與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信息一致。
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證牌中任意一項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出具書面情況說明,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且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受委託人有效證件及授權委託書,完成實名認證;機動車所有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以及單位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第十九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後,應當通過本市報廢車回收拆解數位化監管服務平台如實錄入機動車信息,上傳機動車拆解前照片,機動車拆解後,上傳拆解後照片。上傳的照片應當包括機動車拆解前整體外觀、拆解後狀況以及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徵。
機動車拆解後,由市商務部門審核相關拆解照片,本市報廢車回收拆解數位化監管服務平台生成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真實性、完整性可通過二維碼進行查驗。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註銷登記,將註銷證明交給機動車所有人,並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查看、下載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方式。
第二十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機動車完全拆解前,不得通過上傳不真實拆解照片等方式,出具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二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尾氣後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情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機動車車架(或者車身)或者發動機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存在查封、扣押、抵押、質押、被盜搶騙情形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為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工具的,以及涉嫌偽造變造號牌、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已經生成的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當予以作廢。
第二十三條 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需要修改或作廢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向市商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商務部門通過本市報廢車回收拆解數位化監管服務平台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改,並通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回收的校車、報廢大型客車、重型貨車及其他運營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現場或者視頻監督下解體。回收拆解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報廢機動車監督解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相關要求,並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滿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音視頻監管要求的電子監控系統,錄像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六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拆解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並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貯存、運輸、轉移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為規範
第二十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台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錄入“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對出售用於再製造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按照商務部制定的標識規則編碼,其中車架應當錄入原車輛識別代號信息。
第二十八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有關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裝置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加強全過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號、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及本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有關係統。
第二十九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冶煉或者破碎企業。
第三十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尾氣後處理裝置、危險廢物應當如實記錄,並交由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拆解處置,不得向其他企業出售和轉賣。
回收拆解企業拆卸的動力蓄電池應當交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者符合國家對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有關要求的梯次利用企業,或者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
第三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拼裝機動車。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加強企業員工管理,不得由無查驗資質人員開展機動車報廢查驗工作,不得由非企業員工以企業名義開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不得將機動車報廢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企業賬號交由非企業員工使用。
第三十四條 區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業符合資質認定條件情況;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程式合規情況;
(三)《資質認定書》使用合規情況;
(四)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況;
(五)“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處置情況;
(六)回收拆解企業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託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應當查驗車輛查驗、報廢拆解、註銷登記業務辦理合規情況。
第三十五條 區商務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及複製相關信息數據;
(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條 區商務部門發現回收拆解企業不再具備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商務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停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12個月以上的,或者註銷營業執照的,由市商務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市商務部門應當將被撤銷、吊銷《資質認定書》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回收拆解企業因違反本細則受到被吊銷《資質認定書》的行政處罰,禁止該企業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再次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
第三十七條 本市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回收拆解企業監管信息共享,及時分享資質認定、變更、撤銷等信息、回收拆解企業行政處罰以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 建立聯動監管機制,商務部門撤銷或吊銷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併撤銷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授權辦理註銷登記業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中發現企業存在違反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及相關業務、違反信息安全管理規定等情形的,暫定或終止委託其業務辦理,抄告商務部門,商務部門應當依據違規情況開展聯合處罰。回收拆解企業違反規定辦理業務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回收拆解行業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建立回收拆解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將企業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錄入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資質認定書》由市商務部門負責印製發放,《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通過本市機動車報廢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生成,企業根據需要自行列印留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
第四十一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的管理,實施動態調整機制。專家在驗收評審過程中出現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公平原則問題的,市商務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專家調整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且不得再次選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涉及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相關法律責任,依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申請重新進行資質認定。
第四十四條 商務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實施細則》違法行為線索,屬於市場監管部門集中行使處罰權事項目錄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市場監管部門處理並開展執法協作。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市政府有關規定,承擔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職責。
第五條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浦東新區一批行政審批的決定》(滬府發〔2015〕56號),市商務部門委託浦東新區商務部門在浦東新區實施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
第六條 本市報廢車回收拆解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提供信息諮詢、培訓、糾紛調解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提升服務質量,最佳化服務環境。
第二章 資質認定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第八條 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三)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範,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拆解企業的經營面積不得低於12000㎡,且存貯和拆解場地應在同一地塊範圍內;
(四)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第九條 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拆解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者土地租賃契約或者土地使用權出租契約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契約等所有權證明檔案;
(七)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檔案;
(八)申請企業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操作規範、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台獲取的,審核機關不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
企業應當如實提交材料,並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資質認定申請流程:
(一)申請提出。申請企業應當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提出申請,並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區的商務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屬地受理。區商務部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由申請企業補正。
(三)材料上報。區商務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商務部門上報,並在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給予初審通過。
(四)專家評審。市商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成立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的專家組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由市商務部門從本市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專家組根據資質認定條件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申報材料,進行現場驗收評審,如實填寫驗收評審意見,並對驗收評審意見負責。
市商務部門應當建立由報廢機動車拆解、生態環境保護、財務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於20人。
(五)公示。市商務部門經審查資質認定申請材料、專家組現場驗收評審意見等,認為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市商務部門網站及“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認為申請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公示期間,對申請有異議的,市商務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通過組織聽證、專家複評複審等對異議進行核實。經核實認為申請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市商務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六)核發資質認定證書。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公示期間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商務部門應當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對企業申請予以通過,創建企業賬號,並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書》)。
第十一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自資質認定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內完成審查並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商務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組織開展現場驗收評審、聽證或專家複審複評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市商務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二條 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資質認定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
第十三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後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向分支機構註冊登記所在地的區商務部門備案,並上傳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檔: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拆解報廢機動車。
第十四條 回收拆解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上傳變更說明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經市商務部門核准後換髮《資質認定書》。
第十五條 回收拆解企業經營場地發生遷建、改建、擴建的,應當依據本實施辦法重新申請資質認定。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市商務部門予以換髮《資質認定書》;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由市商務部門依法註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十六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及時將本市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市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設本市機動車報廢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加強與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的數據對接,推動《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全流程信息共享及無紙化辦理。
第十八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信息,並收回下列證牌: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三)機動車號牌。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核對報廢機動車的車輛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等實車信息是否與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信息一致。
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證牌中任意一項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出具書面情況說明,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且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受委託人有效證件及授權委託書,完成實名認證;機動車所有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以及單位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第十九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後,應當通過本市報廢車回收拆解數位化監管服務平台如實錄入機動車信息,上傳機動車拆解前照片,機動車拆解後,上傳拆解後照片。上傳的照片應當包括機動車拆解前整體外觀、拆解後狀況以及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徵。
機動車拆解後,由市商務部門審核相關拆解照片,本市報廢車回收拆解數位化監管服務平台生成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真實性、完整性可通過二維碼進行查驗。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註銷登記,將註銷證明交給機動車所有人,並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查看、下載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方式。
第二十條 回收拆解企業在機動車完全拆解前,不得通過上傳不真實拆解照片等方式,出具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二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尾氣後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情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機動車車架(或者車身)或者發動機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存在查封、扣押、抵押、質押、被盜搶騙情形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為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工具的,以及涉嫌偽造變造號牌、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已經生成的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當予以作廢。
第二十三條 電子《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需要修改或作廢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向市商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商務部門通過本市報廢車回收拆解數位化監管服務平台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改,並通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回收的校車、報廢大型客車、重型貨車及其他運營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現場或者視頻監督下解體。回收拆解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報廢機動車監督解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相關要求,並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滿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音視頻監管要求的電子監控系統,錄像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六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拆解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並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貯存、運輸、轉移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為規範
第二十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台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錄入“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套用服務”系統。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對出售用於再製造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按照商務部制定的標識規則編碼,其中車架應當錄入原車輛識別代號信息。
第二十八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有關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裝置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加強全過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號、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及本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有關係統。
第二十九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冶煉或者破碎企業。
第三十條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尾氣後處理裝置、危險廢物應當如實記錄,並交由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拆解處置,不得向其他企業出售和轉賣。
回收拆解企業拆卸的動力蓄電池應當交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者符合國家對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有關要求的梯次利用企業,或者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
第三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拼裝機動車。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加強企業員工管理,不得由無查驗資質人員開展機動車報廢查驗工作,不得由非企業員工以企業名義開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不得將機動車報廢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企業賬號交由非企業員工使用。
第三十四條 區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業符合資質認定條件情況;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程式合規情況;
(三)《資質認定書》使用合規情況;
(四)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況;
(五)“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處置情況;
(六)回收拆解企業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託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應當查驗車輛查驗、報廢拆解、註銷登記業務辦理合規情況。
第三十五條 區商務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及複製相關信息數據;
(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條 區商務部門發現回收拆解企業不再具備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商務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停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12個月以上的,或者註銷營業執照的,由市商務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市商務部門應當將被撤銷、吊銷《資質認定書》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回收拆解企業因違反本細則受到被吊銷《資質認定書》的行政處罰,禁止該企業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再次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
第三十七條 本市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回收拆解企業監管信息共享,及時分享資質認定、變更、撤銷等信息、回收拆解企業行政處罰以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 建立聯動監管機制,商務部門撤銷或吊銷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併撤銷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授權辦理註銷登記業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中發現企業存在違反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及相關業務、違反信息安全管理規定等情形的,暫定或終止委託其業務辦理,抄告商務部門,商務部門應當依據違規情況開展聯合處罰。回收拆解企業違反規定辦理業務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回收拆解行業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建立回收拆解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將企業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錄入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資質認定書》由市商務部門負責印製發放,《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通過本市機動車報廢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生成,企業根據需要自行列印留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
第四十一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的管理,實施動態調整機制。專家在驗收評審過程中出現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公平原則問題的,市商務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專家調整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且不得再次選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涉及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相關法律責任,依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申請重新進行資質認定。
第四十四條 商務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實施細則》違法行為線索,屬於市場監管部門集中行使處罰權事項目錄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市場監管部門處理並開展執法協作。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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