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勵條件,第三章 獎勵標準,第四章 獎勵程式,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發布信息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投訴舉報的網際網路、電話、傳真、郵寄地址、視窗等渠道,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繫方式,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於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並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驗明身份。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特別程式規定。
第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管理制度。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計算、核審、發放工作。
第七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並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並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複獎勵;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區域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四)有任何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於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三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二條 對於有罰沒款的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並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最終獎勵金額: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於5000元、3000元、1000元。
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在徵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適當提高前款規定的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未實施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不同情況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五條 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後,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式。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對舉報獎勵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確定獎勵金額,並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第十七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九條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覆核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設立舉報檔案,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細則,並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財政部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關於印發〈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175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食藥監稽〔2017〕6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解讀一

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聯合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以下簡稱《舉報獎勵暫行辦法》),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立足我國經濟社會新發展階段,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民生關切,匯聚人民力量,重點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四個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再亮“利劍”。通過鼓勵社會監督,推動社會共治,切實守住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底線,規範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構築民生領域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一、《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19年4月,為更好服務市場監管體制改革,提升監管執法和消費維權效能,進一步增強監管合力和化解重大風險,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啟動舉報獎勵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制修訂工作。起草過程中,整合吸收原《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財行〔2001〕175號)、《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食藥監稽〔2017〕67號)相關內容,經過多輪調研、徵求意見以及組織執法專家、骨幹研討論證,最終確定目標主線及基本原則、框架和內容。新出台的《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獎勵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為新突破口,將進一步增強震懾,提升效能,化解風險,最佳化市場。
  一是著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機構改革背景下,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精神要求,《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統一標準、統一監管、統一執法、統一獎勵,是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實現社會治理頂層制度建設的創新舉措,在市場監管領域統一了獎勵標準、規範了獎勵程式。
  二是著力創新社會治理和加強社會監督。在新時代新發展階段下,面對全國1.4億戶市場主體,僅靠監管部門“管”“罰”是不行的。《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通過集合多方力量,構建社會公眾參與、市場主體自律、市場監管執法相互協調配合的多元共治格局,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最佳化營商環境。
  三是著力增強監管合力和化解重大風險。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要堅持底線思維,著力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關注民生,要求對重點領域進行重點監管,特別是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重點工業產品等涉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領域,要實行最嚴格的監管。《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通過鼓勵公眾參與,加大執法力度,一方面有效震懾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另一方面依法支持和引導舉報行為、規範獎勵程式,增強監管合力。
  二、《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重點內容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共六章二十七條,結合監管實際,主要解決獎勵範圍、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等問題。同時,專設“獎勵程式”和“監督管理”兩章,嚴格規範舉報獎勵程式規則,加大舉報獎勵和保護力度,加強對“假舉報”“濫舉報”等行為監督管理,通過制度機制硬約束,促進舉報行為真正成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正義之矢”。
  (一)聚焦民生領域重大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聚焦民生領域,針對民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難度大風險高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劍矢齊發”,通過推動社會監督、匯聚人民力量,對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形成高壓執法震懾,使違法主體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同時,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獎勵範圍鎖定為“重大違法行為”,即僅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予以獎勵。“重大違法行為”範疇限定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具體適用情形於第三條列舉說明。對易產生爭議的“較大數額罰沒款”額度,通過授權明確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結合實際確定。
  (二)明確舉報人概念及權責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中的“舉報人”定義清晰、權責明確,明確有權利申請舉報獎勵的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並列舉排除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實施違法行為人(內部舉報人除外),有任何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等不屬於應予以獎勵的舉報人,同時嚴肅規定了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弄虛騙獎、誣告陷害等的後果及法律責任。
  (三)增加內部舉報人獎勵條款
  為有效落實中央依法治國辦關於市場監管總局和藥監局聯合制定內部舉報人獎勵政策的工作要求,考慮到食品、藥品等特殊領域專業性、技術性強,重大違法行為常常更隱蔽和不易察覺,本次特別設定了“內部舉報人獎勵條款”。《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規定,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在徵得本級財政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適當提高前款規定的獎勵標準。增加內部舉報人獎勵條款、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有利於獲取關鍵案件線索、提升打擊精準度。
  (四)提高獎勵標準和獎勵上限
  獎勵標準是舉報獎勵制度的核心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原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舉報獎勵金額明顯偏低,有效激勵作用逐步下降,為此《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提高了獎勵標準和獎勵上限,明確三個等級舉報獎勵的具體金額分別為罰沒款的5%、3%和1%,最低獎勵金額分別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五)明確獎勵金額的計算標準
  以“罰沒款”為基數計算獎勵金額,是《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重點之一。原有獎勵辦法中,一直以“商品貨值”作為獎勵金額計算基數,執法實踐中,許多案件商品貨值不易計算,有的案件中舉報人認為的商品貨值與執法部門認定的商品貨值數額差距較大,容易產生分歧甚至導致訴訟。通過對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案例深入研究分析,以“罰沒款”為基數計算獎勵金額,更有效、更科學、更便於執行。在調研及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明確以“罰沒款”為基數計算獎勵金額。
  (六)嚴格規範舉報獎勵程式
  獎勵程式是保證舉報獎勵制度有效實施的必要條件。明確和細化舉報獎勵程式,確保獎勵發放過程制度化、規範化,才能真正發揮舉報獎勵制度正向激勵作用。《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對舉報獎勵程式進行了專章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工作責任主體為“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啟動時間節點為“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後”,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告知義務(包括告知舉報人獎勵申請權利、認定後告知舉報人獎勵決定),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認定職責(對舉報獎勵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確定獎勵金額),舉報人領取時限(特殊延長、主動放棄等),舉報人覆核申請權利(起算期限、申請對象)等。同時,對匿名舉報獎勵程式作了專門規定,並授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特別程式規定。
  三、推動《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有序有效實施
  為確保舉報獎勵制度有效落實落地,《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設定了過渡期,主要為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進一步學習把握新辦法要求、建立健全具體實施措施和配套制度機制預留時間、做好準備。
  舉報獎勵制度的社會關注度高,施行中的情況錯綜複雜,《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正式發布施行後,一要堅持依法實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市場監管領域法律為依據,銜接《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規章規定,具體實施中要注意相關條文與法律法規規章的協調適用。二要全力貫徹落實,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銜接工作,全面全力落實《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要求,確保獎勵落地,市場監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相關細則,密切跟進實施進度。三要及時總結工作,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要對舉報的重點領域、行業、產品以及獎勵資金支付情況和制度執行中的問題加強研究分析,按階段統計舉報獎勵制度落實情況,遇到重大輿情或施行問題,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解讀二

為提升市場監管執法和消費維權效能,進一步增強監管合力、化解重大風險和推動社會共治,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聯合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並於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制定工作自2019年4月由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會商啟動,在整合吸收原《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和《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相關內容基礎上,經過多輪調研討論、徵求意見、專家評估論證等,結合市場監管實際,對獎勵範圍、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勵程式等問題進行了重點規範。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共六章二十七條。第一章總則,規定適用範圍及舉報人、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等。第二章獎勵條件,規定獎勵基本條件、獎勵原則及不予獎勵的除外規定等。第三章獎勵標準,規定獎勵等級、獎勵金額及獎勵上限等,並對內部舉報人獎勵作了規定。第四章獎勵程式,規定獎勵告知、申請、支付、領取時限等,並規定了舉報人異議覆核。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了舉報獎勵建檔管理、保密義務及舉報人、公職人員法律責任等內容。第六章附則,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領域適用、解釋權及施行時間等。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聚焦民生領域,針對民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難度大風險高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通過推動社會監督、匯聚公眾力量,對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形成高壓執法震懾,使違法主體心存敬畏、行有所止;通過嚴格規範舉報獎勵程式規則,加大舉報獎勵和保護力度,鼓勵內部舉報,加強對“假舉報”“濫舉報”等行為監督管理,依法支持和引導舉報行為,進一步增強監管合力;通過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切實守住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底線,規範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構築民生領域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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