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2〕20號印發《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安徽省財政廳會同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2〕2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2年3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2年4月23日
通知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督辦或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如匿名舉報的,舉報人在舉報時應自設6位代碼,並留下具體的聯絡方式。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審核和獎金髮放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舉報獎勵的審定和獎金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農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鹽務等部門(以下統稱食品安全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採取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反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提出投訴請求,依法由食品安全有關部門處理的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受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的電話號碼、傳真、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舉報處理程式以及查詢投訴舉報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受理,不得推諉。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部門辦理,並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且行政處罰的罰沒款入庫金額超過1000元或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製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經直接查處的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查處結案後,按罰沒款入庫級次由財政部門按照行政處罰罰沒款入庫金額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額度為:
(一)罰沒款入庫金額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獎勵舉報人500元;
(二)罰沒款入庫金額1萬元以上的,按罰沒款入庫金額的5%獎勵舉報人。
每次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由與法院同級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額度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被處罰金的,按罰金的5%獎勵舉報人;
(二)被判處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獎勵舉報人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過一年獎勵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罰金並處的,按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分別計算後就高獎勵。每次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後,又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按第七條和第八條分別計算後就高獎勵。
同一舉報涉及多起行政處罰或者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處罰或者判決進行獎勵。
第十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承辦部門受理該舉報的時間先後為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審定情況及時核撥,實行專戶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提出。直接查處舉報的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應於結案後1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人舉報事實、獎勵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報至與罰沒款入庫級次同級的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送與其同級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構成犯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由公安機關提出。
提出獎勵意見的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應同時提供舉報受理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結案報告、刑事判決書和罰沒款繳款憑證等材料的複印件。
對於匿名舉報,直接查處舉報的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在提出獎勵意見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將匿名舉報人設定的代碼核對無誤後密封並加蓋啟封章,與其聯絡方式一併送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審查與審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獎勵意見的審查情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獎勵資金,舉報獎勵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後,核撥至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並由其向舉報人及時兌現獎金。
罰沒款入庫級次與直接查處舉報的食品安全有關部門級別分離的,與罰沒款入庫級次同級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收到財政部門核撥的獎勵資金後,及時轉撥至與直接查處舉報的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同級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由其向舉報人兌現獎金。
(三)通知。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自接收到同級財政部門核撥的獎金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的時間、地點和金額。
(四)領取。舉報人接到通知後60日內,憑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並辦理簽收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必須提供書面委託書和雙方有效身份證件。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匿名舉報人還需當場提供自設的6位代碼,發放獎金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由兩名工作人員當面拆封已封存的代碼,經核對無誤後,方可領取獎金。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安全有關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其個人及其舉報信息。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和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本人或指使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五條 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