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廣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江門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直接負責調查處理的,發生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案件。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線索。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舉報受理和核查,第三章 獎勵條件,第四章 獎勵標準,第五章 獎勵辦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廣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直接負責調查處理的,發生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案件。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線索。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依據本辦法實施舉報獎勵。
第四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綜合信息管理機制,綜合管理市級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工作,統一指導、協調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負責市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管理、獎金髮放和信息發布等工作。
市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食品安全案件舉報線索的受理、查處和提出舉報獎勵的建議。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按實際舉報獎勵情況核拔,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每季度整理屬地舉報獎勵執行情況,並向市財政局通報。

第二章 舉報受理和核查

第六條 12345政府熱線作為我市統一的食品安全舉報電話。市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明確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食品安全舉報工作,並配備相應的專(兼)職人員,向社會公布本部門受理食品安全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舉報處理程式以及查詢方式等。
未經舉報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者有關信息,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途徑包括:
(一)來訪舉報;
(二)電話、信件、傳真、電子郵件舉報;
(三)其他舉報途徑。
第八條 各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形成舉報受理記錄,不得拒絕推諉。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應當依法組織核實查處,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並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九條 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分級負責;
(二)舉報獎勵對象限於實名舉報;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五)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複發放。
第十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及肉類製品的;
(五)生產、加工、銷售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生產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生產廠名、廠址或篡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食品的,偽造產地或者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冒他人註冊商標,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超範圍、超限量等濫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九)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十)未經正常檢驗檢疫非法進出口食品的,銷售應當檢驗檢疫卻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境外進口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獲得獎勵的舉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線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十二條 下列舉報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授意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或者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第十三條 各縣級市、區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受理查處的舉報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由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申報,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罰沒入庫金額的1%予以獎勵:
(一)罰沒入庫金額100萬元以上;
(二)最終判定為食品刑事犯罪。
第十四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五條 舉報級別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及相關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級舉報: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相符。
三級舉報:提供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第十六條 根據舉報級別,獎勵額度分別按案件罰沒入庫金額的5%、3%、1%計算,最低不低於200元,最高獎不超過10萬元。沒有罰沒款入庫的,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給予200-800元獎勵。
最終判定為食品刑事犯罪的舉報案件,按照以上規定計算的獎勵金低於5000元的,或者沒有罰沒款入庫的,給予5000元獎勵。

第五章 獎勵辦理

第十七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指定市衛生監督所具體承擔市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申請的受理審核、獎金髮放、兌獎備案和信息匯總等工作。
第十八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或申報市級獎勵的縣級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舉報人的申請,自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且執行完畢或者刑事判決生效且罰沒款入庫完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並提供舉報受理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刑事判決書(複印件)和罰沒款繳款憑證等整套卷宗材料,報市衛生監督所審核。
縣級市、區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受理查處的舉報申報市級獎勵,應當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市衛生監督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完成初審,提出審核意見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批,並由市衛生監督所將是否給予獎勵的決定書面通知舉報獎勵申報部門。上述工作須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 申請經審核批准的,申報部門應自接到舉報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指定專人到市衛生監督所領取舉報獎勵金(或將獎勵金匯入申報部門指定賬戶),非指定人員領取須持本單位的證明。申報部門自收到獎勵金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金。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申報部門領取獎勵金,並在發放回執單上籤字確認。逾期不申領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申報部門應在獎勵金兌現後10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獎勵發放回執報市衛生監督所備案;對棄領的,申報部門應當在領取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獎勵金返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的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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