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鹹陽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在市財政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100萬元,用於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監督、審定工作。
市農業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商務局、市水利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公安局等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各有關職能部門分別公布舉報電話,方便民眾舉報。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受理舉報並形成詳細書面記錄。
第四條 舉報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獎勵範圍:
(一)舉報種植、養殖、加工、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舉報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三)舉報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成品;
(四)舉報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動物、水產等及其製成品的;
(五)舉報經營應當檢疫卻未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國外進口食品的;
(六)舉報在食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七)舉報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商標、質量標誌或名優產品標誌的;
(八)舉報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的;
(九)舉報銷售失效、變質、過期以及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或者偽造、塗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十)舉報未取得《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
(十一)舉報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從事生產經營食品的;
(十二)舉報不具備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生產具有清真標識食品的;
(十三)舉報生產清真食品時添加使用非清真食品原料、輔料的;
(十四)舉報未按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範圍、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十五)舉報其它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並對舉報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對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該立即受理並查處,一般情況20日內辦結所受理的舉報。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辦結時效不得超過60日。
第七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向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消費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條 舉報獎勵級別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是指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並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的情況;
(二)二級舉報。是指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並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的情況;
(三)三級舉報。是指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的情況。
第九條 依據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情況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舉報獎勵級別,並參照涉案貨值數額的大小,給予舉報人一次性貨幣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的,按該案貨值的5%及以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屬於二級舉報的,按該案貨值的3%及以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4萬元。
(三)屬於三級舉報的,按該案貨值的2%及以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舉報生產經營有毒有害或給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的給予2000元以上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元。
對執法機關查處後無涉案貨物,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50-500元獎勵。
舉報線索有其它方面特別重大貢獻的,對舉報人的獎勵可以不受上述等級限制。是否有重大貢獻和具體獎勵數額由職能部門提出初步判定意見和獎勵數額,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初審後,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獎勵。
第十條 受獎勵的舉報人按照以下方式確認:
(一)舉報人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實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給予相應獎勵;
(二)匿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的,舉報人應設定6位舉報密碼,憑舉報密碼認定身份,並應當給予獎勵;
(三)舉報人向本級行政機關匿名舉報但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實名舉報,上一級有關部門又將其實名舉報轉至本級的舉報案件,經查證屬同一舉報人的,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一條 對於移交司法機關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自案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3個月內,由案件調查處理職能部門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並提出獎勵意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對於行政違法案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由案件調查處理部門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予以認定,並提出獎勵意見,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核。
第十二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製作《舉報人獎勵審批表》,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獎勵意見後,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核蓋章,《舉報人獎勵審批表》一式三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能部門、舉報人各執一份,舉報人憑此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
第十三條 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由本人或委託他人領取獎金。如舉報人因正當理由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先後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複發放。
第十五條 縣級舉報人向市級舉報轄區內食品違法案件的,由上級責成下級查處,並由下級獎勵。舉報人要求上級查處或案情特別重大的,由上級部門直接查處,並由上級部門獎勵。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不予獎勵,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在未經舉報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各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為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九條 下列舉報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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