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定製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 文號:食安辦[2011]25號
  • 地區:全國
  • 時間:2011年
  • 類型:檔案
簡介,內容,

簡介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
食安辦[2011]25號

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要求,經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同志同意,現就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行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的重要意義
我國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眾多,點多面廣,監管難度大。當前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比較突出,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因此,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必須充分發動和依靠民眾,實行群防群治、聯防聯控。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建立鼓勵民眾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獎勵制度,一些地方已經制定出台了獎勵辦法,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實踐證明,實行有獎舉報,充分調動民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積極性、主動性,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強化社會監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對於及時發現各類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和違法犯罪行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有獎舉報工作機制
(一)舉報受理。地方各級政府要根據方便民眾舉報和有利於提高查處效率的原則,明確舉報受理部門。舉報受理部門要暢通舉報渠道,接到舉報後要及時記錄在案,形成專門案宗。
(二)舉報核查。地方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規範舉報核查工作的程式、時限要求和部門間的銜接措施,確保責任到位、核實及時、查處有力。有關部門對舉報內容涉及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要及時組織核實查處,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要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堅決防止出現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諉等現象。
(三)兌現獎勵。地方各級政府要明確專門部門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管理、獎金髮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部門在查處工作完成後,要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經獎勵資金管理部門審定後向舉報人及時兌現獎勵。
三、獎勵資金來源和獎勵標準
地方各級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地方財政按年度核撥,單獨立戶、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獎勵標準及相關要求由省級政府統籌指導規範。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應適當提高獎勵額度。
四、明確有獎舉報範圍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獎勵範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製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加強對有獎舉報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在省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本意見的基本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舉報獎勵辦法,合理確定獎勵條件,並督促各有關部門細化具體措施,完善工作機制,實現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
(二)廣泛宣傳。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動,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實施辦法,切實調動民眾參與監督食品安全的積極性,使舉報獎勵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引導廣大民眾踴躍舉報、據實舉報。
(三)嚴肅紀律。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資料。凡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一律予以嚴懲。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交由有關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受理舉報工作人員不遵守工作紀律、拘私舞弊的,嚴肅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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