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新鄉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是新鄉市人民政府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 目的: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地點:新鄉市
法律全文,施行日期,

法律全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受理、督辦或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第三條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傳真、信件及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繫方式,明確舉報受理部門,負責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線索的舉報,並形成舉報受理記錄。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髮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條有關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內容,應及時組織核查;對可能對人民民眾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應立即組織核查;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
第五條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非法使用農業投入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者非法生產、經營用於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的農業投入品的;
(二)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在食品生產、加工、收購、倉儲、運輸、銷售過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質、非法添加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者違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
(四)使用過期、發霉、變質的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製品的;或者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其製品的;
(六)未經定點批准從事生豬及其他畜禽屠宰活動的;或者向動物及其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七)生產、經營變質、過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八)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九)對應當採取下架封存、銷毀等措施退出市場的食品,而未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將應當退出市場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場經營的;
(十)偽造、變造、塗改食品標籤、生產日期等內容的;偽造、變造、買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檢驗檢測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照等檔案;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檢驗檢測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照等檔案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於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線索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並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應實名舉報,在查證屬實後,實名舉報人憑身份證件申領獎金。
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在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後,經相關部門核對有關舉報信息後申領獎金。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複發放。
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舉報獎勵對象。
第八條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一級: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和相關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三級:提供違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大致相符。
第九條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額,可以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舉報等級及舉報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效果,按照貨值金額的5%、3%、1%計算。貨值金額按照貨品售價進行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合格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還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10萬元;
(二)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5萬元;
(三)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3萬元;
(四)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1萬元;
(五)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或者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給予300元至1000元的獎勵;其中,違法產品存在嚴重危害或者對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可給予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六)已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可以根據違法物品貨值金額和舉報等級給予5萬元以下獎勵;
(七)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進行披露舉報,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參照上述規定給予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八)有關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可以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對於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或者食品業內的舉報人員,適當提高獎勵額度。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新聞媒體工作者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條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7日內予以審定並回復。
對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已正式受理的,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案件調查終結之日起30日內或者移送之日起1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7日內予以審定並回復。
案件已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因其他原因無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但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相關部門在對做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做出書面說明後,可適用本辦法進行獎勵。
審定批准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非指定人員領取需持本單位證明。
第十一條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有關部門領取獎金並辦理簽收手續。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舉報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從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罰沒收入中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不得對舉報事項不予核實查辦;不得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各縣(市)、區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報新鄉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備案。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