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新監管理念,實踐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印發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來訪、網路、電話等方式,向我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含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相關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予以相應物質獎勵。
第三條 市、縣(市)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舉報獎勵部門,按照“誰辦理、誰獎勵”的原則,實施獎勵告知、獎勵確定和獎金髮放等工作。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縣(市)級實施獎勵的影響較大、效果較好、獎勵數額較大的投訴舉報獎勵事項可以給予獎勵資金支持。
第四條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年度專項獎勵資金市級不少於100萬元,縣(市)級不少於30萬元,由地方財政按年度核撥。獎勵專項資金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單獨立戶,專款專用,並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屬於違法違規並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代理人的舉報;
(三)採取利誘、欺騙、脅迫、敲詐等不正當方式使生產經營者違法並對其進行舉報的;
(四)以匿名方式舉報最終無法確定舉報人的;
(五)屬於申訴(複議、訴訟等)案件的舉報;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在舉報時提供六位數的身份驗證密碼和有效聯繫方式,以便監管部門在舉報案件依法處理完畢後對舉報人予以確認身份和實施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證據或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可酌情予以獎勵。以不同證據或線索舉報的,依據貢獻大小在一個案件獎勵額度內分別給予獎勵。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同一舉報人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獎勵,不給予重複獎勵。
第八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獎勵等級與標準
第九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罰沒款到位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罰沒款到位金額的3%~4%(含)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罰沒款到位金額的2%~3%(含)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600元的,按6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罰沒款到位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四)案件罰沒金額無法到位,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300~10000元的獎勵。
(五)舉報人協助案件查處工作的,應當按照獎勵金額的比例上限予以獎勵。
(六)對於已進行行政處罰後又依法移交司法機關的舉報案件,對舉報人追加獎勵500元。對於未進行行政處罰直接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舉報案件一次性獎勵1000元。
涉案罰沒金額由舉報案件查處部門認定,按舉報證據或線索直接關聯的部分以及案件查辦部門最終查實程度來確定。
第十一條 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第四章 獎勵實施
第十二條 獎勵告知。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部門(以下稱投訴舉報部門)負責獎勵告知,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正式申請舉報獎勵和獎勵領取程式。獎勵告知一般以《舉報違法行為獎勵告知書》(附屬檔案1)進行,特殊情況也可以用電話、郵件的方式進行。告知過程要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獎勵確定。投訴舉報部門收到獎勵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擬定獎勵等級和標準,並製作《舉報違法行為獎勵確定書》(附屬檔案2)送相關部門會簽。涉案罰沒款到位金額和獎金總額由案件查處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獎金髮放。投訴舉報部門根據《舉報違法行為獎勵確定書》向舉報人發出《舉報違法行為獎勵通知書》(附屬檔案3),同時向財務部門發出《舉報違法行為獎勵請款書》(附屬檔案4)。財務部門依據舉報人提供的《舉報違法行為獎勵通知書》,核對《舉報違法行為獎勵請款書》,核驗獎金領取人的真實合法身份後發放獎金。財務部門和投訴舉報部門做好獎金髮放記錄。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現場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及有效身份證明。獎金額超過1萬元(含)的要現場領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六條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託人的要求銀行轉賬的,應及時說明情況並提供銀行賬號。投訴舉報部門審查後通知財務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投訴舉報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人信息、舉報記錄、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獎勵申請、獎勵確定書、獎勵通知書、獎勵請款書、獎勵領取記錄等,並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十八條 接受投訴舉報受理、參與舉報獎勵工作和案件查處的相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
(一)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聯繫方式、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
(二)向舉報人核查情況時,應當做好保密工作,在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獎勵事項敷衍塞責,對舉報人申領獎勵刁難設阻的;
(三)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身份資料、舉報內容、受獎情況等有關信息的;
第二十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必須退還全部獎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不再受理其投訴舉報。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舉報獎勵工作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並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創新監管理念,實踐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印發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來訪、網路、電話等方式,向我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含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相關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予以相應物質獎勵。
第三條 市、縣(市)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舉報獎勵部門,按照“誰辦理、誰獎勵”的原則,實施獎勵告知、獎勵確定和獎金髮放等工作。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縣(市)級實施獎勵的影響較大、效果較好、獎勵數額較大的投訴舉報獎勵事項可以給予獎勵資金支持。
第四條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年度專項獎勵資金市級不少於100萬元,縣(市)級不少於30萬元,由地方財政按年度核撥。獎勵專項資金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單獨立戶,專款專用,並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屬於違法違規並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代理人的舉報;
(三)採取利誘、欺騙、脅迫、敲詐等不正當方式使生產經營者違法並對其進行舉報的;
(四)以匿名方式舉報最終無法確定舉報人的;
(五)屬於申訴(複議、訴訟等)案件的舉報;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在舉報時提供六位數的身份驗證密碼和有效聯繫方式,以便監管部門在舉報案件依法處理完畢後對舉報人予以確認身份和實施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證據或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可酌情予以獎勵。以不同證據或線索舉報的,依據貢獻大小在一個案件獎勵額度內分別給予獎勵。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同一舉報人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獎勵,不給予重複獎勵。
第八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獎勵等級與標準
第九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罰沒款到位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罰沒款到位金額的3%~4%(含)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罰沒款到位金額的2%~3%(含)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600元的,按6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罰沒款到位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四)案件罰沒金額無法到位,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300~10000元的獎勵。
(五)舉報人協助案件查處工作的,應當按照獎勵金額的比例上限予以獎勵。
(六)對於已進行行政處罰後又依法移交司法機關的舉報案件,對舉報人追加獎勵500元。對於未進行行政處罰直接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舉報案件一次性獎勵1000元。
涉案罰沒金額由舉報案件查處部門認定,按舉報證據或線索直接關聯的部分以及案件查辦部門最終查實程度來確定。
第十一條 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第四章 獎勵實施
第十二條 獎勵告知。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部門(以下稱投訴舉報部門)負責獎勵告知,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正式申請舉報獎勵和獎勵領取程式。獎勵告知一般以《舉報違法行為獎勵告知書》(附屬檔案1)進行,特殊情況也可以用電話、郵件的方式進行。告知過程要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獎勵確定。投訴舉報部門收到獎勵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擬定獎勵等級和標準,並製作《舉報違法行為獎勵確定書》(附屬檔案2)送相關部門會簽。涉案罰沒款到位金額和獎金總額由案件查處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獎金髮放。投訴舉報部門根據《舉報違法行為獎勵確定書》向舉報人發出《舉報違法行為獎勵通知書》(附屬檔案3),同時向財務部門發出《舉報違法行為獎勵請款書》(附屬檔案4)。財務部門依據舉報人提供的《舉報違法行為獎勵通知書》,核對《舉報違法行為獎勵請款書》,核驗獎金領取人的真實合法身份後發放獎金。財務部門和投訴舉報部門做好獎金髮放記錄。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現場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及有效身份證明。獎金額超過1萬元(含)的要現場領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六條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託人的要求銀行轉賬的,應及時說明情況並提供銀行賬號。投訴舉報部門審查後通知財務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投訴舉報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人信息、舉報記錄、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獎勵申請、獎勵確定書、獎勵通知書、獎勵請款書、獎勵領取記錄等,並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十八條 接受投訴舉報受理、參與舉報獎勵工作和案件查處的相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
(一)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聯繫方式、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
(二)向舉報人核查情況時,應當做好保密工作,在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獎勵事項敷衍塞責,對舉報人申領獎勵刁難設阻的;
(三)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身份資料、舉報內容、受獎情況等有關信息的;
第二十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必須退還全部獎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不再受理其投訴舉報。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舉報獎勵工作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並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