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於日前正式發布實施。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是為監管食品藥品工作,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而制定的。該辦法包括適用範圍、舉報獎勵應符合的條件等內容。

基本介紹

概述,全文,

概述

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
《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食藥安委,各食藥安委成員單位:
按照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要求,為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規範全市食品藥品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工作,市食藥安委辦公室制定了《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並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自2013年11月1日市、區食藥安委正式履職以來所發生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符合本辦法的應當依據《詳見底部附屬檔案》給予獎勵。請各區縣食藥安委、各食藥安委成員單位及時申報。

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參與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的,本行政區域內的,且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於可能導致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食品藥品違法案件的獎勵。
第三條 市、區(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傳真、信件及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繫方式,明確舉報受理部門,負責受理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線索的舉報,並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舉報獎勵的認定、獎金管理、獎金髮放、匯總統計等工作。
第四條 有關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內容,要及時組織核查;對可能對人民民眾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要立即組織核查;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要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
市級有關部門或區縣負責舉報事實認定,對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匯總及申報。
區縣有關部門應經區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批後申報,市級有關部門直接向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於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線索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六)舉報案件的違法行為屬於可能導致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的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屬於申訴案件(複議、訴訟等)的舉報;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並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應實名舉報,在查證屬實後,實名舉報人憑身份證件申領獎金。
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在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後,經相關部門核對有關舉報信息後申領獎金。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複發放。
第八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獎勵貨值金額的6%。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獎勵貨值金額的4%。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獎勵貨值金額的2%。
貨值金額按照貨品售價進行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合格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
第九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額,除按照舉報等級計算外,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並且不得重複發放:
(一)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10萬元;
(二)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5萬元;
(三)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3萬元;
(四)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1萬元;
(五)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或者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給予300元至1000元的獎勵;其中,違法產品存在嚴重危害或者對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可給予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六)已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可以根據違法物品貨值金額和舉報等級給予5萬元以下獎勵;
已經司法審判的案件可以根據社會影響程度、違法物品貨值金額和舉報等級給予10萬元以下獎勵;
(七)對突發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安全問題及時進行披露舉報,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參照上述規定給予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八)有關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重、特大食品藥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的,可以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對於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或者食品藥品行業內舉報人員,適當提高獎勵額度。
第十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進行認定,對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填寫《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
對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已正式受理的,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案件調查終結之日起30日內或者移送之日起10日內,對舉報事實進行認定,對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填寫《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
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並回復。審定批准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非指定人員領取需持本單位證明。全過程不應超過45日,有特殊情況的經領導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案件已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因其他原因無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但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相關部門在對做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做出書面說明後,可適用本辦法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有關部門領取獎金並辦理簽收手續。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市政府建立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按年度核撥,專款專用,並實行預算管理,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向市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不得對舉報事項不予核實查辦;不得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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