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攀枝花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攀枝花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 為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和控制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國食藥監辦〔2013〕13號)、《四川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指導意見》(川辦發〔2012〕16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我市行政區域內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實行屬地管理、分級實施。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公安等部門,包括實行綜合監管執法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各自職責承擔舉報辦理、獎勵審定、獎金髮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條 負有食品藥品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投訴舉報辦理工作規程,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途徑、受理範圍等事項,及時受理舉報。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並告知舉報人。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統稱舉報人)舉報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按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舉報人可以通過來人、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網路等方式舉報。
第六條 獎勵舉報人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人應依法實名舉報,應當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對舉報行為負責;
(二)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案件,獎勵最先舉報人,其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三)兩人以上共同舉報,舉報人共同署名領取獎金;
(四)舉報人向不同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由最終做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獎勵。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獎勵範圍:
(一)非實名舉報或舉報人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
(二)負有食品藥品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三)假冒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五)舉報線索事先已由監管執法部門介入調查處理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舉報下列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予以獎勵:
(一)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收購、貯存、運輸、銷售、加工、進出口,以及畜禽屠宰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及食品貯存、運輸、進出口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以及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製、生產、經營和使用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其他涉及食品、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 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根據案件貨值金額及舉報人提供的證據與事實相符合的程度,按以下標準對舉報人給予最低不少於2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提供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案件調查,舉報內容與查證事實完全相符的,給予案件貨值金額5%的獎勵;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提供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案件調查,舉報內容與查證事實相符的,給予案件貨值金額3%的獎勵;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提供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案件調查,舉報內容與查證事實基本相符的,給予案件貨值金額1%的獎勵;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獎勵;
(四)舉報屬實,但無法計算貨值金額的,視情況給予200元至2000元的獎勵。
經舉報查處的食品藥品安全案件,有下列情形的,按本條第一款標準加倍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
(二)屬生產假冒偽劣食品藥品“黑窩點”、“黑作坊”的;
(三)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
(四)舉報人為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人員的;
(五)被舉報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經舉報查處的食品藥品安全案件,有下列情形的,經當地政府批准,可以不受最高獎勵金額的限制:
(一)涉及多個地區甚至更大範圍、涉案金額大、社會影響大的食品藥品安全惡性案件;
(二)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大量人員中毒或死亡的食品藥品安全案件;
(三)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食品藥品大案要案,或按貨值金額計算超過本辦法最高獎勵標準的藥品案件,國家、省級另規定的,按其規定獎勵。
第十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舉報承辦機關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
(二)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承辦機關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
(三)舉報承辦機關收到獎勵申請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獎勵決定並書面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四)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書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舉報人不能親自領取且未委託代領的,應書面說明情況並提供銀行賬號,由舉報承辦機關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十一條 舉報人對舉報獎勵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與舉報承辦機關進行質詢和協商。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縣(區)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安排,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舉報承辦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其它相關信息。
新聞媒體對食品藥品安全案件進行宣傳報導時,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
第十四條 負有食品藥品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有效期一年。原《攀枝花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攀食安委〔20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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