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7日,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都市財政局以成食藥監〔2014〕64號印發《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勵程式、監管管理、附則6章21條,由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4年4月21日起施行,試行有效期2年。原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有關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食藥局 成都市財政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食藥監〔2014〕64號
- 印發時間:2014年4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4月21日
通知,辦法,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5,附屬檔案6,
通知
關於印發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成食藥監〔2014〕64號
市級有關部門各,區(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局: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局關於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的要求(國食藥監辦〔2013〕13號),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局關於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的要求(國食藥監辦〔2013〕13號),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成都市財政局
2014年4月17日
2014年4月17日
辦法
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制定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及四川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部門,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路、電話等方式,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含食用農產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對舉報人予以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獎勵的告知、受理、評定和發放等工作。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四條 舉報從事危害食品(含食用農產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違法活動的,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線索;
(三)舉報線索事先未被本市執法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一)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屬於申訴案件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並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後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願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同一舉報人在各級執法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受理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獎勵,不給予重複獎勵。
第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對違法行為提供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已依法作出處理的,參照此辦法予以獎勵;各級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和信息員,流動人口協管員對重大違法行為提供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已依法作出處理的,參照此辦法予以獎勵;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知悉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線索後,在未向社會披露前提供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已依法作出處理的,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八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已直接掌握證據並協助執法部門查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並已掌握部分證據並協助執法部門查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級舉報。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核實,不能提供相關證據,但能提供被舉報方違法線索並間接協助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九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可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 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可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 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可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給予獎勵。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可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 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可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 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可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給予獎勵。
(二)對產品內在質量不合格、非法添加、制售“病死豬肉”、非法回收使用“地溝油”等嚴重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不低於2000元。
(三)對產品內在質量合格,但標籤標識不符合有關規定、索票索證不健全等其他違法行為的舉報,可視情況給予100~1000元的獎勵。
(四)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100~1000元的獎勵。
(五)對於被舉報人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追究刑事責任, 且司法機關未予獎勵的,執法部門應當按以下標準獎勵舉報人:被告刑期5年以下的獎勵1萬元;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獎勵2萬元;10年以上的獎勵3萬元;無期徒刑以上的,獎勵5萬元;對於人民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而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處其他刑事處罰的,獎勵2000元。
對舉報人的獎勵,依據本辦法計算的獎勵金額有差異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發放。
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對於大案要案的查處起到關鍵作用的舉報,除了以上獎勵外,由市食藥監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後視具體情況另予重獎。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條 獎勵的申請。執法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或電話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有申請獎勵的權利。書面告知的,應當製作《成都市食品藥品舉報獎勵申請告知書》(附屬檔案1);電話告知的,應當做好書面記錄。告知日期以告知書發出的郵戳日期或電話通知當日的書面記錄為準。
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獎勵申請,並填寫《成都市食品藥品舉報人獎勵申請表》(附屬檔案2)。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一條 獎勵的審核。執法部門在收到獎勵申請後,應提出初步獎勵意見,並填寫《成都市食品藥品舉報人獎勵審核表》(附屬檔案3),由相關部門按審核流程進行審核批准(審核流程:附屬檔案4)
5000元以下的獎勵,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5000元以上的獎勵,應在15日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審核可延期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獎勵的發放。市食藥監局應急管理處(舉報投訴中心)在審核完成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電話通知的,應當做好書面記錄。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持《授權委託書》(附屬檔案5)及有效身份證明到市食藥監局領取獎金,並在《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發放登記表》(附屬檔案6)上籤名。
舉報人逾期不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五章 監管管理
第十三條 由市級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的案件,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核撥;由區(市)縣級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的案件,原則上由所在地區財政部門核撥。(由市食藥監局轉辦、交辦的除外)。
第十四條 各執法部門對舉報獎勵應當建立嚴格的審核、審批的內部監督程式,並實行專人登記管理。
第十五條 各執法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獎金髮放憑證等。獎勵檔案應與案件卷宗的保存時限一致。
第十六條 獎勵資金按照屬地化的原則由各級財政承擔,並納入年初預算。獎勵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監督和審計部門的監管。
第十七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市食藥監局監察室負責對舉報獎勵全過程監督。
第十八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區(市)縣食安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並報市食藥監局(市食安辦)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21日起施行,試行有效期2年。原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有關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21日起施行,試行有效期2年。原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有關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告知書
編號:成()舉獎告字﹝﹞第××號
你(你單位) 年 月 日舉報
對我局查處該案有幫助。請自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 達 (地點),申請舉報獎勵。我局將根據你(你單位)的申請,進行獎勵審核。逾期不申請獎勵的,視為放棄。
本局聯繫人: 電話: 。
特此告知。
執法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收:
註:本通知書一式二聯,第一聯存入案卷,第二聯交被告知人。
附屬檔案2
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表
編號:成()舉獎申字﹝﹞第××號
申請人姓名 | 身份證號 | |||
企業或組織註冊號 或登記號 | ||||
聯繫電話 | ||||
聯繫地址 | 郵 編 | |||
投訴舉報處理單 工單號 | ||||
委託申請人姓名 | 身份證號 | |||
聯繫電話 | ||||
聯繫地址 | 郵 編 | |||
申請人提出獎勵申請: 本人承諾未就同一舉報內容獲得過其他部門的獎勵。 申請人(委託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
申請人(委託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貼上處 | ||||
註:1.申請人應當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對並提交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舉報人委託他人申請獎勵的,須填寫委託申請人的相關信息;
3.舉報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填寫企業或組織註冊號或登記號;
4.本申請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執法部門或市食安辦存檔,第二聯由市食藥監局財務部門存檔,第三聯市食藥監局投訴舉報中心存檔。
附屬檔案3
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核表
編號:成()舉獎審字﹝﹞第××號
申請人姓名 | 身份證號 | |||
企業或組織註冊號 或登記號 | ||||
聯繫電話 | ||||
聯繫地址 | 郵編 | |||
投訴舉報處理單 工單號 | ||||
市食藥監局稽查總隊支隊(其他市級執法部門、區(市)縣食藥監局稽查大隊)對舉報人獎勵的案件查處的簡介: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
市食藥監局稽查總隊(市食安辦、區(市)縣食藥監局)對舉報人獎勵的建議意見(包括獎勵金額):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
市食藥監局應急管理處審核意見: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市食藥監局分管投訴舉報的局領導審核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 |||
市食藥監局長審核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 市食藥監局案審委員會審核意見: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
市財政局財務部門審核意見: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
註:本審核表一式四聯,第一聯存入案卷,第二聯由執法部門或市食安辦存檔,第三聯由市食藥監局財務部門存檔,第四聯市食藥監局投訴舉報中心存檔。
附屬檔案4
成都市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審核流程
我市對食品藥品舉報人的獎勵按下列情況進行分級審核批准:
一、提出舉報獎勵的建議意見。
(一)由市食藥監局稽查總隊查處的違法行為。由市食藥監局稽查總隊負責辦案的支隊對舉報人獎勵的案件查處介紹,並由稽查總隊提出獎勵建議意見(包括獎勵金額)。
(二)由區(市)縣食藥監局查處的違法行為。由區(市)縣食藥監局稽查大隊對舉報人獎勵的案件查處介紹,並由區(市)縣食藥監局提出獎勵建議意見(包括獎勵金額)。
(三)由其他市級執法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由執法部門對舉報人獎勵的案件查處介紹,市食安辦提出獎勵建議意見(包括獎勵金額)。
二、市食藥監局對舉報獎勵的審核批准。
5000元以下的獎勵,由市食藥監局應急管理處(投訴舉報中心)核審批准;5000元-5萬元以下的獎勵,由市食藥監局分管投訴舉報的局領導審核批准;5萬元-20萬元以下的獎勵,由市食藥監局局長審核批准;20萬元以上的獎勵,由市食藥監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後審核批准。
三、市財政局對舉報獎勵的審核批准。
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後,由市食藥監局應急管理處(投訴舉報中心)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附屬檔案5
授權委託書
舉報人姓名: 舉報人身份證號碼:
舉報違法活動時間、方式、內容:
現委託 (受委託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為作為我的委託代理人,申請/領取舉報獎勵。且承諾對受委託代理人的申請/領取行為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委託人簽名:
年 月 日
備註:本授權書一式二份,第一聯存入案卷,第二聯由市食藥監局投訴舉報中心存檔。
附屬檔案6
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發放登記表
編號:成舉獎發字﹝﹞第××號
獎金領取人姓名 | |
委託領取人姓名 | |
獎金領取地點(方式) | |
獎金數額(大寫) | |
獎金領取人或委託領取人簽章及獎金領取時間 | ______年___ 月___ 日,本人收到 (獎金髮放部門名稱)發放的舉報獎勵獎金,總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獎金領取人(委託領取人)簽名: 年 月 日 |
獎金髮放單位 工作人員簽名 | |
備 注 |
註:1.市食藥監局財務部門工作人員應核對、複印獎金領取人或者委託領取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隨本表存檔。
2.本登記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市食藥監局投訴舉報中心存檔,第二聯存入執法部門案卷,第三聯由市食藥監局財務部門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