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2013年1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以國食藥監辦〔2013〕13號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勵程式、監督管理、附則6章22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予以廢止。

2017年8月,食藥監總局會同財政部,發布新修訂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根據各地舉報獎勵實施情況,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從原先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進一步鼓勵民眾舉報,增強舉報積極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 類型:辦法
  • 文號:國食藥監辦〔2013〕13號
  • 發布時間:2013年1月8日
  • 修訂時間:2017年8月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務局:
為進一步完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構建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對2013年印發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國食藥監辦〔2013〕1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財政部
2017年8月9日

辦法全文

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社會公眾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並立案查處後,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審定和獎勵發放等工作。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四條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
第六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情況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
第七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於第八條第(一)、(二)項情形,並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三)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複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係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複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對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九條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按照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二)違法行為不涉及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但舉報內容屬實,可視情形給予200—2000元獎勵。
(三)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於30萬元:
(一)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
(二)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品種,且已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舉報故意摻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四)其他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二條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後,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並根據舉報人獎勵意願啟動獎勵程式。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並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需要舉報受理部門協助甄別、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五條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獎勵資金應當採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六條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金且無受託人的,可及時說明情況並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非現場領取獎勵僅限於實名舉報人,且提供的賬戶名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條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並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驗明身份。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特別程式規定。
第十八條被舉報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且追究刑事責任後,原移送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查證部分進行獎勵。
第十九條有條件的地區,可在舉報線索查證屬實後,由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先進行部分獎勵。案件查處完畢後,再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後續獎勵。兩次獎勵總額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覆核請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並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對獎勵的決定、審批、發放程式等作出具體規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繫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其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使有關部門事後能夠確認其舉報人身份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財政部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8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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