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農資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

《新鄉市農資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意在為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藥、肥料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農資違法案件,及時控制和消除假劣農資隱患,規範農資市場經營秩序,維護農民合法權益,鼓勵公眾參與農資監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照《農業部農業生產資料打假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結合新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農資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
  • 適用地區:新鄉市
第一條為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藥、肥料(以下簡稱農資)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農資違法案件,及時控制和消除假劣農資隱患,規範農資市場經營秩序,維護農民合法權益,鼓勵公眾參與農資監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照《農業部農業生產資料打假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農業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政府相關農資監管部門)受理、督辦或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農資違法案件。
第三條市政府相關農資監管部門應建立農資案件舉報制度,暢通舉報渠道,方便社會公眾對農資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
對外公布舉報電話、傳真、信件及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繫方式,明確舉報受理具體機構,負責受理農資案件線索的舉報,並形成舉報受理記錄。
市政府相關農資監管部門在接到舉報後,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及時受理;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予以記錄,並告知舉報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市政府設立新鄉市農資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認定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統一負責農資案件線索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髮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條舉報下列農資違法行為之一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生產、經營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資;
(二)生產、經營無登記證(或應取得而未取得推廣許可證)、批准文號、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質量合格證等證件不齊全的農資;
(三)生產、經營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偽劣的農資;
(四)生產假冒偽劣農資的“黑作坊”、“黑工廠”、“黑窩點”或經營假冒偽劣農資的“黑市場”、“黑門店”等其他嚴重違反農資管理法律法規的制假售假活動。
第五條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線索經查證屬實。
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採用電話、信函、網路等方式實名或匿名舉報。
對實名舉報人,受理單位應當對有關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對匿名舉報人,受理單位應當告知舉報人編寫一個6位數的密碼並嚴格保密,在領取獎勵資金時作為核對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對舉報人按照下列原則進行確認:
(一)鼓勵進行實名舉報,實名舉報人在舉報線索查證屬實後憑身份證件申領獎金;
匿名舉報人在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後,憑預留六位數密碼經核實相關信息後申領獎金。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複發放。
相關農資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農資案件的舉報獎勵對象。
第八條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一級: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農資違法案件線索和相關證據,協助指證違法現場或違法行為人,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農資違法案件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指證違法現場或違法行為人,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三級:提供農資違法案件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大致相符。
第九條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額,可以根據舉報農資違法案件的貨值金額、舉報等級及被舉報的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預防和控制農資違法行為的效果給予一次性獎勵。
貨值金額按照貨品售價進行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合格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案件,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違法案件,一次性獎勵1萬元;
(三)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違法案件,一次性獎勵0.2萬元;
(四)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或者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一次性獎勵0.05萬元。
第十條農資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舉報農資違法案件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新鄉市農資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認定辦公室申報。新鄉市農資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認定辦公室應在7日內予以審定並回復,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案件已移送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應當自刑事案件結案後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舉報農資違法案件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新鄉市農資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認定辦公室申報。
新鄉市農資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認定辦公室應在7日內予以審定並回復,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案件已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因客觀原因無法作出處罰決定,但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做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做出書面說明後,可適用本辦法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等到新鄉市農資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認定辦公室領取獎金並辦理《舉報農資違法案件獎金髮放表》簽收手續。
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
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市政府建立農資舉報獎勵資金,資金規模每年不低於30萬元,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
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
不得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各縣(市、區)政府、各管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報新鄉市農資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認定辦公室備案。
對同一案件市、縣(市、區)不進行重複獎勵。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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