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懷化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增強全社會食品安全監督意識,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鼓勵舉報人以書面或者來電、來訪形式實名向市食安辦、市公安局、市食藥監局、市農業局、市畜牧水產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提供案件線索。
第三條 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獎勵範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
(四)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等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括非法生產、經營、使用“地溝油”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飼料的違法行為;
(五)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六)其他涉及食品安全違法的行為。
第四條 市食安辦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的舉報。
第五條 市食安辦負責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的受理和辦理,一般違法案件的舉報獎勵由相關責任單位負責受理和辦理。
第六條 對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舉報給予1萬元獎勵,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舉報給予3-5萬元的獎勵。
一般性違法案件舉報的獎勵標準由市食安辦會同相關責任單位另行制定。
第七條 移交司法機關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自案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3個月內,由案件調查處理職能部門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並提出獎勵意見,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實施。
第八條 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案件查處部門或食安辦申領獎金。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對同一案件的舉報不得重複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各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為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三條 市政府設立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資金,獎勵資金從財政公共項目資金中列支,主要用於支付食品安全重大違法案件舉報獎勵。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會同財政部門負責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的審核和獎金管理與發放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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