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 外文名:Temporary measures for reporting rewards of food safety violations in shangluo city
商洛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確保人民民眾飲食安全,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良好氛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反映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農業、工商、質監、食品藥品、水務、商務、公安等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食品安全舉報案件。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在新聞調查中提供案件線索或協助查處案件,經查證屬實的,予以獎勵 。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舉報職責分工為:
(一)食用農產品種植、畜禽養殖、收購、販運、檢疫環節由農業(畜牧)部門負責受理;
(二)水產品養殖環節由水務部門負責受理;
(三)生豬定點屠宰環節由商務部門負責受理;
(四)食鹽流通環節由鹽務部門負責受理;
(五)糧食儲備及流通環節由糧食部門負責受理;
(六)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由質監部門負責受理;
(七)食品流通環節由工商部門負責受理;
(八)餐飲服務環節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九)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門受理。
第六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認真填寫《商洛市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情況登記表》,並按有關規定組織查處。對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並告知舉報人。
第七條 獲得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舉報從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生產銷售未取得檢驗檢疫及肉品合格證明的豬肉及其產品;
(二)生產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品及其製品;
(三)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劑、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質加工食品;超量或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
(四)銷售超過保質期以及摻雜使假的食品;
(五)使用過期、發霉、變質的食品原料或回收的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六)制售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的預包裝食品,或在食品包裝上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的;
(七)生產、銷售、使用餐廚廢棄物提煉的油脂加工食品及廢棄食用油加工的食品;
(八)種養殖、收購環節使用非法添加物、違禁藥物的;
(九)其他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九條 獎勵級別和獎勵額度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及獎勵: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並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該案貨值的5%及以下給予獎勵。
二級舉報及獎勵: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並積極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該案貨值的3%及以下給予獎勵。
三級舉報及獎勵: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對,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按該案貨值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對舉報人的獎勵,還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案件,最高獎勵不超過3萬元;
(二)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勵不超過2.5萬元;
(三)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勵不超過1.5萬元;
(四)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
(五)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違法案件,按500元予以獎勵。對執法機關查處後涉案貨值無法計算的,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200—500元獎勵。
第十條 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對兩人(含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以匿名方式舉報的,舉報人應設定6位舉報密碼,憑舉報密碼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實行分級獎勵,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縣級獎勵。縣級及以下監管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案件承辦單位應在立案調查屬實,且進入行政處罰程式後15個工作日內,填寫《商洛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附舉報人身份證複印件(或密碼)、立案報告複印件等材料報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請獎勵,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審。案件承辦單位到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並負責核實後發放給舉報人;
(二)市級獎勵。市級監管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案件承辦單位應在立案調查屬實,且進入行政處罰程式後15個工作日內,填寫《商洛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附舉報人身份證複印件(或密碼)、立案報告複印件等材料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請獎勵,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審定。案件承辦單位到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並負責核實後發放給舉報人;
(三)案件承辦單位負責通知舉報人,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舉報獎金。領取獎金時,須簽署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的領條,逾期不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舉報內容。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
第十四條 市級獎勵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戶儲存於市食安委辦公室,獎勵資金額度為20萬元,年度滾存使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補足額度。
縣級獎勵資金由縣區財政預算安排,參照市級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合理設定獎勵資金額度,確保獎勵資金足額按時發放。
獎勵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不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身份資料的;
(四)泄露舉報內容或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其他妨礙食品安全監管的情形。
第十七條 各縣區政府要嚴格執行本辦法,也可根據實際制定本縣區獎勵辦法,但要報市食安辦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1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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