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2011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金昌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代市長:張應華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金昌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領域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嚴厲打擊損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創造全社會共同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食品安全舉報電話12345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實施。
市農牧、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第四條 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途徑包括:
(一)來人舉報;
(二)電話、傳真舉報;
(三)信函舉報;
(四)行政執法部門或法務部門移交的由個人舉報立案查處的案件;
(五)其它途徑。
第五條 舉報下列食品生產經營領域違法活動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種植、養殖、加工、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三)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成品;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動物、水產等及其製成品的;
(四)經營應當檢疫卻未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國外進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商標、質量標誌或名優產品標誌的;
(七)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的;
(八)銷售失效、變質、過期以及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或者偽造、塗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
(十)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從事生產經營食品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清真食品準營證》從事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已取得《清真食品準營證》的生產企業使用非清真食品原料生產清真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範圍、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它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並對舉報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對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
第七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辦結所受理的舉報。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八條 舉報獎勵方式:舉報的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即可予以獎勵。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人,但對匿名舉報案件查實後,受理部門和機構認為可以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酌情給予獎勵。凡不同舉報人舉報同一事件或同一對象的,只獎勵最先舉報的人。屬於申訴案件的舉報則不適用。
第九條 舉報獎勵級別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並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並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級舉報——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四)四級舉報——有部分物證,但未經過核實,僅為懷疑、推測性舉報。
第十條 依據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情況,並參照涉案貨值數額的大小,給予舉報人一次性貨幣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於貨值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按照舉報獎勵等級分別按貨值5-6%,3-4%,1-3%,0-1%給予獎勵;
(二)對於大案要案,行政執法機關已經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未作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視不同情況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按照舉報獎勵等級分別按貨值4-5%,2-3%,1-2%,0-1%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執法機關查處後無涉案貨物,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100—1000元獎勵。
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條 舉報內容必須真實,並儘可能詳細、準確地提供舉報內容及線索,以便於查處。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等到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並辦理簽收手續。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證明。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三條 舉報受理單位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由市政府設立20萬專項資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