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義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6年修訂)

《順義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6年修訂)》是順義區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推動建立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嚴厲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順義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 檔案類別:規範性檔案
  • 頒布時間 :2016年
順義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6修訂年)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推動建立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嚴厲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6年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且經本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獎金獎勵的行為。
本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是指本區農業、動監、園林、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城管執法、商務、公安、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第三條 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是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本區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制修訂、區級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審核、最終認定、獎金撥付、匯總統計及相關日常管理等工作。
本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傳真、信件及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繫方式,明確舉報受理部門,負責受理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線索的舉報,並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本區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為本區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受理機構和獎勵資金髮放部門,負責本系統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受理,對舉報事實進行初步認定,對是否符合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匯總和申報,並按時向舉報人發放獎勵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及本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本系統內對舉報獎勵有功人員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於本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線索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由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或處理結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對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舉報人以引誘方式或其它違法手段取得生產經營者違法犯罪相關證據並對其進行的舉報;
(五)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規定的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第六條 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度,依據以下原則確定獎勵範圍與金額:
(一)同一案件線索被不同舉報人舉報且內容相同的,對最先舉報的人進行獎勵,舉報順序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按照同一舉報人進行獎勵,獎金分配比例由舉報人自行協商;
(三)最終認定的違法犯罪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違法犯罪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僅就相一致的部分計算獎勵金額;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複發放,但舉報人可在申請區級舉報獎勵的同時,依據《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6年修訂)》申請市級獎勵。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並申請獎勵。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
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在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後,經案件承辦部門核對有關舉報信息,確認匿名舉報人系舉報獎勵實際獲得人並出具核實證明材料後,申領獎金。
第八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照涉案貨值金額或罰沒款金額的6%給予獎勵。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按照涉案貨值金額或罰沒款金額的4%給予獎勵。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按照涉案貨值金額或罰沒款金額的2%給予獎勵。
貨值金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計算。
第九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額,除按照舉報等級計算外,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並且不得重複發放:
(一)貨值金額5萬元(含)以上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5萬元;
(二)貨值金額5000元(含)以上不足5萬元的違法案件,最低獎勵不少於400元;
(三)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或難以計算相應貨值金額的違法案件,按照舉報獎勵等級分別給予500元、400元或300元的獎勵;
(四)已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可以根據違法物品貨值金額和舉報等級給予3萬元以下獎勵;
已經司法審判的案件可以根據社會影響程度、違法物品貨值金額和舉報等級給予5萬元以下獎勵;
(五)對突發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安全問題及時進行披露舉報,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參照上述規定給予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六)有關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重、特大食品藥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且為案件查辦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七)對於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或者食品藥品行業內舉報人員,可以適當提高獎勵額度,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 食品藥品違法案件承辦部門在告知舉報人舉報處理結果的同時應當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有申請獎勵的權利。書面告知的,應當製作《順義區食品藥品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申請告知書》。電話告知的,應當做好錄音及書面記錄。
舉報人申請獎勵的,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申請告知之日起30日內提出獎勵申請,並向告知其申請獎勵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有效身份證件。舉報人委託他人代為申領獎金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證明、舉報人和受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未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或逾期未提出舉報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獎勵權利。
第十一條 依據舉報人要求獲得舉報獎勵的申請,案件承辦部門應當自作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進行認定,對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提出獎勵意見,填寫《順義區食品藥品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連同舉報原始記錄複印件、舉報受理記錄複印件、處罰決定書或案件處理記錄複印件、舉報人身份證明檔案等材料,報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批。有特殊情況的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對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正式受理的,案件承辦部門應當自公安機關作出刑事拘留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進行認定,對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提出獎勵意見,填寫並向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
舉報已被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且社會影響惡劣,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但案件承辦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相關部門在對做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做出書面說明後,可適用本辦法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案件承辦部門報送的舉報獎勵材料予以審定並回復。審定批准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非指定人員領取需持本單位證明。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在舉報獎勵審批同意後,按照申請人提供的地址和聯繫方式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的,應當制發《順義區食品藥品違法案件舉報獎勵通知書》,不予獎勵的,應當制發《不予獎勵通知書》。電話通知的,應當做好錄音及書面記錄。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舉報獎勵申報部門當面領取獎金並辦理簽收手續。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託人的,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書面說明情況並提供銀行賬號及身份證複印件,由舉報獎勵申報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匯款產生的手續費用由舉報人承擔,或者從獎金中扣除支付。
第十五條 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對本單位報送的《順義區食品藥品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實行編號管理,一案一號,並做好獎金髮放記錄,建立獎勵檔案。檔案包括舉報原始記錄、處罰決定書或案件處理記錄、獎勵申請告知書、獎勵審批表、獎勵通知書、獎勵發放登記表等書面及錄音材料。
第十六條 區政府建立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部門預算,按照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並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向區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七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不得對舉報事項不予核實查辦;不得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順義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順政辦發〔2014〕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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