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是宜春市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違法犯罪行為,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確保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和《江西省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路、電話等方式,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並立案查處後,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是指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海關、林業、發改、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公安等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四條各級食安辦統一指導、協調本級食品違法舉報獎勵工作。
第五條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舉報獎勵受理、獎勵資金管理、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審定、獎勵發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並同步抄告同級食安辦。
上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六條各級政府應統籌安排,將食品違法舉報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用於本級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直接查處案件的舉報獎勵。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七條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屠宰、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牛、牛肉等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未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或者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標籤、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
(六)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的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九)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八條下列舉報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以及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請求制止侵權、賠償損失並予以懲處侵權人而進行的投訴、申訴;
(三)對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投訴與舉報受理範圍的舉報;
(五)對已被有關部門掌握或查處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九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二)舉報情況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
第十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於第八條第(一)(二)項情形,並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舉報受理在先的舉報人。
(三)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複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係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複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二條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按照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二)違法行為不涉及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經查證屬實,可視情形給予200—2000元獎勵。
(三)種植養殖、屠宰、生產加工、經營流通、餐飲消費環節企業(單位)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