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是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積極舉報各類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線索,及時發現、控制、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和危害因素,嚴肅查處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營造良好的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2年12月2日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深市監規〔2022〕12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全文內容

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積極舉報各類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線索,及時發現、控制、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和危害因素,嚴肅查處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營造良好的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後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辦法。但是屬於食品藥品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的,按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的查處和舉報專項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的政策制度;
(二)受理查處本級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線索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移轉的案件線索;
(三)審定本部門受理的舉報獎勵申請,確定獎勵等級和獎勵金額,並發放獎金;
(四)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
(五)公布舉報網際網路、電話、傳真、信函、視窗等有效聯繫方式,履行舉報獎勵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條 區(新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層級事權劃分,受理本級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線索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移轉的案件線索的查處工作,負責本部門受理的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管理及發放、歸檔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二章 獎勵條件、方式和範圍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各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以下形式接報並形成接報記錄:
(一)來訪形式;
(二)網際網路、電話、傳真、信函等形式。
第六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名舉報並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
(二)舉報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
(三)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及相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形式;
(四)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市場監管部門掌握;
(五)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理。
第七條 舉報以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且不存在第九條情形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相應的獎勵:
(一)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藥品,或者未依法進行許可、備案的食品藥品;
(二)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偽造、變造、冒用、買賣、出租、出借生產經營許可證件或者產品批准註冊檔案的;
(三)使用禁用、未經批准的原料及其它物質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原料及其它物質生產、加工食品藥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藥品的;
(四)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籤、包裝不符合質量安全規定的食品藥品,或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偽造產地、冒用廠名、廠址、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
(六)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七)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從無證經營的企業或者個人購進藥品;
(八)其他經市場監管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情形。
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有獎舉報的違法行為具體行為種類進行細化規定,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八條 按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獎金獎勵的舉報,按如下原則予以獎勵:
(一)同一違法行為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時間順序以市場監管部門(或轉交、移送該舉報案件的其他監管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按同一案件進行獎勵,由舉報人自行協商獎金分配比例;自行協商不成的,按照平均分配獎金的方式執行;
(三)同一舉報內容已獲得政府部門獎勵,或者同一人舉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係的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複獎勵;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或者完全不一致的,不一致部分不予獎勵;或者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九條 下列舉報不予獎勵:
(一)與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人員的舉報;
(三)被假冒、侵權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四)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人員除外);
(五)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六)採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使有關生產經營者與其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定,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並對其進行舉報的;
(七)舉報人以違法手段取得生產經營者違法相關證據並對其進行舉報的;
(八)屬於申訴案件的舉報;
(九)對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十)依法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舉報(內部人員除外);
(十一)其他規定不得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章 獎勵類型、等級和標準
第十條 獎勵包括精神獎勵和獎金獎勵。按本辦法給予精神獎勵的,對不同舉報人分別發放表揚信;按本辦法給予獎金獎勵的,實行一案一獎。
第十一條 獎金獎勵分為兩個等級:
(一)舉報人指出被舉報人的具體、明確違法事實,並提供了相對應的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證屬實的,屬於一級舉報,給予一級獎勵。
(二)舉報人指出被舉報人的基本違法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證屬實的,屬於二級舉報,給予二級獎勵。
只提供線索,但未提供證據,或者市場監管部門決定不予立案查處的,不予獎勵,但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對舉報人的獎金獎勵按如下標準執行:
(一)舉報人舉報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罰沒決定且有五千元以上罰沒款實際入庫的,一級舉報按罰沒款入庫金額的5%,二級舉報按罰沒款入庫金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一、二級舉報獎金額最高皆不得超過30萬元;
(二)舉報人舉報第七條第八項,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罰沒決定且有五千元以上罰沒款實際入庫的,給予舉報人罰沒款入庫金額不低於1%的獎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萬元;
(三)市場監管部門對查證屬實,屬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範圍違法行為的內部人員舉報,一級舉報按實際入庫罰沒款的30%給予獎勵,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二級舉報按實際入庫罰沒款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已經作出罰沒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罰沒款入庫,或者因違法行為輕微,被舉報人及時糾正並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市場監管部門認定違法,但決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一級舉報獎勵300元,二級舉報獎勵100元;
(四)舉報的違法行為最終判定為食品藥品刑事犯罪的,給予不低於2萬元獎勵。
舉報第七條違法行為,但罰沒款實際入庫金額低於五千元或者沒有罰沒款實際入庫的,不予獎金獎勵,只給予精神獎勵,但按照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可給予獎金獎勵的除外。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給予獎金獎勵時,必須嚴格按照罰沒款比例計算獎金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但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查處過程中,發現被舉報人有與舉報人提供的證據無直接證明關係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該違法行為的查處不予獎金獎勵,只給予精神獎勵;或舉報人提供了被舉報人違法的證據,但市場監管部門查處時對與被舉報人相關聯的其他主體,包括分支機構、連鎖店等一併查處的,對該部分的查處不予獎金獎勵,只給予精神獎勵。
第四章 鼓勵業內舉報
第十四條 鼓勵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建立健全內部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食品藥品質量安全負責人電話,鼓勵內部人員通過拍照、錄音、錄像、書證、物證等方式舉報本單位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對查證屬實的,企業進行自我糾正整改,對舉報員工給予相應獎勵,並保護舉報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鼓勵內部人員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深圳市食品藥品行業內食品藥品安全共性問題,鼓勵內部人員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企業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內部人員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契約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五章 獎勵發放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自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且罰沒款實際入庫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和標準予以審查認定,在作出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領獎通知或者表揚信;獎勵金額超出市場監管部門當年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預算的,自新增預算到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領獎通知。獎勵金額在10萬元以上或特殊、跨區域的重大食品藥品安全獎勵,市場監管部門需將案件查處及獎勵審批情況,報本級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因被舉報違法行為涉嫌犯罪,市場監管部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且被舉報人最終判定為食品藥品刑事犯罪的,作出移交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在接到司法機關反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和標準予以審查認定,在作出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領獎通知,並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備案。
領獎通知內應告知舉報人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金額和申領時限、途徑。
第十七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發生移送的,由最後作出行政處理的執法機關依據本辦法獎勵舉報人。
第十八條 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申領獎金,並在申請時書面承諾不存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不予獎勵情形,必要時應根據舉報獎勵實施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未提出獎勵申請或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且未在規定時限內補充完善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登記在案。
如舉報人因故不能親自申領獎金的,可委託他人代領,但需提供經公證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委託他人提出舉報獎勵意願並申領的,委託人應當在公證委託證明中,承諾對受委託人的申領行為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舉報人對獎勵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
第六章 獎勵保障及監督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受理、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舉報獎勵標準認定核算、獎勵決定、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並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獎勵經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據實列支,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金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和經辦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及其舉報內容。
第二十四條 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案件進行宣傳報導時,不得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人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藥品”,是指食品(含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
本辦法所稱“市場監管部門”,是指深圳市範圍內依法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深市質規〔2016〕1號)作廢。市場監管部門執行本辦法以受理舉報的立案時間為準,在本辦法正式施行前立案的舉報獎勵,按照原《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深市質規〔2016〕1號)執行。

內容解讀

《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政策解讀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深圳市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舉報獎勵辦法》),並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一、《舉報獎勵辦法》起草背景
深圳市自2012年實施食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以來,在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積極舉報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線索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2021年8月,市場監管總局和財政部聯合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等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進行了規定。2022年1月,深圳市印發《深圳市建設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實施方案》,提出探索在食品、藥品、疫苗等領域,依法制定內部舉報人制度的具體辦法。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督,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吹哨人”制度,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啟動舉報獎勵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制修訂工作。起草過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深圳實際,整合《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深市質規〔2016〕1號)相關內容,經過多輪研討、徵求意見以及組織聽證、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最終確定基本原則、框架和內容。
《舉報獎勵辦法》的出台有利於強化社會監督,推動社會共治,保障公民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利於規範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構築食品藥品領域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有利於及時發現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隱患和違法犯罪行為,切實守住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底線。
二、《舉報獎勵辦法》主要內容
《舉報獎勵辦法》共七章二十八條。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1-4條),闡述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工作部門和部門職責等。第二章獎勵條件、方式和範圍(第5-9條),對舉報獎勵內容、條件、實施原則、獎勵範圍進行細化規定。第三章獎勵類型、等級和標準(第10-13條),規定的是獎勵等級、標準,明確了獎勵等級和各種情況的獎勵金額。第四章鼓勵業內舉報(第14-15條),提出了業內舉報,鼓勵相關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舉報獎勵機制。第五章獎勵發放(第16-19條),對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明確了獎勵啟動程式、獎勵認定及獎金髮放程式。第六章獎勵保障及監督(第20-25條),對舉報獎勵檔案設定、舉報獎勵資金來源和使用以及市場監管部門、新聞媒體、舉報人的義務責任作出具體規定。第七章附則(第26-28條),對相關定義進行解釋說明,對實施日期和有效期等作出規定,並規定廢止《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三、《舉報獎勵辦法》政策要點
(一)健全食品藥品“吹哨人”制度。考慮到食品、藥品等特殊領域專業性、技術性強,《舉報獎勵辦法》特別設定了“鼓勵業內舉報”條款,鼓勵食品藥品領域內部舉報,包括鼓勵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建立健全內部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內部人員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深圳市食品藥品行業內食品藥品安全共性問題,鼓勵內部人員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企業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增加內部舉報人獎勵條款、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有利於獲取關鍵案件線索、提升打擊精準度。
(二)聚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聚焦食品(含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食品藥品領域,關注民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監管難度大風險高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通過推動社會監督、匯聚人民力量,對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形成高壓執法震懾,使違法主體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同時,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主要列舉了無證經營、假冒偽劣、禁止生產經營名錄、違禁藥物使用、檢驗檢疫及原料不合格等七類違法行為,並明確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有獎舉報的違法行為具體行為種類進行細化規定。
(三)明確舉報人概念及權責。《舉報獎勵辦法》明確有權利申請舉報獎勵的舉報人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並規定舉報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要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及相應的證據;列舉排除了涉及食品藥品相關工作人員及家屬、違法舉證、標籤瑕疵、含消費投訴、輕微違法行為等十一類不屬於應予以獎勵的舉報人;嚴肅規定了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弄虛騙獎、誣告陷害等的後果及法律責任。
(四)明確舉報獎勵標準及門檻。獎勵標準是舉報獎勵制度的核心組成部分。《舉報獎勵辦法》以“罰沒款”為基數計算獎勵金額,其中規定內部人員舉報的一、二級最高獎勵金額分別為100萬元、50萬元,獎勵比例分別為罰沒款的30%、10%,對於經查證屬實而又不予立案、不予處罰或沒有罰沒款入庫的內部舉報,一級、二級舉報獎勵分別為300元、100元;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按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判決為食品藥品刑事犯罪的舉報獎勵金額不低於2萬元;並設定了五千元以上罰沒款實際入庫的獎勵門檻,罰沒款五千元以上舉報的一、二級最高獎勵30萬元,獎勵比例分別為罰沒款的5%、1%;其他情形給予精神獎勵。
(五)嚴格規範舉報獎勵程式。獎勵程式是保證舉報獎勵制度有效實施的必要條件。《舉報獎勵辦法》明確舉報獎勵工作責任主體為“市場監管部門”,啟動時間節點為“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且罰沒款實際入庫後或者最終判定為食品藥品刑事犯罪”,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認定職責、告知義務(包括對舉報獎勵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確定獎勵金額,以及認定後告知舉報人獎勵決定),舉報人領取時限、領取方式、覆核申請權利等。
四、推動《舉報獎勵辦法》有序有效實施
舉報獎勵制度的社會關注度高,施行中的情況錯綜複雜,《舉報獎勵辦法》正式發布施行後,一是堅持依法實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為依據,銜接《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規章規定,注意相關條文與法律法規規章的協調適用。二是加強政策宣傳,積極引導、加大宣傳,通過靈活運用微信公眾號、短視頻號、微博、報紙等媒體,做好舉報獎勵制度的宣傳報導、政策解讀工作。三是全力貫徹落實,市場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做好銜接工作,全面全力落實《舉報獎勵辦法》要求,確保獎勵落地。四是及時總結評估,市場監管部門對舉報獎勵制度執行中的問題加強研究分析,按階段統計舉報獎勵制度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舉報獎勵制度實施成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