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盤縣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是盤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縣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盤縣
  •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關於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3〕13號)、《省食安委關於印發〈貴州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暫行辦法〉的通知》(黔食安委發〔2012〕1號)和《六盤水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六盤水府辦函〔2015〕133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盤縣各鄉(鎮、街道)、各職能部門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路、電話等方式,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生產和經營環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予以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各鄉(鎮、街道)、各食品藥品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途徑(包括電話、信箱、網站、微信等舉報平台),明確舉報受理範圍和有效聯繫方式,負責受理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
  • 獎勵條件
第四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職能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屬於申訴案件的舉報。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並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後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願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同一舉報人在各級食品藥品職能管理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食品藥品職能部門獎勵,不給予重複獎勵。
第三章獎勵標準
第七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八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等級為一級的,按貨值金額的5%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舉報等級為二級的,按貨值金額的3%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舉報等級為三級的,按貨值金額的1%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
(四)無貨值金額或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的,可視情況給予100~2000元的獎勵。
第九條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藥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可在上述規定的獎勵標準基礎上提高50%進行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 獎勵程式
第十條 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內,書面上報案件辦理情況並提出獎勵申請。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部門在收到獎勵申請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作出獎勵決定並電話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實名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三條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託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並提供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市場監管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資料。
第十五條設立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獎勵資金實行據實核銷、年終清算制度,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設立獎勵基金20萬元,由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受理獎勵申請和發放。獎勵資金兌現完畢後,可向市級申請兌現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職能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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