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45號)精神,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
全文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獎勵由查處舉報事項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擔舉報獎勵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部門預算。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市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舉報獎勵範圍
第五條 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四)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 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欺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範圍: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進行工傷認定、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
(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社會保險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四)其他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危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情況。
第九條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範圍:
(一)舉報事項涉及自身權益,可由其他途徑投訴解決的;
(二)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未提供具體的違法違規線索或有效證據的;
(四)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五)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式的;
(六)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七)不屬於本辦法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三章 獎勵條件和程式
第十條 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並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後順序確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範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並結案。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經辦機構、參保單位、中介機構、服務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舉報,查實金額50萬以下(含50萬元),按照查實金額的2%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元的,給予500元獎勵;查實金額50萬元以上的,按照查實金額的4%給予獎勵。
(二)個人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舉報,按照查實金額的10%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三)單位和個人共同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舉報,獎勵金額按本條第(一)項的標準給予獎勵;
(四)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結合違法違規行為性質、可能造成的基金損失等因素,酌情按可能造成基金損失的1%給予獎勵,一般不超過500元。
第十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線索後,依據職責範圍確定舉報查處主體:
(一)屬於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的,由市本級負責查處;涉及迴避、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不宜由區級查處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直接查處;屬於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的,原則上轉交區級查處。
(二)屬於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的,由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查處;屬於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範圍且涉及其他區的,應會同相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查處;重大複雜案件或其他情況,可報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或指定有關部門查處。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舉報線索涉及財政部門職責的,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式實施。
(一)案件評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舉報案件辦結後,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評估案件是否符合舉報獎勵申領條件。
(二)獎勵申請。初步評估後,對於符合本辦法舉報獎勵範圍和申領條件的,案件查處部門應及時填報《社保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申請表》,附案件資料及時移送同級監督機構。
(三)獎勵審核。同級監督機構應當在案件辦結完成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舉報獎勵事項的審核,區級監督機構審核後將結果反饋查處部門,並通過信息系統報市級監督機構備案。
(四)結果告知。監督機構審核通過後的舉報獎勵事項,由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案件查處部門在舉報事項辦結後的10個工作日內與舉報人聯繫,告知其案件辦結情況並詢問舉報人是否申領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款。對擬領取舉報獎勵的舉報人以適當方式送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
舉報人擬申請獎勵款項的,應於接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適當方式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收款方式。舉報人明確拒絕舉報獎勵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五)獎金髮放。區級監督機構及時將舉報人提交的相關信息報送至市級監督機構。舉報獎勵資金由市級監督機構通過舉報人的社會保障卡或其選擇的本人其他銀行卡發放。
第四章 獎勵事項管理
第十五條 市、區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台賬管理機制。逐件登記舉報獎勵事項的主要內容、查處情況、查處結果、舉報人、被舉報人、發放金額等情況。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的有關材料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時立卷歸檔,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查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案件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信息;不得向被調查單位或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對舉報人的宣傳報導,須徵得舉報人的同意。
第十八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京勞社督發[2008]101號)、《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案件受理和資金申請、發放程式》(京勞社督發[2008]1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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