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是2020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滬府辦規:〔2020〕8號
  • 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以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並立案查處後,根據舉報人的意願,予以獎金獎勵的行為。
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是指本市各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糧食物資儲備、綠化市容、城管執法、公安、海關等部門。
第三條(工作職責)
市市場監管部門全面負責市級舉報專項獎勵資金的日常管理,具體負責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政策制定、市級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使用的內部審核、協調指導、信息公開等工作。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制定和實施協調指導等工作。
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系統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制定、舉報獎勵審核等工作。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為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機構和獎勵資金的發放部門,負責本系統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初步認定及獎金髮放。
第四條(資金來源)
舉報獎勵資金由市級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予以保障。獎勵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各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設立區級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區級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的使用辦法,由各區政府自行制定。
第五條(食品安全舉報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反映(或者向其他相關部門反映後被轉交、移送)屬於本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行為。
第六條(食品安全舉報分類)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舉報,分為實名、隱名、匿名三種。
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以提供真實姓名或者名稱以及真實有效聯繫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隱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以不提供真實姓名或者名稱,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代碼(如身份證縮略號、電話號碼、網路聯繫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能夠與之取得聯繫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以不署名或者不提供其真實姓名(名稱),並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和聯繫方式,使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無法與之取得聯繫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違法犯罪線索。
第七條(食品安全舉報受理)
舉報人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舉報的,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對其他相關部門移轉案件線索的,應當完整記錄接受情況;對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告知舉報人。
第二章 獎勵情形和標準
第八條(獎勵範圍)
下列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的舉報,經核實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收穫、捕撈、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未經獲準定點屠宰而進行生豬及其他畜禽私屠濫宰的;
(三)未經許可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
(四)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的;
(五)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
(六)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製品的;
(七)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的;
(八)生產經營國家和本市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
(九)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
(十)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十一)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二)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
(十三)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四)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五)生產經營未按照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照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十六)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十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十八)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九)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二十)生產經營未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的轉基因食品的;
(二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
(二十二)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
(二十三)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二十四)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十五)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未履行檢驗義務或者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十六)違法違規產生、收集、收運、加工、銷售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銷售的;
(二十七)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二十八)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十九)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
(三十)生產經營以有毒有害動植物為原料的食品的;
(三十一)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
(三十二)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未取得批准檔案、廣告內容與批准檔案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
(三十三)其他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獎勵條件)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舉報人實名舉報或者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能夠核實舉報人有效身份的隱名舉報;
(三)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和主要違法犯罪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四)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線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掌握;
(五)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得其他部門獎勵;
(六)舉報情況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調查,查證屬實並立案查處。
特殊情況下,舉報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違法行為證據確鑿,因其他原因無法立案查處,但違法行為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由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十條(不予獎勵情形)
下列人員和情形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本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包括在編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文員等)及其直系親屬;
(二)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
(三)採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使有關生產經營者與其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定,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並對其進行舉報的;
(四)舉報人以引誘方式或者其他違法手段,取得生產經營者違法犯罪相關證據並對其進行舉報的;
(五)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規定的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第十一條(獎勵等級)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舉報獎勵: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舉報獎勵: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三級舉報獎勵: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部分相符。
第十二條(獎勵標準)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舉報案件罰沒款金額,同時綜合考慮涉案貨值金額、獎勵等級、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照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照罰沒款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照罰沒款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四)無罰沒款的案件,各級舉報獎勵金額分別不低於2000元、1000元、200元。
屬於以下舉報的,舉報獎勵標準在本條基礎上分別上浮1—2個百分點:
(一)舉報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
(二)舉報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制售有毒有害或者假冒偽劣食品的;
(三)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舉報。
對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食品安全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按照上述標準增加一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三條(獎勵原則)
對舉報人員的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依據以下原則確定獎勵範圍與金額:
(一)對同一舉報事項,不得重複予以獎勵。同一違法犯罪案件被不同舉報人舉報且內容相同的,對第一舉報人進行舉報獎勵,舉報順序以舉報人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舉報時間為準;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對案件查處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二)一個舉報中所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予以分案查處的,可以分別計算獎勵金額,獎金可以合併發放;
(三)最終認定的違法犯罪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為有效舉報,不一致的部分為無效舉報,無效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犯罪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
(五)除舉報事項外,辦案機構還認定了其他違法犯罪事實的,對其他違法犯罪事實做出的處理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四條(其他獎勵原則)
舉報人所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涉嫌犯罪,已經依法移送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法務部門未給予獎勵的,根據舉報人意願,負責移送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章 舉報獎勵的實施
第十五條(權利告知)
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生效)之日或者案件結案之日起的15日內(指自然日,下同)書面或者電話告知舉報人是否符合本辦法舉報獎勵條件。
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且書面告知的,應當製作《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告知書》。電話告知的,應當做好錄音及書面記錄。告知日期分別以告知書發出的郵戳日期、電話通知當日的錄音及書面記錄為準。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之情形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在制止違法行為之日起的15日內,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並根據舉報人意願啟動獎勵程式;不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應當書面或者電話告知舉報人不予獎勵。
第十六條(獎勵的啟動)
舉報人應當自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告知其享有舉報獎勵權利之日起60日內提出獎勵意願。
舉報人申領舉報獎勵的,應當向告知其享有舉報獎勵權利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登記表》和有效身份證件。舉報人委託他人代為申領舉報獎勵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證明、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七條(獎勵的內部審核)
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啟動舉報獎勵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填寫《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核表》《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使用審核表》,連同《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登記表》和舉報原始記錄複印件、舉報受理記錄複印件、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判決書複印件、獎勵告知書及送達證明等材料,報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審核。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之情形,應當提供查實違法行為、制止違法行為的相關證據、案件結案審批文書等材料。
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市市場監管部門提出使用市級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市市場監管部門審核通過後,予以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簡易程式的啟動)
舉報事項有較大社會影響,且經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有充分證據證明舉報行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舉報獎勵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在案件調查終結時,啟動簡易程式,根據案件貨值金額等具體情況,對舉報人給予不低於200元的先行獎勵。
第十九條(簡易程式權利告知)
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批准案件調查終結之日起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先行獎勵。
第二十條(簡易程式的內部審核)
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舉報人提出先行獎勵意願之日起2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填寫《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核表》《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使用審核表》,連同《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登記表》、舉報原始記錄複印件、舉報受理記錄複印件、立案審批文書、案件調查終結審批文書、獎勵告知書及送達證明等材料,報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審核。
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市市場監管部門提出使用市級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市市場監管部門審核通過後,予以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簡易程式與一般程式的銜接)
在舉報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生效後,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後續獎勵。兩次獎勵總額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特殊獎勵附加程式)
對獎勵金額大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較大金額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使用,除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一般程式進行審核外,還需經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三條(隱名舉報獎勵申領)
舉報人隱名舉報的,應當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如身份證縮略號、電話號碼、網路聯繫方式等),並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隱名舉報人提出舉報獎勵意願的,應當向告知其享有舉報獎勵權利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登記表》,並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
隱名舉報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提出舉報獎勵意願、代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代為申領的,受委託人應當提供授權委託證明、受委託人有效身份證件、隱名舉報人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約定的身份代碼、舉報密碼。
其他事項,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一般程式辦理。
第四章 獎勵發放
第二十四條(獎勵通知)
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舉報獎勵審核同意後,製作《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或者《不予獎勵通知書》,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按照舉報人提供的地址和聯繫方式通知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獎勵領取)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憑通知和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勵,並填寫《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發放登記表》。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獎勵的,視為放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記錄在案。
委託他人代為提出舉報獎勵意願的,應當委託同一人領取獎勵,受委託人需憑通知、授權委託證明、舉報人和受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勵。
第二十六條(申領承諾)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向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舉報獎勵意願的舉報人,應當對其就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得其他部門獎勵(包括獲得市級或者區食品安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獎勵)的情況作出書面承諾。
委託他人提出舉報獎勵意願並申領的,委託人應當在授權委託書中,承諾對受委託人的申領行為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救濟途徑)
舉報人對獎勵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或者《不予獎勵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也可以在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卷宗保管)
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做好獎勵發放記錄,建立獎勵檔案。檔案包括舉報原始記錄、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判決書、獎勵告知書、獎勵登記表、獎勵通知書、獎勵發放登記表等書面及錄音材料。
第二十九條(保密條款)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身份的相關情況、舉報內容、獎勵情況等嚴格保密。
第三十條(責任追究)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舉報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泄露舉報人身份情況、舉報內容或者幫助被舉報人逃避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2016年1月19日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原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制訂的《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滬府辦發〔201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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