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上海市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網路餐飲服務行為,加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市監規範〔2023〕17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
《上海市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於經2023年12月12日經市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規範網路餐飲服務行為,加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台”)、通過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經營者”),從事網路餐飲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本市網路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對轄區區域網路絡餐飲服務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主體責任)
本市第三方平台和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從事網路餐飲服務,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平台備案要求)
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第三方平台,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在外省市註冊登記的第三方平台,應當自在本市提供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服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其在本市實際運營機構的地址、負責人、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方平台設立從事網路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第六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方平台應當設定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第三方平台應當按照食品安全規定建立並公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衛生規範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
第七條(入網資質)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或者臨時備案的經營品種和方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入網食品經營者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交易網站上公示的信息應與其實體店經營地址、經營項目、店招等信息一致,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入網食品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入網協定)
第三方平台應當與入網食品經營者簽訂協定,明確雙方在入網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鼓勵第三方平台在協定中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實施“網際網路+明廚亮灶”和使用“食安封簽”的相關要求。
第九條(實名登記)
第三方平台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建立登記檔案,記錄其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許可證號或者臨時備案編號、許可證或者臨時備案有效期、核准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上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入網食品經營者和第三方平台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條(資質審查)
第三方平台應當通過與市場監管部門的許可信息進行比對,經現場核查等方式,對申請加入平台的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許可信息比對採用電子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等形式。
第十一條(信息公示管理)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交易網站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證、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件公示採用有效的電子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等形式。
第三方平台應當為信息公示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明廚亮灶)
鼓勵入網食品經營者實施“網際網路+明廚亮灶”,將視頻信息上傳至其加入的第三方平台,通過“網際網路+明廚亮灶”的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實施“網際網路+明廚亮灶”的,第三方平台應當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提供接口、展示頁面,為消費者查看入網食品經營者上傳的視頻信息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反食品浪費)
第三方平台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等採取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加強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第三方平台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分量、規格或者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
第十四條(食品製作條件和要求)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製作食品。
鼓勵入網食品經營者使用“食安封簽”和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示食品製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並提醒消費者收到後儘快食用。入網食品經營者將餐飲外賣食品交給配送人員時,應當確保“食安封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條(送餐要求)
從事餐飲配送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送餐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
(二)配送膳食食物箱(包)應當專用,定期清潔、消毒,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配送;
(三)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應使用容器或獨立包裝等分隔,盛放容器和包裝應嚴密,防止食品污染;
(四)有特殊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五)應當保持“食安封簽”的完整性,保障配送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入網食品經營者可以委託符合前款條件的第三方平台或者物流配送企業送餐。
第十六條(第三方平台抽查監測)
第三方平台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公示信息進行抽查和監測,並公布檢查結果。抽查和監測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
第三方平台檢查發現平台內的入網食品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第十七條(監測和檢查)
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對第三方平台和入網食品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開展監測,對第三方平台報告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線索開展重點監督檢查,檢查結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平台內入網食品經營者涉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通知第三方平台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一)存在未經許可或者未進行臨時備案從事餐飲服務的;
(二)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違法行為處理)
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第三方平台、入網食品經營者和物流配送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涉及依法應當移送通信管理部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函告市通信管理部門。
涉及本市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埠第三方平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監督檢查結果,視情採取提高監督檢查頻次、責任約談、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十九條(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三方平台應當按照法律及相關規定,建立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鼓勵第三方平台組織入網食品經營者等採取集中投保的方式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入網食品經營者也可以自行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宣傳和培訓)
鼓勵第三方平台組織入網食品經營者積極參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等相關知識培訓,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網路餐飲服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路系統的提供者。
本辦法所稱“入網食品經營者”,是指在第三方平台上開設網上店鋪或(和)自行在網際網路(含移動網際網路、移動客戶端)設立訂餐網站或者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食品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明廚亮灶”,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採用視頻的方式,並將視頻信息上傳至其加入的第三方平台,向社會公眾展示餐飲服務相關過程的一種形式。
本辦法所稱“食安封簽”,是指入網食品經營者為了防止外賣食品在配送過程中受到污染,在其外賣食品的包裝容器或配送箱(包)上使用的封口包裝件。
第二十二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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