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山西省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山西省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網路餐飲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經2022年12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22年12月28日由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全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00號
《山西省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業經2022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藍佛安
2022年12月28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網路餐飲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利用網際網路從事餐飲服務以及對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網路餐飲服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等服務的信息網路系統提供者。
本辦法所稱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網站開設網上店鋪提供餐飲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三條 從事網路餐飲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執行食品安全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相關經費由財政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配合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行政審批以及通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引導從業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宣傳普及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第八條 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
第九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自建網站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位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繫方式等。
省、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備案信息。
第十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選擇的代理商,應當在設立或者代理協定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繫方式、代理協定等。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備案信息。
第十一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交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依法進行審查,如實登記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等信息,並與其簽訂食品安全協定,明確食品安全責任。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提供的信息負責。
第十二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或者證照的連結標識。
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頁面公示門店照片、菜品名稱、餐食分量、主要原料名稱和價格,並對真實性負責。
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及時更新公示。
第十三條 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製作餐飲食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符合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
(三)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四)不得將自己加工操作區內的訂單委託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推廣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食品包裝上使用餐食封簽。
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接受消費者餐食封簽要求的,應當在食品包裝上使用餐食封簽,未使用封簽或者封簽損毀的,送餐人員有權拒絕配送,消費者有權拒絕接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推廣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視頻形式實時公開食品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為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視頻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建設共享廚房,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視頻,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利用共享廚房,依法開展網路餐飲服務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共享廚房,是指提供集中化、標準化、數位化的餐飲軟體、硬體配套設施和場地資源,供多個入駐商戶共享資源進行網路餐飲服務的模式。
第十七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環保要求。
餐飲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貯存、運輸中的食品安全。
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清潔的配送容器,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八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定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隨機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況。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被委託的送餐單位,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九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如實記錄網路訂餐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等訂單信息。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檔案,記錄其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並將投訴處理、違法違規等信息記入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檔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電子信箱、電話等,接受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依法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發現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配合執行。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測並定期抽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被依法認定為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違法行為:
(一)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機構、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管轄許可權進行查處。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代理商存在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代理商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跨省域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協助配合,依法做好調查取證、案件移送、處理結果反饋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同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行政審批以及通信等主管部門協作配合,加強對網路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實現數據共享,完善案件移送、處理、信息通報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信用監管,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進行公示。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履行責任和義務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責任約談情況應當依法納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公職人員在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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