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22年,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對《山西省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檔案全文
山西省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促進網路餐飲市場健康發展,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過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提供者(以下簡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網路餐飲服務以及對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網路餐飲服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等服務的信息網路系統提供者。
本辦法所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自行設立訂餐網站、移動客戶端或者在第三方平台開設網上店鋪,接受送餐訂單、製作並配送餐飲食品的經營者。
第四條【基本原則】 從事網路餐飲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執行食品安全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相關工作經費由財政統籌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協助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商務、行政審批、通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行業自律】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引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宣傳普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宣傳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鼓勵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以及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
第九條【許可要求】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
第十條【備案要求】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分支機構、代理商、合作商應當在設立或者簽訂協定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省、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第十一條【信息審查】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交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進行審查,如實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等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定,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信息公示】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或者證照的連結標識,並公示反食品浪費標識。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其菜品名稱、餐食分量(以公制計量單位表示)和主要原料名稱,並對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食品節約】 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合理設定套餐價格,採用大小份、半份等方式供餐,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理性消費。
第十四條【餐飲製作要求】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製作餐飲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製作的餐飲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網路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三)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區內加工食品,不得將訂單委託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安全檢測】 鼓勵和支持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配備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安全檢測或者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送檢。
鼓勵和支持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選擇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自身的食品經營管理體系進行評價。
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餐食封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推廣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食品包裝上使用餐食封簽。
消費者選擇餐食封簽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食品包裝上使用餐食封簽,未貼封簽或者封簽損毀的,送餐人員有權拒絕配送,消費者有權拒絕接收。
第十七條【視頻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推廣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自建網站或者第三方平台以視頻形式實時公開食品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視頻提供技術支持。
鼓勵網路運營商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視頻提供支持。
第十八條【共享廚房】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建設共享廚房,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視頻,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保證食品安全。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利用共享廚房,依法開展網路餐飲服務經營活動。
前款所稱共享廚房,是指提供集中化、標準化、數位化的餐飲軟硬體配套設施和場地資源,以供多個入駐商戶共享資源以進行餐飲服務經營的模式。
第十九條【送餐要求】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
餐飲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
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清潔的配送容器,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條【無接觸配送】 鼓勵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鋪設餐飲食品配送無接觸存取設施,建立存取餐櫃管理制度,定期清潔、消毒,為消費者提供定點定時取餐便利。
鼓勵物業服務機構、社區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協助配合無接觸配送管理制度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送餐人員培訓】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管理和培訓,依法保障送餐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定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第二十三條【檔案管理】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檔案,記錄並更新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基本情況、投訴處理、違法違規等信息,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信息記錄】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如實記錄網路訂餐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等訂單信息。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五條【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對實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依法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管轄規定】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機構、代理商、合作商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由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由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執法檢查活動中,需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交易等信息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如實提供、積極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停止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配合執行。
第二十八條【部門協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同級發展改革、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商務、行政審批、通信等部門合作,加強對網路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實現數據共享、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第二十九條【信用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信用監管,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評價的途徑。評價結果依法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條【約談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三十一條【法律適用】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1】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代理商、合作商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2】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消費者選擇餐食封簽,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在食品包裝上使用餐食封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