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負責全市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全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負責全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全市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縣(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依法指導和查處市場監管領域的違法案件,查處督辦大案要案和疑難案件,規範全市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全市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 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全市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市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全市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全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全市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和市級監督抽查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全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負責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全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特殊食品監督管理。負責全市食鹽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管和食鹽專營工作。負責酒類商品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全市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全市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推動全市新型標準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依法負責全市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立項、審查、批准、編號、發布和複審工作。監督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貫徹實施。依法監督管理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工作。推動和國際對標采標相關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管理全市商品條碼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協調全市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全市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建立落實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藥品安全風險。
(十五)監督實施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十六)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行政許可工作。
(十七)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依職責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上市後風險管理和處置工作。
(十八)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十九)負責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二十)負責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信用體系建設。
(二十一)指導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二十二)負責全市智慧財產權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加強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發展規劃和制度措施。推動全市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全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
(二十三)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輿情監測工作。
(二十四)指導、協調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開展非公經濟組織黨建工作。
(二十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職責範圍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二十六)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政府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市內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市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全面推行“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大力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全市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二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市公安機關,市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市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食品安全風險、重大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市商務局負責與經貿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合作磋商和立場協調等工作。
(2)市商務局負責擬訂全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5.與市著作權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省、市關於著作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6.與太原海關的有關職責分工。兩部門要建立機制,避免對各類進出口商品和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重複檢驗、重複收費、重複處罰,減輕企業負擔。
內設機構
(一)黨組辦公室。負責黨組與市委的黨務聯繫,承擔相關文稿起草工作;承辦辦理黨組日常工作事宜。
(二)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檔案、信訪、安全、值班、服務保障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重要工作督查督辦。承擔全市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協調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目標責任制考核、評選表彰、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制訂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才隊伍建設、人才管理、職稱評審等工作。組織指導基層規範化建設工作。
(四)綜合研究科。承擔協調推進全市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市場監督管理領域政策研究和市場環境形勢分析。擬訂全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與評估。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
(五)法規科。組織開展本系統法治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執法聽證等法律事務工作。開展法制教育、普法宣傳以及政策法規教育培訓、諮詢服務工作。負責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六)執法稽查科。擬訂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組織查辦、督查督辦有關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負責全市市場監管執法辦案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指導縣(市、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職責範圍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七)登記註冊科。擬定全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全市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依法依規承擔應由市局辦理的登記註冊工作。承擔指導全市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全市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扶持全市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全市小微企業名錄工作。
(八)信用監督管理科。擬訂全市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對全市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太原)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管理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指導查處全市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九)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市場交易監督管理科。擬訂全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契約行政監管、商品交易市場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全市消費維權工作和消費環境建設。指導開展市場監管諮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動產抵押登記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專業市場規範管理工作。配合開展有關領域專項整治工作。
(十)商品價格監督檢查科。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社會監督、公共服務、價格誠信建設等活動;組織、指導、實施全市的明碼標價監製工作。
(十一)收費監督檢查科。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清理整頓亂收費的工作。
(十二)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科(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負責全市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依法承擔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以及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監督公平競爭審查落實情況。指導市內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組織指導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擬訂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管及禁止傳銷的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經營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
(十三)網路交易監督管理科。擬訂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網路商品交易平台和網路商品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網路商品交易市場監管監測平台建設及套用工作。
(十四)廣告監督管理科。承擔指導全市廣告業發展工作。擬定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實施全市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監測全市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指導促進全市公益廣告發展工作。
(十五)質量發展科。擬訂推進質量強市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組織實施政府質量獎勵制度,加強全面質量管理,推進全市品牌建設。組織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和產品防偽工作,配合落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和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全市重大質量事故調查。承辦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擬訂生產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市級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指導全市工業產品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十七)食品安全協調科。擬訂推進食品安全戰略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負責分析預測及編制全市食品安全總體狀況的報告。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區域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生產領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全市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九)食品流通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領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勢,擬訂全市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酒類商品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餐飲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餐飲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餐服務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餐飲業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科。擬訂全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負責和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全市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承擔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
(二十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科。擬定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許可權負責藥品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藥品流通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和指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按規定許可權組織實施藥品流通環節現場檢查。按規定許可權開展網際網路藥品銷售的監管工作。
(二十三)特殊藥品監督管理科。依法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監督管理,掌握分析特殊管理藥品監管工作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組織實施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藥品現場檢查。依許可權負責醫療機構製劑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並依法處置。
(二十四)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範。負責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監管工作,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的現場檢查。掌握分析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並依法處置。
(二十五)化妝品監督管理科。監督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掌握分析化妝品經營環節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組織實施化妝品經營環節的現場檢查。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並依法處置。
(二十六)藥械化妝品安全抽檢監測科。擬訂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負責和指導不合格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承擔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
(二十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監督檢查全市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全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指導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二十八)計量科。擬訂全市計量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牽頭建立全市現代先進測量體系。承擔全市計量標準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產業計量、資源計量和環境計量工作。開展能效標識、水效標識的計量監督檢查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二十九)標準化協調推進科。擬訂全市標準化戰略、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全市標準化綜合改革工作,構建新型標準體系。依法承擔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立項工作。推進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推動和國際對標采標相關工作。協調組織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或區域性標準化組織活動。協調、指導和監督基層標準化工作。推進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承擔市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十)標準管理科。依法承擔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審查、批准、編號、發布和複審工作。監督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貫徹實施,組織開展全市地方標準的實施評估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工作。承擔《世界貿易組織技術壁壘協定》(WTO/TBT)有關標準和技術法規在全市的通報和諮詢工作。承擔全市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
(三十一)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科。落實國家和省認證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認證認可、合格評定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擬訂全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對各類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全市檢驗檢測市場,監督檢驗檢測活動。協調推進全市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協調指導全市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三十二)智慧財產權保護髮展科。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和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市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全市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戰略推進計畫。承擔全市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利、商標、原產地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組織開展專利導航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統計調查分析發布及專利獎補、獎勵等工作。
(三十三)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科。擬訂和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運用服務的制度措施。組織開展商標註冊、專利申請的指導工作,協調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及保險工作。擬訂和規範全市智慧財產權交易的制度措施。指導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依法監督和管理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組織智慧財產權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計畫。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創建工作。承辦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
(三十四)行政審批科。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十五)科技和財務科(內審科)。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提出全市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科學普及、科研成果評審和獎勵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預決算,擬訂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會計核算、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及制裝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裝備配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三十六)宣傳與應急管理科。承擔全市市場監督管理新聞宣傳、新聞發布和輿情監測、分析、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制(修)訂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同相關部門和科室開展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應急處置、新聞發布等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指導本系統新聞宣傳工作。
(三十七)非公經濟組織黨建工作科。在市委組織部、市非公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領導指導下,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促進中央和省委、市委各項決策部署在非公經濟組織的貫徹落實。負責全市非公經濟組織黨建工作政策的擬訂和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非公經濟組織黨建各項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現任領導
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郝淑貞
所獲榮譽
2020年11月20日,入選“第六屆全國文明單位”名單。
2020年11月,獲得山西省人社廳、山西省總工會授予““2020年山西省五一勞動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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