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執行機制

食品安全執行機制

食品安全執行機制是指與食品有關的政府部門、企業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運行方式,是引導政部門加強監管,制約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各項活動的基本準則及相應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安全執行機制
  • 目的: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涉及部門,執行機制,部門職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進出口,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目的,涉及的品種,部門職責,系統與平台的對接,生產經營者電子檔案,生產經營者義務,消費者知情權保護,法律責任,

涉及部門

食品安全執行機制涉及的部門包括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其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包括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

執行機制

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路,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諮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食品安全標準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畫。

食品生產經營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准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後,辦理工商登記。縣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核相關資料、核查生產場所、檢驗相關產品;對相關資料、場所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後,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進出口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持契約、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准檔案,向海關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目的

加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消費知情權。

涉及的品種

對下列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含種植、養殖、加工)、流通(含銷售、貯存、運輸)以及餐飲服務環節實施信息追溯管理:
(一)糧食及其製品;
(二)畜產品及其製品;
(三)禽及其產品、製品;
(四)蔬菜;
(五)水果;
(六)水產品;
(七)豆製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
(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部門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對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在整合有關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系統的基礎上,建設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簡稱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二)負責食品生產、餐飲服務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
(三)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方案、相關技術標準;
(四)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信息追溯,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
(二)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環節和畜禽屠宰環節的信息追溯,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市商務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畜禽屠宰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
(二)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生產經營者履行信息追溯義務,進行指導、督促。
區(縣)市場監管、農業、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的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以及有關信息追溯系統的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

系統與平台的對接

市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商務部門負責建設的信息追溯系統應當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進行對接。鼓勵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建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系統,並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進行對接。

生產經營者電子檔案

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繫方式、生產經營許可等資質證明材料上傳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形成生產經營者電子檔案
前款規定信息發生變動的,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變動之日起2日內,更新電子檔案的相關內容。

生產經營者義務

追溯食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上傳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採購的追溯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出廠銷售的追溯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追溯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屠宰廠(場)應當將下列信息上傳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穫、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四)上市銷售的追溯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五)上市銷售的追溯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質量安全檢測、動物檢疫等信息。
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批發經營企業、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者以及兼營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儲運配送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上傳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以及供貨者和購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追溯食品的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
(三)追溯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質量安全檢測、動物檢疫等信息。
標準化菜市場的經營管理者、連鎖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應當將下列信息上傳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經營的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以及供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經營的追溯食品的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
(三)經營的追溯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質量安全檢測、動物檢疫等信息。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學校食堂、中型以上飯店及連鎖餐飲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上傳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採購的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配送日期,以及供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採購的追溯食品的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
(三)直接從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採購的追溯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質量安全檢測、動物檢疫等信息。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還應當將收貨者或者配送門店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上傳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消費者知情權保護

消費者有權通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專用查詢設備等,查詢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來源信息。
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來源信息。
鼓勵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企業網站上主動向消費者公示追溯食品與食用農產品的供貨者名稱與資質證明材料、檢驗檢測結果等信息,接受消費者監督。
消費者發現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可以通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或者食品安全投訴電話,進行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處理,並將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上傳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繫方式、生產經營許可等資質證明材料,或者在信息發生變動後未及時更新電子檔案相關內容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傳相關信息的。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故意上傳虛假信息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拒絕向消費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來源信息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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