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是指為了確保食品質量安全,由生產者、加工者以及流通者分別將食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的可能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信息進行詳細記錄、保存並向消費者公開的制度。它主要由生產經營記錄製度、包裝與標識制度、編碼與查詢制度、消費者通報制度構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 外文名:Food safety traceability system
  • 功能:提高消費者放心程度
  • 實質:食品安全治理體系
  • 起源:1997年
  • 主體:政府、企業、行業協會、消費者
可追溯類型,基本功能,反應功能,責任功能,事先驗證功能,構建步驟,

可追溯類型

內部追溯VS外部追溯
追溯的兩種基本類型:內部追溯與外部追溯。其劃分依據在於追溯範圍的差異,前者是在單個成員企業內部的追溯;後者是在整個食品供應鏈的每個成員企業之間的追溯。內部追溯是指單個企業以產品的每道加工工序為一個追溯點,對其內部生產過程的追溯;外部追溯是指在整個食品供應鏈上的每個企業的產品信息的追溯,每個企業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或產品為一個追溯點。內部追溯是外部追溯數據交換的基礎。
追蹤VS溯源
根據追溯方向的不同,分為追蹤與溯源。追蹤是對產品的流向追蹤,向供應鏈下游展開對產品之間消耗關係的分析;溯源是對產品所消耗物料的來源追溯,向供應鏈上游展開對產品之間組成關係的分析。
強制性追溯VS自願性追溯
根據法律是否強制規定企業產品做到可追溯,追溯還可以分為強制性追溯與自願性追溯。前者是指法律強制性地規定企業的產品必須可追溯,否則禁止上市銷售,並承擔違法責任;自願性追溯是指法律沒有強制性地規定企業的產品必須做到可追溯,而是企業為了提高產品的質量安全保障,贏得消費者的青睞而主動實施的。美國紅肉行業實施自願性可追溯。歐盟牛肉則實施強制性追溯。

基本功能

反應功能

反應功能即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在整個食品供應鏈自下而上溯源,找出問題所在的功能。追溯體系的這種快速反應能力能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的成本。在食品供應鏈上自下而上地追蹤食品污染源和自上而下地追蹤可能受污染的動物和產品,食品安全追溯能減少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食品安全可追溯通過控制遭受潛在不安全食品的人數來降低社會成本。消費者因為某企業能快速地識辨問題產品和區分安全產品而保持對企業產品的信任,這就降低了企業成本。這就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降低外部成本功能。

責任功能

責任功能主要指來自生產不安全食品這一違法行為的財產損害結果對企業所產生的威脅,包括法律懲罰、企業聲譽的損害和品牌資本的損失有物質的追溯,這會迫使企業主動實施食品安全可追溯。食品安全可追溯還具有追溯信息功能。食品安全可追溯追蹤產品的能力使得產品供應鏈上食品安全問題責任機制的建立很容易。它通過為消費者和下游食品經銷商鑑定食品安全問題責任方和尋求法律補償,減少了監管和執法成本。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背景下的食品安全問題的責任功能有所不同。一般來講,由它產生的採取食品安全可追溯的動力要弱於由降低外部成本功能而產生的功力。

事先驗證功能

食品安全可追溯能減少消費者事先驗證產品質量的信息成本。消費者通過在食品標籤上標明的食品安全、動物福利等相關信用品特性,可以很方便地在消費前進行質量驗證,這又被稱為事先質量驗證。但是,許多現有的整個行業範圍內的牲畜識別和可追溯系統屬於事後追溯。在食品安全事件出現後,對產品的信息進行追溯。它們沒有促進產品特性信息的事先提供,而這些產品特性信息的提供有助於緩解消費者信息不對稱。它的挑戰在於通過識別和標籤,將食品的信用品特性轉換成搜尋品特性。在此情況下事先經驗品特性信息的提供或者驗證也是必要的。當意識到建立一個獨立的追溯系統有可能是因為事先驗證產品質量或事後追溯污染源、追蹤產品,並試圖解決事先、事後兩方面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時,它有助於區分實行食品安全可追溯機制的動因。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實現消費者、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信息共享,使消費者簡便搜尋,市場有序競爭,政府高效監管,食品安全得到保障。綜上所述,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就是針對產品信息不對稱而設計的。

構建步驟

強制落實食品供應鏈各主體建立信息檔案制度
強制要求供應鏈上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各環節主體分別建立完備的信息檔案,包括生產信息檔案、出廠檢驗信息檔案、經營信息檔案等,信息記錄既可以是電子形式,也可以是紙質形式。《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第二十四條提出了“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2009)中有7項條款對食品(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及進口商強制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的記錄和標識,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2015 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與追溯制度相關的條款增至12條,其中增加了對農業投入品生產記錄、食品銷售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出檢驗記錄、進貨查驗記錄及進口和銷售記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入網食品經營者實名登記、餐飲具獨立包裝標識等多項要求。這些保障追溯信息完備的基本制度,必須予以強化,明確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明確監管方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強制落實供應鏈主體掌握上下游信息的制度
上下游可追溯是實現供應鏈全程追溯的最低要求,而且已有研究表明,增強供應鏈中任一環節的可追溯性,對供應鏈上其他環節的企業提供更加安全的產品都具有促進作用。首先落實供應鏈各主體對其上下游企業信息的掌握情況,就我國的國情而言制度可能更好落地,如此既不會過多增加企業的額外負擔,也可以推進信息的傳遞性。相關信息包括進貨查驗信息記錄、銷售記錄、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信息等等,信息記錄既可以是電子形式,也可以是紙質形式。《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網路經營者實名登記等條款,為建立實現供應鏈上下游信息傳遞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鼓勵推廣追溯電子技術和標籤化
在強制落實前兩步之後,可以鼓勵企業使用更先進的電子化追溯系統,提供一些軟性的指南性檔案。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方可建立共享式食品安全追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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