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Shanghai Food Safety Federation)縮寫為SFSF。由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領域的社團、企事業單位和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成立於2013年11月。

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
  • 外文名:Shanghai Food Safety Federation
  • 成立時間:2013年11月
  • 性質:社會團體
  • 所在地:上海
登記事項,業務範圍,負責人,主要工作任務,組織機構,章程,

登記事項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Shanghai Food Safety Federation)縮寫為SFSF。由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領域的社團、企事業單位和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成立於2013年11月。
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成員單位有本市各食品相關行業協會;種植、養殖業;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業單位;食品檢測機構;食品相關院校。現有170餘家會員單位。另有專家委員會。

業務範圍

開展食品安全工作領域調查研究、開展政策宣傳、信息諮詢、中介培訓和考察訪問等服務,以及承擔政府委託的其它相關事項(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開展業務)。

負責人

本會負責人為會長、秘書長以及副會長。
現任會長為顧振華。現任秘書長為姜培珍。現任副會長為
陳祖堯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
陳喆
上海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
梁寶龍
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吳春峰
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田明福
百勝諮詢(上海)有限公司
張西強
上海太太樂食品有限公司
鄒昕
上海康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趙崔華
金拱門(中國)有限公司
是明芳
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夏小草
上海市浦東新區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協會
徐若海
上海杏花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謝晶
上海海洋大學食品學院
沈建華
上海清美綠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主要工作任務

(一)宣傳貫徹《食品安全法》等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交流,推動本市食品安全領域的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二)圍繞政府工作要求和本市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開展各食品行業內的食品安全交流、合作和協調工作;開展食品安全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工作。提出制(修)訂國家、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建議。
(三)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共同舉辦論壇、講座、培訓、諮詢、展會等活動。與國際及世界各國、各地區食品安全組織的交流和聯繫;與國內各地區的溝通與交流。
(四)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的相關工作,如本市食品安全領域工作的評估論證、統計調查、發展規劃等。
(五)為會員和社會各界提供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諮詢服務。

組織機構

市食安聯下設種植和養殖專業委員會、食品流通業專業委員會、食品生產業專業委員會、餐飲業業專業委員會、保健食品專業委員會、食品安全技術專業委員會、網路食品經營專業委員會等7專業工作委會;另外還有2個專業委會在籌辦中(食用農產品健康產業專業委員會、餐廚廢棄油脂工作專業委員會)。

章程

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章程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簡稱市食安聯。(英文名稱是Shanghai Food Safety Federation,縮寫是SFSF。)
第二條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領域的社團、企事業單位和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構建社會共治格局,團結、協調、服務本市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的社會力量,促進本市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和食品產業的健康發展,為把上海建成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做出貢獻。
第五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會的任務: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食品行業自律,建立健全食品行業食品安全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本市食品安全領域的誠信建設。
(二)圍繞政府工作要求和本市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問題,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管理和風險交流,開展調查研究;開展各食品行業內的食品安全交流、合作和協調工作;開展食品安全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工作。提出制(修)訂國家、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建議,並組織開展標準的制(修)訂工作。積極創造條件,推進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體系建設,提高食品安全領域的工作水平,促進食品企業在國內外的市場競爭力。
(三)發揮各會員及單位的資源優勢,推動、促進形成合力;根據會員單位的需要和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相關的論壇會、研討會、展會以及食品安全與技術相關的講座、培訓、諮詢等活動。
(四)加強與國內相關省市,特別是長三角地區的食品安全及相關協會的溝通與交流;加強與港澳台、已開發國家及與國際食品安全及相關社會團體的交流和聯繫;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和業務的交流、考察、聯合舉辦食品安全相關的各類活動。
(五)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各類食品安全活動,密切相互關係,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經驗、成果等的交流。收集整理國內外食品安全的有關信息,編輯出版會訊。
(六)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構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與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對話和溝通的平台,及時傳遞食品安全及相關信息。
(七)為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提供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諮詢服務。
(八)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食品安全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食品安全工作領域調查研究、開展政策宣傳、信息諮詢、中介培訓和考察訪問等服務,以及承擔政府委託的其它相關事項。(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開展業務)
第九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單位會員: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的與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的社會團體,以及守法經營且具有較高社會影響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檢驗檢測和技術服務機構;
(四)個人會員:熱心食品安全工作,具有較高社會威望和影響的食品安全研究、監管、檢驗檢測、技術服務的專家、學者及專業人士。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七條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和監督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召開會員大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體會員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會員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監事、理事、負責人選舉辦法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二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監事長、負責人,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根據會議紀錄製作會議決議,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七條本會負責人、監事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和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事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四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和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督促調解方案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如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託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應採取民主表決方式進行,重大事項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
(二)政府的資助、政府委託的項目;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四十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員的補貼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三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本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七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19年11月29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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