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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食藥監餐飲〔2016〕341號
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
《上海市網路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6年6月6日局務會議和市通信管理局2016年6月24日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
內容介紹
上海市網路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範網路餐飲服務行為,加強對其監督管理,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餐飲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網路餐飲服務,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網際網路接受訂購需求後製作並配送膳食的食品經營活動,以及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台)為餐飲服務交易雙方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自行在網際網路(含移動網際網路、移動客戶端)設立訂餐網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開設網上店鋪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食品經營者。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網路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市網路餐飲服務相關電信與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其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主體責任)本市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從事網路餐飲服務,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鼓勵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入社會第三方機構,協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開展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行業管理)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台依法從事網路餐飲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舉報投訴)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路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八條(許可要求)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應當與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一致。
第九條(信息公示要求)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相關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
上款規定公示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十條(食品製作條件和要求)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食食品現制現售衛生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條件和要求製作食品。
第十一條(送餐要求)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行送餐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並按照以下要求從事送餐活動:
(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並執行送餐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證明。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依法不得從事送餐活動。
(二)用於盛放食品的容器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送餐時應當採取能夠防止灰塵、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應當定期清潔、消毒。
(三)有特殊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四)鼓勵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示食品製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並提醒消費者收到後儘快食用。
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委託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上款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不應當委託不符合上款條件的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
第三章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第十二條(管理制度)第三方平台應當建立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入網標準,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入網審查、實名登記、平台區域網路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報告和處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法律義務。
第十三條(資質審查)第三方平台應當對申請加入平台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如有需要,應到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進行現場核實。
鼓勵第三方平台將平台區域網路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與政府監管部門的許可數據進行比對,提高資質審查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條(實名登記)第三方平台應當對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記錄其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許可證件編號、許可證有效期、核准名稱、地址、經營項目、聯繫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上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第三方平台應當在知曉後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責任告知)第三方平台通過與平台內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入網協定等方式,明確雙方應當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報告處理義務)第三方平台檢查發現平台內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發現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無許可證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第十七條(數據監測分析)鼓勵第三方平台通過對平台區域網路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上傳信息、消費者點評等數據分析,獲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線索,並報告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信用評價體系)鼓勵第三方平台建立平台區域網路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並將其真實信用評價情況在網上公示。
鼓勵第三方平台在平台上公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等信息。
第十九條(消費者權益保護)第三方平台應當按照法律及相關規定,建立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鼓勵第三方平台建立消費預賠金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宣傳和培訓)鼓勵第三方平台對平台內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平台經營和送餐)第三方平台自身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第二章的相關規定。
第三方平台從事送餐活動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信用管理)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台實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對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台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被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任約談及整改等情況,並根據信用記錄,調整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三條(監測和檢查)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餐飲服務活動的監測,對其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第三方平台報告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線索開展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違法案件管轄)網路餐飲服務違法行為由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管轄。
兩個以上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因網路餐飲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管轄。
具有重大影響或者案情複雜的網路餐飲服務違法行為,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二十五條(違法行為處理)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市的網路餐飲服務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嚴重違法行為處理)第三方平台存在違法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吊銷許可證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函告市通信管理局,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台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部門定義)本辦法中的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九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修訂解讀
適用範圍
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此次修訂將僅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網際網路信息發布服務的第三方平台納入《辦法》的調整範圍。
修訂內容
一是增加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網站交易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備案要求。二是增加和強化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公示要求。三是細化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管理責任。四是允許取得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網路餐飲服務。五是進一步細化送餐要求。
經營者要求
(一)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小餐飲臨時備案,並按照許可和備案核准經營項目從事食品經營。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應當與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一致。
(二)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域名、IP位址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取得備案號。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三)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自建交易網站或者第三方平台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或者連結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可以採用照片或者掃描件的方式公示,也可以公示從業人員姓名、健康證明編號以及健康證明信息查詢相關網站。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十日內更新。
第三方平台要求
(一)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第三方平台,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在外省市註冊登記的第三方平台,應當自在本市提供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本市實際運營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第三方平台應當建立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實名登記制度、平台上的信息檢查制度、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制度、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制度、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制度等,上述制度應在網路平台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原《辦法》鼓勵第三方平台將平台區域網路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與政府監管部門的許可數據進行比對。修訂後的《辦法》規定,第三方平台應當通過與監管部門的許可信息進行比對、現場核查等方式,對申請加入平台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資質進行審查。
(四)第三方平台應當設定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檢查結果應當包括第三方平台對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的檢查情況。
(五)第三方平台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平台上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國家明令禁止物質或者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限量規定的應當報告監管部門。
(六)第三方平台應當建立包括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級、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消費者的食品安全評價或者投訴情況、平台對其開展檢查和抽樣檢驗情況等內容的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並在網上公示其食品安全信用評價狀況。
(七)《辦法》新增了對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平台的義務,僅提供信息發布的服務平台應當履行入網標準和責任告知、實名登記、資質審查等義務,並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信息進行檢查,及時刪除或者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發布的違法信息。
安全要求
修訂後的《辦法》規定,網路
餐飲服務經營者、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在送餐中均應遵守下列食品安全要求:
(一)送餐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按照《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並加強管理。
(二)配送箱(包)應當專用,定期清潔、消毒。不得將膳食與有毒有害物品、待加工食品、食品原料存放在同一配送箱(包)內。
(三)有特殊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要求。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送餐時應當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應當定期清潔,必要時對內表面進行消毒。
(五)鼓勵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示食品製作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並提醒消費者收到後儘快食用。
餐飲服務經營者委託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送餐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